民政部召开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会议

民政部召开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会议
民政部召开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会议

民政部召开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会议

9月17日下午,民政部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了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今后一段时间内,界线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建设平安边界,服务和谐社会。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出席会议并讲话。

罗平飞指出,自2002年,我国全面勘界工作基本结束,国务院颁布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来,界线管理工作从全面勘界转向依法管界。五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围绕贯彻落实《条例》,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一手抓优化服务,一手抓规范管理,在思想认识上实现了由管理型向服务与管理并重转变,在工作方式上实现了随机型向制度型、规范型转变。五年来,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与《条例》相配套的界线管理办法、加强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界线联检办法及行政区划变更引起界线变化后勘界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界线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各地逐步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界线附近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管理制度。各地民政部门在日常界线管理工作中,正确区分矛盾纠纷性质,忠实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各地进一步健全界线附近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维护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联谊互访、矛盾纠纷排查、纠纷会商和联合查处等制度以及纠纷应急处理机制,注重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增强界线管理工作的实效性。与此同时,民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时以发布公告、编制行政区划图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了省、县两级勘界成果,及时组织勘定已经变更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各地把规范、整理勘界档案作为界线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组织完成了4.6万多卷勘界地图资料和文字档案的立卷归档、交接备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成省界信息系统,完成县界勘界电子档案录制工作,界线管理科学化迈出重要步伐。五年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妥善处理边界纠纷1300多起,维护了界线附近地区的稳定;全面启动五年一轮的省、县两级界线联检工作,有计划地对全国近49万公里的省、县两级界线和31600余颗界桩进行了第一轮联检,重设、修复丢损的界桩3000余颗,及时解决新矛盾,消除了引发纠纷的隐患;积极倡导并启动平安边界创建活动,有效整合界线管理的各项工作,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实施依法管界五年来,全国界线管理工作政策法规体系基本成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服务功能日益增强,各项工作成效显著。

罗平飞指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作为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事关政府依法实施管理的行政绩效,事关界线附近地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做好界线管理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界线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罗平飞强调,当前界线管理工作正面临难得的机遇和挑战。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民政工作,对民政工作的投入不断加大,界线管理工作也相应得到加强;另一方面,民政工作已经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媒体追逐的焦点,人民群众对包括界线管理在内的各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使我们的工作任务更重、标准更高、压力更大。从界线附近地区形势来看,全国界线附近地区总体形势基本稳定,但因资源管理使用引发的纠纷仍然存在,有的还成为界线附近地区矛盾激化的诱因。从界线管理工作本身来看,一方面,近年来界线管理经验不断丰富,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条件和手段逐步得到改善;另一方面,部分地方还存在重勘界、轻管理现象,界线管理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工作中还存在已定界线未落实,管理不到位,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界线管理工作者既要坚定信心,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推动界线管理工作再上

新台阶。

他要求,当前各地要积极进取,加快推进界线管理工作创新发展,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组织领导。要加大组织协调、经费保障和工作支持的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界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特别是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尽快组织落实勘界中已经明确划定但未落到实地的个别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并处理好联检中已经发现但没有及时处理的问题。二是要抓住关键环节,全面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要把宣传、贯彻《条例》纳入民政普法教育之中,落实好界线管理的法规,严格执行勘界协议书的各项规定。要逐步建立健全法规配套、管理规范、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界线管理工作制度。三是要紧贴主要任务,完善联检制度。在按时完成第一轮联检任务,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好第二轮联检工作。要严格规范程序,确保联检质量,妥善处理好联检中发现的问题。四是要突出为民主线,创建平安边界。各级民政部门一方面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改进和更新工作内容和方法,扎实推进界线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综治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积极参与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不断探索平安边界建设的有效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平安边界建设深入开展,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主管厅(局)长、区划地名处长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司长孙建春宣读了《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北京、山东、河北、重庆、四川、甘肃、新疆等7个省(区、市)代表介绍了界线管理经验,区划地名司司长戴均良主持会议并作会议总结。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word版本

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行,规范中心全体成员工作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由中心全体成员讨论通过,修改必须经过中心全体成员决定,制度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监督实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必须履行与本人职位相对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中心内部组织管理架构 第三章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中心档案主要分为两类:社会组织文件档案与社会组织电子档案,按照实际工作进行记录并归档。 第二条社会组织文件档案包括:中心行政文档、工作月报等以及社会组织备案、培育材料(备案资料、培育孵化计划书、社会组织评估报告等);每类文件分别用文件盒存放,盒外贴文件标签说明;每个文件盒附一份文件清单(每月更新)。 第三条社会组织电子档案:工作人员及时更新中心行政文件及备案的社会组织相关材料的电子档案,并按照四大类社会组织做好文件存档工作。 第四条归档流程:中心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核查,检查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是否缺页,文件名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别字,是否完成签署);中心工作人员应熟识档案的类别、内容、每类归档文件的具体位置;工作人员应及时归档,并在归档清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 第五条重要纸质档案存档需上锁,钥匙由中心负责人保管。

第四章场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中心场地属于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备案、社会组织集体活动、社会组织学习培训和社会组织办公。 第二条凡在本中心备案、孵化的社会组织,均可无偿使用本场地。 第三条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本场地,须和中心协商,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中心场地使用时间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特殊情况周六和周日使用场地须提前申请。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个人,一经同意使用本场地,需负责使用期间场内设施设备的管理。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公物,不得涂污墙壁、损坏设施;节约资源,不得浪费水电;维持秩序,不得高声喧哗,影响中心正常工作。 第五章志愿者(义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义工在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可随意滥用中心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进行非法、欺骗或谋私的行为。 第二条未经服务对象的同意,义工不得泄露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将服务对象和中心的资料带离中心,如有特殊原因,请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第四条不得随意提供医疗和药物的建议,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评论。 第五条义工秉持服务价值,尊重服务对象,对涉及服务对象的隐私严格保密。 第六条未经中心同意,不可替服务对象拍照、摄像或签署文件,或将服务对象资料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严禁义工与服务对象进行任何交易,给服务对象送礼物或互赠礼物,需获得服务部门和服务对象同意。 第八条义工不得向服务对象强加自己主观的与服务内容有关的价值观念,如向服务对象宣传宗教观念、宣扬自己的处世价值等等。 第九条义工在服务前需进行必要的培训,了解服务要求及所要遵守的规范,同时与相关社工密切配合。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19)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2019)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8年10月10日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一是社会组织建设制度环境逐渐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架构的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批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为框架的社会组织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要求必须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是社会组织发展步伐逐步加快。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类别单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9万多个,同时,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20万多个。 三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初步健全和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新型政社关系实践取得新进展,转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新探索,基金会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得到加强。社会组织依法监管不断改进,年度检查、财务审计、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等规范措施稳步推进,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的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四是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日益彰显。社会组织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建设日渐加强,从业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泛执行,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不断加强,逐步涌现出一批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很快,迄今为止已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体系,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总体上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还有差距。

上海市分乡镇行政区划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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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绘制格网................................................. .. (2) 3.4绘制环境污染专题层................................................. . (2) 3.5添加图幅整饰要素................................................. (2) 4实验主要步骤................................................. .. (2) 5上海市行政区划图制作的主要步骤................................................. ..5 5.1数据符号化................................................. (5) 5.1.1打开shanghai.mxd地图文档 (5) 5.1.2根据排序规则对图层进行排序 (5)

西安行政区域的详细界限.

下边是目前区域的详细界限,查查你是哪个区的公民吧!! 一、新城区与相临各区城管执法区域划分 (一)新城区与灞桥区 1、华清东路铁路专运线以西属新城执法区域。 2、高楼村西口以西属新城执法区域。 3、米秦路:以东二环路东侧道沿为界,道沿西属新城执法区域,以东属灞桥区执法区域。 (二)新城区与碑林区 1、东大街全段北侧东西斑马线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 2、东二环(金花路两区分界):金花饭店南围墙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以南属碑林执法区域。 红花巷:西安工业学院北门以东、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 金康路:公共厕所以东、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 春明路:东尚社区西门以西属新城执法区域。 韩森路:怡康医药超市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 咸宁路:距东二环20米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

3、永乐路:南侧道沿以北(含永乐路)属新城执法区域。 4、公园南路:公园南路全段属新城执法区域,南口西北角以西属碑林执法区域。 5、兴庆路:道路西侧荣军招待所门前北道沿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道路东侧以海景酒店北侧外立面为界,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 6、复聪路:西侧道沿以东(含复聪路)属新城执法区域。 其中,爱学路、长兴路道路两侧属碑林执法区域。 (三)新城区与雁塔区 咸宁东路:以咸宁东路铁路桥为界以西属新城执法区域,以东至浐河桥西桥头属雁塔执法区域。 (四)新城区与莲湖区 1、北门城门洞至钟楼邮局西门北侧道沿,斑马线以东属 新城执法区域。 2、西华门:电信大楼西侧西道沿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 3、环城北路东段:北门东门洞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 4、北关正街:联志路西安车灯厂十字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自强

东路北关正街十字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阳光路阳光小区大门以北属新城执法区域。 5、龙首东路:西道沿以东属新城执法区域。 (五)新城区与未央区 1、太华路:西北建材城对面加油站以南属新城执法区域。 2、东二环:铁道线以南属新城执法区域。 (六)新城区与浐灞生态区 以秦川厂铁路专用线向南至新兴南路西侧道沿为界,以西属新城执法区域。 二、碑林区与相临各区城管执法区域划分 (一)碑林区与莲湖区 1、含光门外:以护城河南侧河道沿为界。桥面,以桥头南端为界,以南属碑林执法区域。 2、小南门外:以护城河南侧河道沿为界。桥面,以桥头南端为界,以南属碑林执法区域。 3、劳动南路:路西侧至南二环北侧道沿全段属莲湖执法区域。路东侧以西工大西门口北道沿为界,北道沿以南至南二环北侧道沿属碑林

行政区划界限管理系统

行政区划界限管理系统 一、建立行政区划界限数据库,实现勘界成果的数字化管理 1.将勘界协议书附图及工作用图经扫描、几何纠正及色彩校正后,形成在内容、几何精度和色彩等方面与原勘界协议书附图基本保持一致的栅格数据文件。同时,在数字栅格地图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现有比例尺的标准基础数据进行行政区划界限专题和地图各要素的数字线划地图的矢量数据采集。 2.将勘界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行政区划界线的协议书、请示、批复文件及界桩登记表、成果表、工作总结、界线联检等勘界文档资料录入、整理,将以上勘界成果资料进行扫描、处理、分类,为行政区划界线数据库档案等准备电子档案基础数据。 二、建立行政区划界线信息化管理 三、

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垄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导致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越来越深,土地价格扭曲刺激城市不合理扩张,导致各种名目的圈地手段层出不穷;但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在经济理性驱动下又产生了两个意外的效果:一是地方政府有足够动力对城市周边自上而下的无序建设进行控制。 对于大规模的城市再开发,如果依赖于房地产企业或民间力量来推进的话,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企业改制留下的诸多后遗症将给开发进程带来难以想象的困难,像很多生地挂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拆迁安置方便往往矛盾重重、难以推进,造成很多社会矛盾。而地方政府借助强大的行政动员能力、雄厚的资金保障以及其他综合政策的优势,在推进大规模城市再 开发方面的优势地位是不可取代的。

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城市空间生产的双重性在于,地方政府以土地财政为动力,增加了城市建设方面的投资,实现了较快的经济增长和城市化速度,城市表面上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其潜在的成本是巨大的,一是城市的发展是以牺牲广大农村地区和小城镇的发展机会和广大非城市居民的福利为代价的;二是是因为空间生产的高成本导致土地价格上涨过快,带动了生产成本和城市生活成本快速上扬,反过来阻碍了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导致城市化与工业化受阻,这些都会导致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失衡的格局更加突出。 失调的城市功能体系 1.物质空间与功能需求脱节 在地方政府空间生产的行为下,城市物质空间的生产与消费环节已经分离,生产的目标是城市空间的交换价值,而不再是它的使用价值。 从理论上分析,在一国之内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一般是不允许关税壁垒的存在。因此,如果没有政治上的割据,在统一大市场的作用下,区域经济不会出现分割现象的,而是呈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态纵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在组织区域经济运行时不应该只局限于某个行政区域管辖范围,而应突破行政区划界线,在更大的经济联系空间范围内,按经济区网络合理组织区域经济运行,大力培育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区经济,从而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然而在我国,由于特定的的历史和体制背景,行政区的经济功能十分突出,并且,在地方政府强烈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政府对经济的不合理干预行为十分严重,使区域经济行为带有强烈的政府行为色彩,因此,一旦触及局部与整体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时,在内外运行环境允许的条件下,这种政府行为就往往容易演变成地方本位主义和保护主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辖范围的行政区划界线,也就如同一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1、考核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工作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实现薪酬的精准化分配,激发职工积极履职、力争上游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重绩效比贡献的文化氛围,全面促进本社会组织的优质高效运营和科学化管理,结合本社会组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考核原则 1)本社会组织发展与职工进步的同步原则; 2)定性定量与过程结果的互补原则; 3)适度区分与凸显优秀的结合原则; 4)注重牵引与自我驱动的导向原则。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主管及以下的所有在岗职工(包含正式职工、劳务派遣工、聘用职工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本社会组织设置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作为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理事长 副组长:分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成员: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对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发布、修订进行审议核准; (2)对职工绩效考核体系在各部门的落地、运行进行监察督导; (3)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问责。 2、本社会组织职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1)考核办公室组成 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副组长: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主管 成员:人力资源部及各部与考核相关的人员 2)考核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部门实施办法进行审核、备案; (2)对各部门职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效果进行检查与考核; (3)对职工绩效考核中的申诉进行受理、协调、仲裁; (4)负责统计汇总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并应用于本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中。 3、各部门负责组织职工的绩效考核在本部门的落地实施工作。 1)各部门根据需要,自行设立内部的考核实施小组,作为落地实施的组织机构。

民政部主管社团管理办法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部党组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社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

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应由人事教育司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厅)对拟任负责人进行审查,社团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第七条部机关在职公务员,均不得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依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中要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第九条社团变更名称(住所、业务主管部门、注册资金),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应经业务主管司、局(厅)审查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最新全国街道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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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检查要领

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检查要领 邓思胜 一.界线测绘的目的和任务 1.界线测绘的目的 界线测绘的目的是获取和表述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界线)的位置和走向等信息,为勘界和边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2.界线测绘的内容 界线测绘的内容包括界线测绘准备、界桩埋设、边界点测定、边界线及相关地形要素调绘、边界协议书附图标绘、边界点位置和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和印刷等。 这里描述的边界点系指边界线走向的转折点,包括描述弧段边界线的特征点。 3.界线测绘的成果 界线测绘成果包括: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边界点成果表、边界点位置和边界线走向说明、边界协议书附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等。 勘界测绘成果的的基本要求是:各类图表清晰易读、项目填写齐全,文字叙述简明确切,地理名称标注准确,简化字和方言译音正确,一切原始记录和计算成果均正确无误,精度符合规定要求。勘界测绘成果的检查主要是图(边界协议书附图)、文(边界线走向说明)、表(界桩登记表)的检查。 二.界桩登记表的检查 界桩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边界线编号、界桩编号、界桩类型、界桩材质、界桩所在地、界桩坐标、界桩高程、界桩与方位物的相互位置关系、界桩位置略图、备注、测绘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及勘界有关各方负责人签名等。 主要检查

1.坐标系统一致性检查: 界桩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与界线用图中界桩所在图幅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是否一致。如提供多套成果的,应填写与界桩所在图幅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一致的成果。 2.界桩所在地的检查 与界线《定桩表》对照检查,两者必须一致。 3.界桩方位物的检查 界桩方位物的选择原则: a)每个界桩的方位物不少于三个; b)方位物必须明显、固定、不易损毁; c)方位物应利于判定界桩点的位置; d)以大物体作为方位物时,要明确量测点在方位物的具体部位。 4.界桩方位物的测定 界桩点至方位物的距离,一般应在实地量测,精确到0.1m。当界桩点附近缺少永久性地物和地貌特征点,且对点位的精度要求又不很高时,可从图上量取,取位到图上0.1mm。界桩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测定精度0.2度,注记到0.2度。 方位物编号按界桩点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从小到大顺时针编排。 主要检查方位物的编号、磁方位角、距离的量取及其在界桩位置略图的表示是否正确,必要时外业检查。 5.界桩位置略图的检查: 界桩位置略图应标绘出边界线、界桩点、界桩方位物、边界线周边地形等。 界桩位置略图在实地按照其相关位置用铅笔绘制,室内着墨整饰。界桩符号用直径1.5mm的圆圈表示,界线符号用0.3mm的实线表示,方位物方向线用0.1mm的实线绘出,图内其他要素一般按照所参照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符号绘制;界桩符号、界桩编号、界线符号、图内方位物编号以及行政区划名称用红色,其他要素用黑色标绘。 这里应当对界桩的测定坐标展点检查。看界桩点位是否偏离界线。出现偏离的,应当检查内业计算或野外对照界线标绘图纸判断是否实地界桩未埋设在界线上。前者必须返工,后者应当在界桩登记表和走向说明中作出说明。 检查方位物在略图上的表示。 略图绘制的检查,必要时进行野外检查。 6.各项签名是否齐全 7.附录的界桩实地相片的检查。 看相片是否拍出界桩全貌,一式两份(三交点三份)是否同一界桩的不同立面。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 2011 〕 n 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紧密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的要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走出规范发展的路子,促进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循序渐进,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民间化、自治化;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在发展中加强规范。 (三)总体目标。到2015 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数量稳步增长。社会组织数量每年增长1 。%以上,到2015 年,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5 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 个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每万人8 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质量显著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社会组织整体水平明显提高,社会服务功能

更加完善。到2015 年,8 。%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作用明显发挥。到2015 年,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基本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多样化的需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全面促进社会慈善、扶贫救助、经济服务、科学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信用等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服务更加健全。社会组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逐步实现专业服务标准化,社会服务多样化,推进社会组织品牌项目建设,社会服务层次全面提升。监管逐步规范。在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到2015 年,基本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党建保障有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组织健全、机制创新、服务领先的社会组织党建模式。 二、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制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 年7 月1 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改革进程。放宽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二)分类登记办法改革。 1 .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

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 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

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

全国乡镇区划边界数据 全国乡镇边界矢量数据

北京揽宇方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全国乡镇区划边界数据全国乡镇边界矢量数据 北京揽宇方圆全国乡镇行政区划数据,是结合野外实测资料,同时参照有关地理图件,采用人机交互的方式开展行政区划地图矢量化工作,最终获取全国乡镇区划边界数据。主要包括省市乡、镇、街道矢量边界,精度满足1:10万比例尺要求。 行政区划:简称政区,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实行如下原则: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4、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5、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6、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中国现行六级行政区,即省级、地级、县级、乡级、村级、组级,其中省、县、乡三级为基本行政区。 截止2014年,共统计六级行政区(数量):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共34个其中: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共333个其中:11个地区、3个盟、30个自治州、289个市;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共2854个其中:1429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361个县级市、893个(市辖)区、1个林区、1个特区;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共40497个其中:11626个乡、1034个民族乡、20117个镇、7566个街道、151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2个(县辖)区; (五级行政区)村级行政区共N个其中行政村、社区; (六级行政区)组级行政区共N个其中行政村村民小组、社区居民小组。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共34个其中: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共333个其中:11个地区、3个盟、30个自治州、289个市;

地方社会组织的志愿服务管理研究

地方社会组织的志愿服务管理研究 志愿服务是社会组织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地方志愿服务具有依托于社区、服务领域宽广、政府重视程度高的发展特征,但同时也存在志愿服务管理制度不规范、过分依赖政府、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针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而提出了优化志愿服务科学发展路径的相应建议与对策,以期为地方社会组织的志愿服务事业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引言 志愿服务作为人类文明中的一种进步现象,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中国城市中兴起。实践证明,志愿服务对于社会发展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致力于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而且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弥补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的不足、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一次次提到志愿服务,党和政府对志愿服务事业越来越重视,并将志愿服务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对于志愿服务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二、淮安市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发展现状 淮安市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围绕“科学发展、共促和谐”主题,逐渐建立健全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青年志愿者、社区志愿者、社会组织志愿人员、全面参与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截至2016年,淮安市不同时期共成立志愿者协会分会91个,建立200多志愿者服务基地、服务站,成立各类基层志愿者服务分队千余支,志愿者人数达107908人,先后成立了“淮安市清河区心苑社工服务机构”、“淮安市大城小爱志愿者协会”、“淮安市清河区馨诚社工服务机构”、“淮安市淮阴区彩虹雨儿童能力发展中心”、“淮安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等社会组织,志愿者们热心公益,秉持助人理念,每年开展志愿服务上百余次,形成了市县两级共同发展的志愿服务网络。 (二)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发展特点 1.志愿服务依托于社区。社区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因此它是志愿者践行助人精神的重要平台。淮安市以居民委员会、社区街道和楼组为基础,建立不同社会组织,为社区经常性地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各种娱乐、教育、文化等活动,不仅为人们解决了问题、增添了色彩,而且也扩大了社会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的影响力。社区逐渐成为了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新载体,社区志愿服务也逐步成为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石岚,2010)。 2.志愿服务领域宽广。目前,淮安市志愿服务包括慈善救助、社工服务、心

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行政区域界线一经划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协议书规定的各项内容,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编制、审核工作。 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在编制、出版前应将样图报省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省级界线和跨市州的县级界线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省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全省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二)市州辖区内县级界线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市州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乡级界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具有法律效力,界线毗邻的各方均应在本辖区内和勘界协议书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得进行越界侵权活动。 为保持边界线走向清晰,便于管理,不得在界线两侧50米内修建房屋或其他设施。确因生产建设用地需要在上述范围或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双方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明确的飞地、插花地,需要进行土地兑换时,须经双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以及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等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妥善保管。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检查一次。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检查时,由毗邻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随时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一条界桩和其他界线标志物,界线毗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管护责任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毁坏。因自然原因毁坏的,由分工管护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若在原处无法修复时,在不改变边界线走向的前提下,可另行选择适当位置埋设,并做好测绘和资料的完善工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因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界线变更的,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边界地区发生纠纷,当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边界纠纷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制。省际边界发生纠纷,由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毗邻方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市州之间县级界线的边界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f11752714.html,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就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

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01号(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

“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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