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省拥军优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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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拥军优属条例Regulations of Sichuan Province on supporting and giving
(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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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3953
2020年四川省拥军优属条例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促进拥军优属工作的社会化和规范化,支持部队建设,保障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公民,均应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和区(市)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应制定拥军优属规划、措施和制度,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干部政绩、评选先进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单位应把拥军优属作为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教育、文化和新闻单位应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支持部队建设的责任感,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念,形成爱国拥军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广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和争创双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
有条件的单位应与当地驻军结成共建对子,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第七条部队与地方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当地政府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对重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应亲自出面,及时协调,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报道。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当地驻军发展副业生产,扶持其“菜蓝子工程”并在土地、资金、技术和人力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有条件的应建立“蔬菜配送中心”,并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第九条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名义向部队乱摊派费用。
未经市和区(市)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各单位不得向部队分配任务。
第十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征兵工作规定,严把质量关,为部队输送合格优质兵员。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地区繁华地段、交通要道等显著位置设立长久性的双拥标牌。
第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对破坏军事设施,盗窃、哄抢军用物资或到营区滋扰闹事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军用车辆在停车场(点)停车,在公路、城市道路通行,免缴停车费和通行费。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参观纪念馆、革命旧址、烈士陵园,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免购门票。
第十五条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医院等窗口行业应设立军人服务窗口,保证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先购票、优先乘车、优先就诊。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招生政策,积极解决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转业、退伍军人的任务,必须按规定完成。
第十八条市和区(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对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干部,应在安置时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机关在招考公务员时,人事行政部门应对报考的转业专业军士、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积极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开发使用率应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用人单位从农村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第二十条企业一般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对因特殊情况已经下岗的,应优先帮助实现再就业。
企业不得安排革命伤残军人下岗。
第二十一条现役军官和专业军士配偶在单位分房、集资建房、购买住房时应享受所在单位双职工待遇,军人的军龄计入工龄,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无住房的,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解决;家居农村的优
抚对象无房或住房特别困难的,应优先划给其
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到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规定报销车船票,假期内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对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选址、定点、征地、建设等方面应优先安排,并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家住农村的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生活水平低于本乡镇平均生活水平的,免缴集体提留和免服义务工;家住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老复员军人收种承包地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帮助。
第二十五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除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享受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外,当地人民政府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增加抚恤金、补助费;在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不得将
抚恤金、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费计入优抚对象的家庭收入。
第二十六条城镇待业青年和在校学生被征集服现役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每年按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六的标准发放,由其父母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父母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部负担。
父母均系居民和现役军人或父母工作单位在本市
外的,由入伍时户籍所有区(市)县民政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逐步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并接受
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其他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按照《成都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市)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成都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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