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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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法律意见

【案情】在江苏东海县境内 245 省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鲍某驾驶的一辆大型

变托三轮车与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认

定书认定鲍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双方对电动

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产生分歧。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动三轮车是非机动车。公安机关在实践中不给予

电动三轮车登记上牌,电动三轮车也不能像其他机动车一样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本案应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原则进行处理,区分其是否为机动车

无实际意义;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区分电动车是机

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不能一概而论,既要考虑其动力装置,还要考虑其设计时速

等相关因素。区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认定双方赔偿比例时,

至少悬殊 10%,因此有必要分清。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明确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含义: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

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所谓“非机动车”是指以人

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传统的区别,就是车辆的驱动来源是人力、畜力还是动

力装置驱动。为什么还将有些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定为非机动车呢?那是因为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追求高效率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特别是那

些方便人们出行的各种轻便的电动交通工具,如双轮站式电瓶车、电动自行车等,

越来越多地被人们采用。因此,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都较小的,

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辆划定为非机动车,将其纳入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也是符

合安全畅通原则的。所以说,这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划分,而非纯物理学方面的

区分。但如果电动三轮车(或两轮电动自行车)超过一定的速度、质量和尺寸,

就会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也就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

程,如再作为非机动车来划分和管理,就会对交通安全带来危害,不符合立法的宗旨。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04 年发布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528— 2004),该标准第 3.5 条将摩托车定义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的两

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第 3.6 条将轻便摩托车定义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 的两轮车。”从该标准来看,时速大于 50 公里的电动三轮车属摩托车范畴,而时速在 20km/h 至 50km/h 之间

的电动自行车(两轮或三轮),应属于轻便摩托车的范畴。关于这一点,公

安部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公安部在给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

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中,非常清楚地解释:凡是电动三轮

车和时速大于 20 公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均按

机动车进行处理。

即使从车辆管理的历史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电瓶三轮车

也一直是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

专用机械车⋯⋯等”,这里就明确了电瓶车也属于机动车。在原《中华人民共和

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机动车准驾车型中,也有电瓶车,其代号为 Q。据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电瓶三轮车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笔者和几位律师同行还专门调查了几家电动车销售中心,在销售人员的“积极”介绍下得知,有的电动三轮车设计时速竟高达 60km/h,令人咋舌!而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也大都超过 30km/h。可见,为了交通安全的需要,有必要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力度,并对其设计时速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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