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串讲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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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串讲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法
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上的国民待遇原则
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肯定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立法没有直接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诉讼费用担保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 35条明文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四、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
1、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减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如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的减免等。根据 1980年订于海牙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第2条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
2、一般说来,一国法院在作出是否给予外国当事人以司法救助时,通常要考虑下面几方面因素:
(1) 当事人确实没有支付诉讼费用的能力;
(2) 诉讼并非显然无胜诉希望;
(3) 当事人提出了沂讼费用减免的申请;
(4) 外国当事人国籍国跟内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的存在。
3、中国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对诉讼费用的减免一般均作了专门规定。
五、诉讼代理制度
律师代理、领事代理
六、中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案例)
(一)中国有关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内立法
1、普通(地域)管辖
2、特别(地域)管辖
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还就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规定中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的多种连结因素,即如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位于中国领域之内,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第243条)
3、专属(地域)管辖
4、协议管辖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第245条确认了明示协议和默示协议两种方式的协议管辖。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中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新增)
1999年12月25日制定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2) 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①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② 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③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3) 海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4) 海事诉讼的指定管辖及其他与管辖有关的问题(包括间接管辖权问题)。
(二)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1、中国参加了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中国还是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缔约国
3、中国参加的1969年订于布鲁塞尔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三)中国关于有权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的规定
2002年2月25日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它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七、平行诉讼(选择)
1、其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态:重复诉讼、对抗诉讼
2、中国目前的国内立法对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1)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涉及了这一问题(第306条)
(2)中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对平行诉讼问题的处理则更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
八、国家豁免与国家行为理论(选择)
国家豁免的内容: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九、外交豁免(简答)
十、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选择)
1、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也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2、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该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效
期限为4年。此一时效期限亦为中国《合同法》所采纳。
十一、海事请求保全(新增)
中国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3章对海事请求保全作了规定。
十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1、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74条对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作了规定。
2、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程序(第62条)
十三、海事强制令(选择)
1、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具备的条件。
2、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十四、国际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和公共秩序(选择)
广义、狭义
十五、国际司法协助的有关机关
(一)中央机关
(二)主管机关
各国司法协助中的主管机关主要也是司法机关 (法院)。
(三)外交机关
十六、域外送达
关于域外送达的国际立法最主要的有1965年在海牙订立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截至 2005年1月18日,已有52个成员,公约于1992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
十七、域外调查取证(选择)
(一)域外调查取证的和范围
中国跟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一般规定,域外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