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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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财务所有会计作业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准则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会计账务之处理以按权责基础制为原则
(二)资产
第三条本公司之现金包含库存现金及国内各银行存款而银行存款系指国外银行存款
第四条本公司设置零用金由出纳人员保管以支付小额或临时性之支出或借支之用
第五条应收款项系指应收客户之账款包含账款及票据账款以外销而言为L/C 原币之金额押汇时因汇率变动时共汇兑差价应转入兑换收益或损失项下。
第六条各固定资产以取得成本为入账之基础
第七条一次取得数种资产而其成本全部或一部分为一总数且无法明确划分各资产之个别成本时应依据其性质用途效能或可得知之市价公司必备管理制度
第八条各类资产依税法规定之折旧摊提年限摊转入当期费用内
(三)负债
第九条各项负债之入账系依其应清偿之数额为准其为资产之取得为资产入账之成本其为费用之发生为费用应支付之数额为借款时为借款之金额
第十条负债中之应付账款为向工厂订货之成本若因质量问题或有代垫各项费用之事情时应于付款时扣除
(四)净值
第十一条股本以投资人所投入资产之价值表示
第十二条年度有盈余或亏损时应以本期损益表示并于下年度转入累积盈亏项下
第十三条资本额之增减数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结算有盈余时先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再依公司章程发放红利及盈余分配但有累积亏损时应先为弥补再为盈余分配
(五)收入
第十五条本公司之销货收入为出售货品之收入为国内者系指货品送至客户处经其签收为限为国外者系指已经结关者
第十六条本公司之佣金收入系指代理客户采购所获得之报酬以及担任媒介而取得之收入而言
(六)成本暨费用
第十七条销货成本系指销货之货品之进货净成本而言若为出口时则包括各项出口费用及佣金支出
第十八条为提供经营管理之用出口货品应依批次别由会计人员依批次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批次之销货成本。
第十九条凡与公司经营有关所发生之一切支出皆属公司之费用均应列账记入。第二十条费用有递延性质者应先以预付科目列账再于归属期间转正。
第二十一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应依其性质为严格之划分但为顾
及账条处理上之方便并配合税法上之规定下列各项得列为当期费用支出
1.一使用效能在2年以内者
2.二取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之小额资产
(七)决算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结算公司经营状况呈总经理核阅,其结算之报表有
1.一批次别毛利明细表
2.二比较损益表
3.三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之账簿报表系统详如后表表略
(八)押汇
第二十四条货品出口结关后以报关行送来之各项押汇文件交由船务人员办理押汇事宜
第二十五条押汇后由押汇人员将结汇证实书交由会计人员入账
第二十六条有内销者由有关人员依客户请款日期请款
第二十七条上项之应收款项变动均应记入收支日报表内
(九)付款
第二十八条货品出口结关后船条料应该核审报关行送来之发票无误后并将发货单一份转国内科人员核对出口数量另一份交财务科核对厂商请款发票金额是否正确无误时则开立请款传票连同发票经送财务主管签核后呈权限主管核阅请款厂商之发票若迟未寄达财务科人员除督促外应于约定之付款票期前
办完内部之请款作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就请款传票之内容及凭证应加以审核无误后盖上会计科目呈总经理批核付款
第三十条出纳人员依经权限主管核准之请款传票开立禁止背书转让之票据连同该请款传票呈总经理盖票据章后办理付款若有厂商要求免除禁止背书转让,或变更约定之付款条件(如缩短票期或支付现金等)时应由财务科报呈总经理核准更改。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因公需要暂借10000元以上金额者必须于一日前经权限主管并通知财务科方得支付。
第三十二条其他各项费用请款时,应注意事项详如“请款暨传票填写之要点”说明。
第三十三条小额及临时性支出或借支,由出纳人员以零用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除零用金支付者外其他各类付款应每日记入“收支日报表”内。(十)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准则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其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