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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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至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至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 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乡镇中心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工作。
2002年12月13日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省编办 2002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来自百度文库。
第三章 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八条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设置内设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 (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6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13
【实施日期】2002.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
第四章 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县镇(指县、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分别为:城市高中1:12.5,县镇高中1:13,农村高中1:13.5,城市初中1:13.5,县镇初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6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制定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机构编制是我国事业机构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全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258258名(见附表)。各地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行署、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高级中学、城镇初级中学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农村初级中学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农村每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学校和若干分校(教学点)。
2002年12月13日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省编办 2002年1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来自百度文库。
第三章 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八条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设置内设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 (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6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13
【实施日期】2002.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
第四章 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指学校校长和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指省辖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区)、县镇(指县、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分别为:城市高中1:12.5,县镇高中1:13,农村高中1:13.5,城市初中1:13.5,县镇初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6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制定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机构编制是我国事业机构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全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258258名(见附表)。各地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行署、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高级中学、城镇初级中学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农村初级中学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农村每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学校和若干分校(教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