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2011年11月0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的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参照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勘界测绘的目的是获取和表述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的位置和走向等信息,为勘界和边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第三条勘界测绘包括界桩的埋设和测定、边界线的标绘、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和制印。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组织实施。
承担本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任务的单位应经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勘界测绘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作为平面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高程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执行本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
第六条勘界测绘要充分利用全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现有测绘成果,尽可能推广、应用测绘新技术。
第七条界线测绘是勘界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边界线测绘的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界桩的埋设与测定第八条界桩的制作与埋设(一)界桩类型分为三面型、双面型。
(二)界桩由界碑和底座组成。
界碑一般用钢筋混凝土按规格用模具预制成型,要求界碑底部露出不短于15厘米的钢筋,模具可用钢模或木模,做到碑体光滑、脱字清晰。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用花岗岩石、大理石等坚硬石料凿制成型;在石山地区也可凿岩为桩。
底座可在现场用钢筋混凝土浇灌。
(三)按照协商(或裁决)确定的边界线走向,勘界双方应到实地做好边界定桩工作,桩位确定后,双方代表应签署“边界线定桩表”(见附件三)。
(四)界桩应准确地埋设在选定的位置上(即定桩点上),政区名称朝向所属一方。
(五)埋设界桩前,先将坑底(坑底土层松软时应填沙石)捣固、夯实。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14•【字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上级测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为测绘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国家测绘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局部地区可以建立一个与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采用国家统一的高程基准。
本条例实施前,存在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的城市或者地区,当地测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统一的高程基准。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地)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布设四等以上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其设计方案,限额以上的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限额以下的报市(地)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勘发[1996]4号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勘发[1996]4号1996年3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面勘界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勘界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制定了《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总体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全面勘界工作的决定,按照全国勘界工作会议的部署,制定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全面勘界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法勘界,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这次全面勘界,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而是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及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即核定法定线,法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
二、组织领导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国勘界工作的领导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承担勘界任务。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勘界的日常工作;各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与毗邻省的勘界实施工作。
三、总体任务规划全国省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尚有59条,约4.9万公里未正式勘定,涉及33个三省边界线交会点(以下简称“三交点”)、17个边界线起止点没有确定。
全面勘界的总体规划是:从1996年开始,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省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日期:2005-06-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
民政部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出的《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传达了国务院的批示,部署了全国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
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省(区)试行。
附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1989年11月10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准确、科学地勘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界),以利于国家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勘界是有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在毗邻行政区域之间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并形成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
第三条边界线原则上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划定。
除特殊情况外不作变更。
第四条边界线的划定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
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应当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
第五条开展勘界的每条边界线,按先易后难的步骤,全线彻底划定。
存在边界争议的地段,要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第六条勘界工作中,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
第七条勘界工作,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勘界工作,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组织实施。
有关三省的边界线交会点,由三省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第九条勘界工作涉及的省级以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勘界任务。
勘界工作涉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勘界的具体任务,并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日期:2005-06-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
民政部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出的《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传达了国务院的批示,部署了全国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
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省(区)试行。
附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1989年11月10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准确、科学地勘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界),以利于国家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勘界是有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在毗邻行政区域之间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并形成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
第三条边界线原则上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划定。
除特殊情况外不作变更。
第四条边界线的划定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
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应当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
第五条开展勘界的每条边界线,按先易后难的步骤,全线彻底划定。
存在边界争议的地段,要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第六条勘界工作中,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
第七条勘界工作,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勘界工作,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组织实施。
有关三省的边界线交会点,由三省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第九条勘界工作涉及的省级以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勘界任务。
勘界工作涉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勘界的具体任务,并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具体规定
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具体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科学,准确地勘定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定县界),统一勘界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32号文件做好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6〕122号)精神,参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结合山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勘定县界是有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在毗邻县、县级市、市辖区之间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并用现代技术手段形成准确反映实地边界线走向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
第三条县级边界的划定,原则上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除特殊情况外不作行政区划变更。
边界线走向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
第四条勘定县界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方法,依法勘界。
第五条勘定县界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具体组织,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勘界工作涉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承担勘界的具体任务,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勘定县界实行牵头负责制,市(地)之间县级边界线及边界线交会点、起止点的勘定工作牵头单位,由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市地内县级边界线及边界线交会点、起止点的勘定牵头单位,由市(地)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
第六条勘界测绘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本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
未完成1980年西安坐标系改算工作的市(地),在勘界测绘中可仍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作为平面坐标系统。
已完成了坐标改算工作的市(地),在界桩成果表中要附以新旧坐标对照表,以便使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勘定省、市地、县三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勘定省、市地、县三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18•【字号】豫政[1996]65号•【施行日期】199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勘定省、市地、县三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96]65号)全面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界)是管理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做好勘界工作,对于从根本上解决边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省是内陆省份,人口众多,地貌复杂,勘界工作浩繁,任务重,时间紧,政策性强。
为确保勘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6]32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勘界工作,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把勘界工作当作一项紧迫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行动。
要精心组织,周密计划,妥善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勘界任务。
二、全面勘界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而是要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依照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位置,即核定法定线、勘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并在实地树立界桩,用现代技术手段形成准确反映实际边界线走向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省、市地、县三级行政区域界线确定下来。
三、勘界中确定边界线的原则:(一)已明确划定边界线的原则,按照有关条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
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是指: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以往粗略划分过但未落实的边界线,以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为基础,协商确定边界线。
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258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特别是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因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的情况不断出现。
为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切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将勘界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
二、因行政区划变更引起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走向、级别、名称发生变化或新出现行政区域界线的,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文件为依据,在行政区划变更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
三、行政区划变更批准后,有关各方要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勘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的,由民政部组织勘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发生变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勘定。
四、勘界工作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地勘界、汇总上报三个阶段。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依据
福建省勘界信息共享服务系统界线数据查询页面
福建省勘界信息共享服务系统 ( )
欢 迎 您 到 福 建 来
谢 谢! 再 见!
(1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5件
(四)部门规章27件
(2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28号)第七条:联 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 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请你市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勘定,或 对原勘界成果及其档案材料进行修改,并将勘定或修改后的成果资料报省民 政厅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确认
国家行政机关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 政 确 认
确定或否定相对方 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所为的 具体行政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八日
例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通告
闽政[2004]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 高等院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 图。我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省民政厅编制了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 线详图,并通过了专家组鉴定。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3号),现对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详图集 存于省民政厅)。今后,任何涉及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 域界线画法一律以此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注册测绘工程师标准
国家注册测绘工程师(一)获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二)获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三)获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旳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硕士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获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六)获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旳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对应增长2年。
2023年注册测绘工程师考试大纲(测绘综合能力)【考试目旳】考察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运用测绘专业技术理论,分析、判断和处理测绘项目实行过程中专业技术问题旳能力,以及处理测绘专业之间综合性问题旳能力。
【考试内容】一、大地测量考试基本规定1. 根据国家、区域和工程测量旳不一样需求,优化设计满足规定旳卫星定位持续运行参照站网、卫星定位控制网、边角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控制网等空间框架基推,并应充足考虑到对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旳规定。
2. 根据不一样作业区域旳地质、环境、地物以及气象等状况选择满足设计规定旳点(站)址,并建造适合该区域旳测量标志。
3. 根据控制网旳布设状况,编写实行方案,选择满足设计规定旳仪器设备,进行对应旳仪器设备检查,并根据设计旳作业措施进行外业观测。
对外业观测数据进行检核,获得合格旳观测成果。
4. 根据观测措施和工程项目旳规定,选择通过验证、可靠旳数据处理软件对外业观测数据进行处理,处理成果应符合设计旳规定。
5. 根据卫星定位控制网旳特点,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似大地水准面(或高程异常模型)旳精化工作,完毕卫定位三维控制网旳建设。
6. 根据作业区域旳坐标系统状况,进行坐标系之间旳分析,确定不一样等级、不一样年代控制网间旳互相关系。
二、工程测量考试基本规定1. 根据工程测量控制网建立旳分类,选择和设方案,确定施测措施。
2.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旳需要,选择测图比例尺和基本等高(深)距,确定测图措施和生产流程。
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2011年11月0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的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参照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勘界测绘的目的是获取和表述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的位置和走向等信息,为勘界和边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第三条勘界测绘包括界桩的埋设和测定、边界线的标绘、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和制印。
第四条我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组织实施。
承担本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任务的单位应经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勘界测绘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作为平面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高程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执行本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
第六条勘界测绘要充分利用全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现有测绘成果,尽可能推广、应用测绘新技术。
第七条界线测绘是勘界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边界线测绘的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界桩的埋设与测定第八条界桩的制作与埋设(一)界桩类型分为三面型、双面型。
(二)界桩由界碑和底座组成。
界碑一般用钢筋混凝土按规格用模具预制成型,要求界碑底部露出不短于15厘米的钢筋,模具可用钢模或木模,做到碑体光滑、脱字清晰。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用花岗岩石、大理石等坚硬石料凿制成型;在石山地区也可凿岩为桩。
底座可在现场用钢筋混凝土浇灌。
(三)按照协商(或裁决)确定的边界线走向,勘界双方应到实地做好边界定桩工作,桩位确定后,双方代表应签署“边界线定桩表”(见附件三)。
(四)界桩应准确地埋设在选定的位置上(即定桩点上),政区名称朝向所属一方。
(五)埋设界桩前,先将坑底(坑底土层松软时应填沙石)捣固、夯实。
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_第十五讲 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_2011年版
中大网校引领成功职业人生
中大网校 “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十佳职业培训机构” 网址: 1、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A:地籍测绘
B:地形测绘
C:控制测量
D:变更测绘
答案:D
2、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测绘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质证书。
A:乡级政府
B:县级政府
C:市级政府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D
3、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房产测绘成果时,应当与()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做到依法监管。
A: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B: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C: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D:经济管理部门
答案:C
4、根据《测绘法》规定,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由()具体负责。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第三条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协调、指导;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和涉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水利、农业、林业、测绘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勘定界线,埋设界桩,签订界线协议书。
依法勘定后的界线,由省人民政府以通告和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及时勘定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该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机关备案。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实行分工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
依法修复、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
界桩损坏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在原地修复;不能在原地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28号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8号)《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已经20005年5月31日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是指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第三条联检实地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已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和界桩的维护情况;(三)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及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和组织修测情况;(四)跨行政区域生产建设和管理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五)其他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联检应当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双方群众利益,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联检的依据:(一)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三)历次联检报告。
第六条同一条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每5年进行一次。
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或界线上需要检查的特定地段进行确认,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随时安排联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之十三)
2018/629地信法制LEGAL WORLD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定。
一、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区域,是指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而依据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状况,并综合考虑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和国防需要等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地方政权所辖行政区域的划分并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进行管理的区域。
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离不开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的有关规定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勘界原则,以及对具体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调处意见等。
我国从1996年起开展了全面勘定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工作。
为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稳定,2002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中,下列情况应进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1)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
(2)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
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
(3)经批准变更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之十三)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主要内容是:界桩的埋设和测定、边界线的调绘、边界线走向的文字说明、边界线地形图的标绘、界线详图集的编纂等。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的测绘技术与方法元绍禹1李汝康1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的测绘技术与方法元绍禹1* 李汝康1发布时间:2023-06-21T11:43:48.436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3年7期作者:元绍禹1* 李汝康1[导读] 将城市空间切割成小单元,在行政主体和治理对象之间建立精确联系,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种新技术机制。
按照天津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边界”要求,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天津市16个行政区陆续开展了行政界线的勘界工作。
本文详细介绍了天津市辖区各级界线勘定的测绘技术与方法,重点分析了勘定过程中“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模式,为今后的行政边界勘定工作积累了经验。
1.天津市测绘院有限公司天津 300182摘要:将城市空间切割成小单元,在行政主体和治理对象之间建立精确联系,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种新技术机制。
按照天津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边界”要求,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天津市16个行政区陆续开展了行政界线的勘界工作。
本文详细介绍了天津市辖区各级界线勘定的测绘技术与方法,重点分析了勘定过程中“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模式,为今后的行政边界勘定工作积累了经验。
关键词:行政区域界线;行政边界线勘定;测绘技术1 引言行政区划的演变是地区形成、发展和治理的历史。
行政边界数据应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制图等测绘领域的同时,也应用于民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是测绘数据中一种特殊的基础数据。
界线勘定的目的是通过获取行政区域界线的位置和走向等信息,为行政区域边界的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1]。
行政边界线在区域行政管理、资源配置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
由于天津市经济快速发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快速变化,对明确行政边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5年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真题试卷及答案与解析
2015 年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真题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8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备备选项中,只有1 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下列测绘专业范围中,只设立了甲级测试资质等级的是()。
A.大地测量B.工程测量C.导航电子地图制作D.不动产测绘2.某公司申请乙级测绘资质,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申请由()审批。
A.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B.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C.所在地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D.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3.某单位拟申请工程测量甲级测绘资质。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下列关于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该单位应当已取得工程测量乙级测绘资质满2 年B.该单位近2 年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 万元C.该单位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0m2D.该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4.根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下列测绘活动中,不属于注册测绘师执业范围的是()。
A.测绘项目技术设计B.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C.测绘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D.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5.注册测绘师王某在一家测绘资质单位工作,在其执业过程中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注册测绘师制度现行规定》,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承担。
A.王某所在的测绘资质单位B.王某C.王某所在的测绘资质的单位负责人D.测绘成果实际完成人6.根据《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下列关于注册测绘师执业活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注册测绘师只能在一个测绘资质单位办理注册手续B.注册单位与注册测绘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必须一致C.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原则上由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D.注册测绘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7.根据《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结论,由()负责审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二条 界桩点、界线拐点及界线经过的独立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固定地物点的平面误差一般不大于图上±0.2毫米;修测、补调的其他与确定边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相对于邻近固定地点的平面误差一般不大于图上±0.5毫米,同时保证界桩点与各类地物点相关位置的准确。
第十三条 各类要素采用5色清绘。边界线用0.3毫米红色实线不间断表示(以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且地物符号宽度小于1.0毫米时,界线符号在线状地物符号两侧交错相接绘出,每交错一次线划长度不超过1厘米)。界桩符号用直径1.5毫米红色小圆圈表示。界桩编号用红色注记。植被要素用绿色、地貌要素用棕色、水系要素用蓝色、其它要素用黑色绘出。各类要素符号的规格要与所利用的地形图上相应符号的规格一致。
界桩上书写的文、数字,其字体、字大见附件一。字的笔画划刻深度不浅于0.5厘米,并涂以红漆。
第八条 界桩类型及位置的选定
(一)界桩类型的选定
三交点竖立三面型界桩;边界重要地点竖立双面型界桩。
同号双立界桩竖立在界河的两岸,并需测量每一界桩点至双立界桩连线与边界线交点的距离;同号三立界桩竖立在界河的交岔口岸,并需测量每一界桩点至边界线在该交叉口处转折点的距离。上述测量数据要标注在界桩登记表内的界桩位置略图上。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2008年12月1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以下简称勘界测绘)是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勘定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统一勘界测绘技术标准,规范成果、资料.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的界桩号,是在该界柱号后标注大写英文字母。例如:1112002A.1112002B、1112007—1A、1112007—1B、1112007—IC,简码为:2A、2B、7—1A、7—1B、7—1C等。
界桩号编排示例图见附件二。
(三)界桩的书写
界碑的两个宽面(三交点为三面),自上而下书写(雕刻字或模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内蒙古、广西、西藏、新疆四自治区在其汉字下加注自治区通用民族文字)、界桩号简码(除京津冀4个三交点加注简码外,其余三交点界桩号间码不予书写)、国务院(竖立之意)、竖立时间等文字。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只在面向界极所在地一方的宽面上书写所在地一方名称等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只注专名,省略通名。如陕西省只注“陕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只注“广西”。
(二)界桩点坐标一般要求实测。当实地测量确有困难,但能在图上准确判定界桩点位时,可在现有最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量取,误差不得超过图上±0.3毫米,同时必须保证其与周围地物的相关位置准确。
(三)界极点高程从校大比例尺地形图上根据等高线内插确定,误差不得超过1/3基本等高距。
(四)测定界桩点坐标和高程所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要与所利用的地形图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一致。
(二)界桩点的编号
界桩点编号由边界线代号和界桩导组成,边界线代号在前。界桩号一般沿边界线由西向东或由北向南,用阿拉伯数字从1至999为序全线统一进行编排。如:京津线第7号界桩点的编号为1ll2007,其中“7”,为界桩号简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边界线交会点(以不简称三交点)的代号由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简码及顺序编排的罗马数字组成。如:131521I为冀蒙辽三交点的代号。京津、京冀、津冀线上4个京津冀三交点的代号从北向南分别编为111213I、111213Ⅱ、111213Ⅲ、lllZ13Ⅳ,界桩号简码分别为Ⅰ、Ⅱ、Ⅲ、Ⅳ。
(三)界柱应准确地埋设在选定的位置上。当对埋设位置的精度要求较高时,可采用安置稳固的投影架或通过选定点位拉十字线的方法,准确确定界桩的位置。
(四)埋设界柱前,先将坑底(坑底土层松软时应填砂石)捣固、夯实,然后再现场浇灌底座并将界碑灌铸一体。埋设深度一般为0.5米,应视实地地基情况以埋设牢固为原则。
(二)边界线走向说明以明确描述边界线实际走向为原则。叙述简明清楚,采用通用的名词术语,地名准确,译名规范,并与边界协议书附图和实地情况相一致。
(三)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一般以两界桩间为一自然段。根据界线所依附的自然地理情况分为若干条,每条可含若干自然段。
(四)边界线走向说明可与标绘边界线工作一并进行,按照实地情况并结合边界协议书附图拟利用的地形图在实地编写。其内容一般包括每段边界线起迄点、界线在实地的标志、界线转折的方向、界线延伸的长度、界线经过的地形特征点、两界桩间界线长度等。
第九条 界桩点坐标与高程的测定
(一)界桩点坐标的测定精度应以满足在回放时能保证与周围地物相关位置准确的要求为原则。界极点坐标的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一般地区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航测外业规范》中1:5万地形图航测外业控制点的有关规定(高山、荒漠地区的精度要求可放宽到3倍中误差);采用全球定位系统;测定点位时执行《GPB测量规范》;资源开发利用价值较高的地区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地籍测绘规范》中界址点的规定。
第十八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比例尺的选择以能清晰反映边界线走向为原则,一般地区选用1:5万。同一条边界线的地形图比例尺应一致。边界线局部地段确因边界线走向曲折复杂、容易引起界线走向不清时,边界协议书附图中应以能表示边界线位置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作为补充。
第十九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一般利用经补测或修测后的国家最新版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标绘。
第二十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标绘1份,复印4份,由两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人在5份日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编纂和制印的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章 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第二十二条 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
(一)边界线走向说明是对边界线实地走向的完整描述,是边界协议书的核心内容。边界协议书附图是对边界线和界桩位置的图形表示,是勘界工作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测的主要内容为:与边界线和界极点位置有关的永久性地物、地貌。如关隘、河流、沟渠、堤塘、桥梁、涵洞、对地物地貌变化较小地区的新增地物应准确补调;对地貌地物变化大,直接影响边界线确定的地段应进行修测。
边界线的调绘范围应根据边界协议书附图比例尺而定。附图比例尺选用1:5万时,一般调绘至边界线两侧各5公里的范围;比例尺选用1:1万或1:2.5万时,可调绘至边界线两侧各3公里的范围。
第四章 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
第十六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是详细表示边界线位置的重要勘界测绘成果。由双方政府负责人签字、经国务院批准的边界协议书附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边界线画法图。
第十七条 边界协议书附图根据实测的界桩点坐标、协商确定或裁定的边界线及边界线的调绘成果认真标绘、整理而成。各类要素符号、颜色及规格要求与边界线的标绘成果一致。
(二)界桩位置的选定
界桩位置一般选在实地地貌不易辨别的边界线转折处、过境道路与边界线相交处、以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的边界线起迄处。其埋设地点应选在地基稳定并有利于界桩保护的地方。
界桩竖立的密度,以能控制边界线的基本走向、尽量少设为原则(实地界线标志明显、又无道路通过的地段,一般不埋设界桩),由双方视边界线地形情况具体商定。
界桩类型与规格见附件一。
第七条 界桩的编号与书写
(一)边界线命名及代号确定
边界线代号共4位数字;由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以下简称代码简码)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5)确定。边界线的命名由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线”字组成。代码简码数值小的省份在前。如:北京代码简码为11,天津代码简码为12,则北京与天津的边界线代号为“1112”,命名为“京津线”。
第二条 勘界测绘的目的是通过获取和表述行政区域界线的位置和走向等信息,为勘界和边界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第三条 勘界测线内容包括界桩的埋设与测定、边界线的标绘、边界协议书附图的绘制、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祥图集的编纂和制印。
第四条 勘界测绘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本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
(六)方位物编号按界桩点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从小到大顺时针编排。
(七)所在地和双方签名栏的填写,按边界线代号的确定方法填写。如:京津线代号为1112,则所在地一栏北京在上,天津在下;签名栏北京在前,天津在后。
界桩登记表的式样见附件三、四。
第三章 边界线的标绘
第十一条 边界线的标绘是将双方确定的边界线、界桩点的位置准确地标绘在规定的地形图上。地形图比例尺的选择以能清晰反映边界线走向为原则,一般可选择最新一代1:5万地形图。地形图的内容不能满足需要时,需对边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与确定边界线以及界桩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及地理名称注记进行补测、修测。在人烟稠密、情况复杂的地区,也可采用航摄像片进行调给。
(四) 界桩位置略图在实地参照大比例尺地形图用铅笔绘制,室内着墨整饰。界桩符号用直径l.5毫米的圆圈表示,界线符号用0.3毫米的实线表示,方位物方向线用0毫米的实线绘出,图内其它要素按所参照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符号表示;界桩符号和界桩号、界线符号和图内方位物编号用红色,其它要素用黑色;
(五)方位物一般不少于三个,确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方位物应选择明显、固定、离界桩较近的地物。方位物不得选用军用或保密设施。界桩至方位物的距离(平距),一般应实地量测,精确到0.1米;当界桩点附近缺少永久性地物和地貌特征点,且对点位的精度要求又不很高时,可从图上量取,取位到图上0.1毫米。界桩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注记到0.1度,测定精度0.2度。
在已立界桩之间增设的新桩,其界桩号是在上一个原有界极号后,加一短线,再加控数字序号。例如:1ll2007—1,1112007—2,1112011—l等,其界桩号简码分别为:7—1、7—2、11—1;如上一界桩为三交点,则原界桩号由边界线代号和“000”组成。如:3643000—1,界桩号简码为0-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