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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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特许经营权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服务范围及内容
(1)新野县13个乡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城乡结合部的6个社区的人工、机械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

保洁范围包括乡镇驻地主要道路、辅路、人行道以及道路上的附属公共设施。

(2)新野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村庄环境卫生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

保洁范围包括村内道路、街巷、广场、坑塘、路边沟边、村庄连接道路、穿镇(村)国道、省道、县乡道两侧,以及村庄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

(3)从各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到垃圾处理厂的垃圾运输。

(4)以上服务由乙方投资概算4262万元。

在项目运行中,根据标准提升要求不断追加设施设备和管理升级资金投入。

作业内容
1 乡镇驻地道路
乡镇驻地道路的人工和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
乡镇驻地主要道路、辅道、人行道地面的人工清扫保洁作业;
乡镇驻地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不落地。

2 村庄道路
村庄内道路的人工清扫与保洁;
村庄内道路、街巷、广场、坑塘、路边沟边、村庄连接道路、穿镇(村)国道、省
道、县乡道两侧,以及村庄周边50米范围内区域的保洁作业。

村庄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不落地。

3垃圾运输
村庄垃圾由清运车辆统一收集运送到垃圾中转站,经压缩后由转运车辆统一运送到垃圾处理场。

4 数字化监管
12个乡镇垃圾中转站分别建1个监控云平台,与乡镇综治信息系统链接,负责智能监控辖区内人员、车辆、环卫设施的在岗在位和运转轨迹情况,并与城区环卫云平台相链接,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5垃圾分类试点
根据上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积极搞试点,在中心集镇和条件好的村搞试点,分类收集、运输、集存、处理生活垃圾,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项目实施方式
3.1人员、车辆接管方式
3.1.1在编人员接管方式
由中标企业全员接收现有在编环卫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不低于原岗位工资标准。

不愿意到企业工作的人员政府分流安置或成立环卫监督考核队伍,对市场化进行监管考核。

3.1.3车辆接管方式
政府现有可使用的环卫机械、可过户环卫车辆,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后全部由中标企业接收或租赁。

也可以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后以公开拍卖或租赁的方式解决,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或浪费。

3.2 作业质量标准
作业时间
镇区作业时间:镇区实行普扫与捡拾保洁相结合的作业方式。

冬季(每年10月1日至下年4月30日)上午7:00前完成作业区的普扫,7:0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进行垃圾收集和巡回捡拾保洁;夏季(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7:00前完成作业区的普扫,7:00至11:00,下午14:30至18:00进行垃圾收集和巡回捡拾保洁;若遇重大迎检活动,应适当延长作业时间。

2.村(社区)作业时间:实行普扫与日常捡拾保洁相结合的工作办法。

普扫、垃圾收集和巡回捡拾保洁时间相对于镇区向后推迟半个小时。

遇有重大迎检活动,应适当延长作业时间。

(二)人员设施基本配置
1、环卫保洁人员、设施配备标准。

保洁人员数量按照不低于农村总人口的2.5‰配备,并完善环卫保洁工作的收集、转运设施设备。

根据需求对各村、镇住户配备垃圾桶;按要求配备垃圾清运车辆,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得有垃圾满溢、积存。

2、镇区道路保洁标准。

镇区道路保洁应做到一天两扫,全天保洁,具体标准参照省、市关于农村垃圾治理的有关要求,按照“五净五无”(车行道净、步行道净、边角侧石净、井沟井盖净、树穴净,无垃圾积存、无污泥污水、无烟蒂痰迹、无浮土积存、无乱贴乱画)标准要求开展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3、村庄道路保洁标准。

⑴村庄保洁应做到一天两扫,全天保洁。

并对道路路面、两侧绿化带进行清洁,确保沿街建筑物、线杆等无乱贴乱画,达到“三无一规范一眼净”(即村庄无垃圾堆放、无污水横流、无杂物挡道,日常生产生活物品堆放规范,道路两侧环境干净)标准。

⑵垃圾收运应日产日清,做到无积存、满溢现象,每日垃圾收集率应达到100%;收运过程实行“垃圾不落地”作业,全程密闭转运,无遗撒滴漏。

⑶及时对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内外部进行清理,保持干净整洁;按照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加强蚊蝇孳生季节消杀管理;定期对中转站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及保养;定期维修、更换损坏的垃圾桶,确保完好正常使用。

4、清扫保洁文明作业要求
(1)清扫保洁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安全反光等标志明显。

(2)清扫保洁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到岗到位,不得擅自离(脱)岗,不得聚众聊天,不得无故与他人争吵。

(3)保洁人员应采取降尘作业方式清扫,车辆要靠边停放,避免妨碍交通,清扫积水时注意避免污水飞溅过往行人。

(4)清扫保洁时遇乱吐、乱扔、乱倒等不文明行为,应以文明、礼貌用语提醒劝阻。

(5)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摆放整齐,每日定时擦洗,并保证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周围应整洁,无垃圾,无污水。

蝇蛆孳生季节,应每天消杀。

5、垃圾收集清运工作质量要求
(1)保洁员应将清扫收集的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站(桶)内,不得乱堆乱倒,严禁私自填埋或焚烧生活垃圾。

(2)禁止将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运输处理。

(3)垃圾清运及时,做到日产日清。

遇有特殊情况如大雨、大雪天气等可适当延长清运时间,但不得出现垃圾外溢现象。

(4)收集过程中,杜绝撒、滴、漏等污染环境的现象;垃圾收集人员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车走地净,垃圾桶及时归位。

(5)清运车辆保持车容整洁,无污垢、无外露垃圾;标识清晰,定期清洗,保持车体桶体干净。

(6)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车辆运输尽量避开人流、车辆密集路段,并定期保养维护。

6、中转站作业标准及工作质量要求
(1)进站垃圾应及时转运,不得在站内积存,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垃圾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垃圾转运中应做到密闭运输、杜绝遗撒及垃圾粘挂现象,转运途中杜绝遗撒垃圾渗沥液。

(2)中转站应配备清洗设备定时冲洗;及时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站内地面无渗沥液积存;转运站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

(3)垃圾中转站、收集站内场地有专人管理,中转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不得露天堆放垃圾;站内、门前及进站车辆等候区等周边区域环境卫生应整洁,无白色污染、无污水积存等现象。

(4)垃圾中转站、收集站要配备专业清洗设备,随时清洗,确保压缩设备干净,无污垢,无吊挂垃圾;蝇蛆孳生季节,应每天消杀。

(5)具有完备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上墙悬挂或张贴,并严格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满足作业要求。

(6)具有完备的设备台帐、维护保养、日常运行记录和垃圾处理数量、去向的统计资料。

7、公共厕所作业标准及工作质量要求
(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各乡镇公厕开放时间不少于14个小时;
(2)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
(3)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光洁;公厕外墙面整洁;
(4)公厕内地面光洁,无积水;
(5)座便器、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6)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7)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无积灰、污物;
(8)公厕外环境整洁,无乱堆杂物。

公厕四周5m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9)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定期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公共厕所内基本无蚊蝇等昆虫;
(10)吸粪车清吸作业后,及时盖好井盖。

化粪井周围整洁无粪迹。

行车不遗洒,按市县主管单位指定地点倾卸、作业后搞好车辆卫生、保持车辆清洁。

8、环卫设施设备及车辆管理要求
(1)配备的环卫设施设备和车辆满足环卫保洁工作要求。

(2)建立环卫设施设备和车辆使用台帐,实行运行记录制度。

(3)制定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保持车况良好。

(4)所有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不得乱停乱放,作业车辆每班作业后及时进行清洁。

(5)车辆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服从交通指挥,严格按车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考核措施及标准
1、考评标准及要求
(1)村镇环卫清扫保洁工作接受主管单位的监督,保证责任区内卫生达标干净整洁。

(2)日常清扫保洁严格做到一日两扫,全天巡回保洁。

各村环境卫生达到“三无一规范一眼净”(村庄无垃圾堆放、无污水横流、无杂物挡道,日常生产生活物品堆放规范,道路两侧环境干净)标准。

可视范围内不得有垃圾积存、杂物挡道、垃圾堆放点、垃圾容器脏或外溢;
(3)及时清理、擦拭沿街垃圾桶,保持箱体干净、整洁,不得有垃圾外溢、箱桶脏现象。

(4)严禁焚烧垃圾及落叶,垃圾运往指定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凡发现乱堆、乱倒垃圾、或焚烧落叶,经查属实的,按标准从严处罚。

(5)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临时性突击任务。

(6)各行政村环卫设施应按要求配备到位,并正常投入使用;按规定设立环卫管理工作机构、按要求配备环卫工人,制定规章制度及环卫工人工作职责。

(7)各行政村有积存垃圾现象被群众举报的,经查属实的,按照相关制度标准执行。

(8)采用多种形式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评比活动,培养群众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2、双方签订协议时,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奖惩办法。

3、《新野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作业质量考核评分表》(暂订)
四、商务条款
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详见采购文件第一部分,服务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2、供应商所投产品的质量保证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定、产品行业规定及采购文件特殊要求外,还应满足下述条款:
(1)因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数量上存在虚假情形、质量上没有达到招标要求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补偿责任或赔偿责任。

(2)中标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当服务出现问题时,中标供应商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做出响应,负责出现问题原因的分析和诊断,并尽快予以解决。

3、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对产品、服务质量及售后等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标注意事项
1、供应商所投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的要求。

2、供应商应本着服务客户、为客户着想的宗旨,来完善产品及技术要求未尽事宜,不得以采购文件未列明事项为由,来降低投标产品的质量。

3、凡国家有行政许可要求,供应商应符合行政许可要求。

4、采购文件未载明的相关事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本次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为投标截止日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响应文件应注明投标产品的“节字标志认证证书号”。

2、同等条件下,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

如所投产品有环保要求,应符合相关环保法律要求。

3、信息安全产品须通过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中心认证,计算机产品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4、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

5、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5.1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2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5.3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的界定依据(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享受价格扣除扶持政策):
(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按附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扶持政策。

联合体各方均应按附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对申报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事项在附件《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明细表》中如实认真填列。

5.4采购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时,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5.5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6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申报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事项(响应文件中相关明细表等)进行评审:
(1)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申报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事项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2)经评审、申报的价格扣除事项如有计算错误(明细金额或总金额有元以上计算错误)、多报产品、错报产品、明细报价不合理对价格扣除产生重要影响、缺失声明函等任一不符合政策要求及不准确的事项,磋商小组均将评审为不合格,该供应商申报的价格扣除事项不予接受;磋商小组应当告知相关供应商;
(3)评审合格的,接受其申报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总金额,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6.1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6.2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在本次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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