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x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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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内设机构:
《**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月日**人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月日
**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案件管理办公室与其他相关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案件管理,是指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管理、统计分析、综合业务考评、涉案物品管理、律师阅卷接待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确定案件知情范围,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经办、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对本人经办、管理权限以外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了解。
第五条案件管理办公室每月向检察委员会书面报告各业务部门月度工作情况,并按季度发布案件质量分析报告。
第六条业务部门之间在业务流程活动中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商请案管办进行协调。不能协商一致时,由案件管理办公室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案件管理
第一节管理范围
第八条下列侦查监督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
(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报请决定逮捕的案件;
(三)不捕复议案件;
(四)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报请重新审查案件;
(五)侦查机关(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六)立案监督案件;
第九条下列公诉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一)侦查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诉案件;(二)不诉复议案件;
(三)法院刑事再审案件;
第十条刑事上诉、提请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自侦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一)决定初查的举报线索;
(二)撤案审批案件。
第十二条下列民事行政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一)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
(二)民事行政建议提请抗诉案件;
(三)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四)民事行政提请纠正违法案件。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自立案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控告申诉案件自立案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一)刑事申诉案件;
(二)刑事赔偿案件;
(三)赔偿监督案件。
控告申诉刑事赔偿复议案件自受理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监所检察的案件,按照诉讼阶段开始纳入案件管理。
第二节案件受理
第十五条本院侦查部门经分管检察长决定对举报线索初查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初查请示》送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受理登记、编号。初查终结决定立案的,在决定立案的第2个工作日,本院侦查部门将《立案请示》送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第十六条侦查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对立案线索决定监督的,案管办在收到相关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进行受理登记、编号。
第十七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民事行政申诉线索决定立案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受理审查结案报告送案件管理办公室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第十八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刑事申诉、赔偿线索决定受理或立案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立案复查报告或立案呈报表送案管办进行立案登记、编号。
第十九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规范、齐备;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换押手续俱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具备明确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案件管理办公室接收案卷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分办,并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
(二)案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移送单位或者部门补送;(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决定,
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单位或者部门。
第二十一条不捕案件重报,按规定重新登记案号;退查重报、追加起诉、变更起诉、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又重新提起公诉、变更管辖返回等,按照原受理案号登记相关案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的有关执行拘留、逮捕、释放决定的回执和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即时登记,并在收到的当日移送办案部门。
第三节案件分流
第二十三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完成案件受理登记后,应于当日通知业务部门领取案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于当日派专人到案管办签收领取案件材料。业务部门负责人决定案件承办人后,应于当日内将承办人信息报送案管办。
第二十五条案件分流到业务部门后,业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属本部门受理的或需移送其他部门、单位办理的,业务部门经协商确定后退回案件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四节案件文书监管
第二十六条以下法律文书统一到案管办进行编号登记:
(一)涉及人身权利类法律文书:
1.搜查证;
2.拘传证;
3.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4.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5.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
6.通缉通知书;
7.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
8.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
9.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
10.决定释放通知书。
(二)涉及财产权利类法律文书:
1.查封决定书,解除查封决定书;
2.扣押决定书,解除扣押决定书;
3.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