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及“五险一金”管理办法word资料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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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蒲县豹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工伤”及“五险一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伤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交纳: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的交纳由人力资源科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费用由单位统一支付。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了保证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领导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财务总监工会主席人力资源科科长

成员:人力资源科科员

(一)组长职责:

负责对公司工伤管理各项工作的布署和落实。

(二)副组长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具体协调安排工伤管理各项的具体工

作。

(三)成员职责

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公司工伤事故的情况。

三、工伤报告

第六条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应向工友或现场人员发出求救信号,现场人员或工友在力所能及的救助下将工伤职工救离危险现场,同时立即向调度室或救助人员自己科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第七条调度室或救助人员科室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安全科汇报,同时向分管领导和值班领导汇报。

第八条安全科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第九条安全科将工伤事故报告于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在24小时之内将书面报告递交县级劳动部门。

四、工伤急救

第十条井下发生工伤事故后,井下值班安检员和跟班队长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开展抢救,同时将事故情况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第十一条调度室接到工伤报告后,立即向值班领导、

安全科、办公室、人力资源科申请紧急救援。

第十二条值班领导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立即召集有关应急救援队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和人员伤害程度,制定抢救方案,进行抢救,直至将受伤职工抢救出井,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及地方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办公室必须每天留有值班车辆和值班司机,以备在第一时间对伤员急救。

第十四条财务科要留有足够资金,以备对伤员急救时医药费使用或其他急救费用支付。

五、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煤矿日常生产,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五)未经任何授权,许可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六)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七)从事不利于煤矿生产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工伤治疗及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工伤医疗定点医院为:蒲县人民医院。工伤职工必须在定点医院救治,情况紧急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县级医院开具转院证明,转院治疗后及时提供报人力资源科备案。因个人原因转院的一切费用自负。

第十九条受伤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或调度室报告值班领导后送公司指定的医院救治,单位派人护送,护送车

辆由办公室安排。

第二十条受伤人员原则上由单位相关人员护送到指定医院救治,受伤人员私自检查和治疗的费用自己承担。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就医时要服从医务人员的治疗意见,不得点名开药或要求做一些与伤情无关的检查,否则,费用自负。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所用药品和器械,凡是工伤保险不予报销的,由工伤本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工伤人员住院时,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临床痊愈后,尊重医嘱,应及时出院,否则,医疗费用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住院工伤人员每日要确认自己当日费用明细清单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生活补助和陪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医疗期间医药费,由家属提出申请,所在科室领导同意签字,在治疗康复后统一进行结算,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由工伤本人承担。

七、工伤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申请或人力资源科通知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相关鉴定资料,最后按照不同等级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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