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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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完善考试制度,促进学风、考风建设,准确判断在考试、考查、测验中出现的违纪、作弊现象,使处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

1.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持准考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置于课桌右上方,以便查对。缺证件或证件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

2.学生在答卷前,需先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密封线内指定位置上,凡漏项、涂改名号、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

3.学生只许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使用铅笔或其它颜色笔答卷者,试卷作废(明确允许使用者除外)。

4.学生进入考场只准按规定携带必须的文具,不得带书籍、笔记、草稿纸、计算器(除特殊专业要求除外)、及其它通讯工具等,已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开卷考试只能带与考试相关的教材。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接受场外的任何物品或与场外进行联系。

5.学生只允许使用监考人员统一发给的答卷纸和草稿纸,严禁自备纸张。

6.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但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7.学生有权监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可于事后向教务处举报;但于考试期间,不得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以致扰乱考场秩序。

8.学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已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不得重返考场续写任何内容。

9.考场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

10.考试时间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

1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考试时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考试科目成绩判为零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考试违纪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1.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排定的考号入座者。

2.开考后座位周围有自带草纸、书本以及考试严禁携带的物品(如:手机等通讯设备、电子辞典等)者。

3.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者。

4.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考试用具、计算器者。

5.私自将装订的试卷拆开或撕毁试卷、草纸者。

6.擅自带走考卷或盖有教务处印章的草纸者。

7.考试结束铃响后继续答卷或交卷后不离开考场,影响考试秩序者。

三、考试作弊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1.抄袭别人答卷或为抄袭者提供方便者。

2.挟带纸条、小抄或传递纸条、小抄者。

3.在身体或衣服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互换试卷或在试卷上互换签名者。

5.请他人替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6.在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或在试卷上作标记者。

7.偷窃考卷者。

8.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如手机等)传递信息者。

9.组织、策划、透漏考试题目者。

10.对监考教师的劝告不服从且辱骂教师、同学、损害公物者。

四、处理程序

1.监考教师发现违纪、作弊考生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试卷上作“违纪”或“作弊”标识;同时在《违纪学生登记表》中填写事实经过,并要求学生在《违纪学生登记表》上签字。在巡考人员巡视时报告情况。

2.巡考人员在认真核对违纪、作弊情节后由教务处在考试当天报学生处,再由学生处发出通报。

五、处理办法

1.凡属考试违纪者,本门课程记“考试无效”,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可以参加二考。

2.凡属考试作弊者,本门课程记“考试无效”,不允许参加下一次补考,作

弊课程必须重修,填写《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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