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技术[2012]94号-关于印发《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时支架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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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上海技术〔2012〕94号
关于印发《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时支架
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支架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保证施工安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公司制定了《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时支架设施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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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时
支架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范和加强临时支架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保证施工安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支撑架、脚手架等临时支架设施和架体工程。
第三条各单位应依据《中铁上海工程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铁上海技〔2011〕17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临时支架专项施工方案的设计、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施工风险,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定义与分类
第四条临时支架分为脚手架、支撑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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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承受荷载的由扣件和钢管等构成的脚手架与支撑架,统称为脚手架;本办法脚手架定义仅指施工现场为工人操作并解决垂直和水平运输而搭设的各种支架。
支撑架:为浇筑混凝土构件或钢结构安装等搭设的承力支架。
临时支架按采用的材料分为碗扣式、扣件式、门式、型钢式、竹木式等。
第五条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对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界定,本办法将临时支架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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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架设计与专项方案编制
第六条临时支架依据其风险程度及其对应的工程特点,分别由项目部、子(分)公司、公司的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专项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
各类支架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如下:
C 类临时支架:项目自行组织;
B类临时支架:子分(公)司组织,项目部参与;
A类临时支架:公司组织,专家、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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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临时支架设计时,需明确技术参数、材质要求等技术指标。临时支架应采用钢管支架、型钢或钢构件的组合,严禁不同材质、不同规格的材料混用在同一支架体系中。
第八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主要有: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安排,资源配置,施工方法,技术保证措施,应急预案,设计检算书及相关图纸等。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满足现场、合同约定或建设相关方的需要。
方案编制时应严格按照比例绘制完整施工图纸,包括横断面图、纵断面图、细部构造图、需要特别说明的图纸等。
第九条临时支架设计检算书主要包括检算依据、工程概况、主要技术参数和图纸说明、荷载及工况分析、检算过程、检算结论及施工注意事项等。
荷载分析及其组合应科学合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工况分析应与施工实际工况相符,并选取各种最不利工况分别检算。
检算重点是地基承载力、支架(含模架体系)刚度、强度、稳定性等,其安全系数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一般情况下,支架强度安全系数严禁小于1.3,稳定性系数严禁小于1.5。
第四章专项方案评审
第十条临时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应报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方案评审的主要内容:结构安全性、内容完整性、技术可行性、检算书的合规性、保障措施的实施性、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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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的针对性等。
第十二条公司负责组织对A类临时支架、其他需要公司关注的临时支架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
子分公司负责组织对B类临时支架、C类临时支架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
项目经理部还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将临时支架专项方案报建设相关方审批。
第五章施工
第十三条临时支架施工前,项目部主管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应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批复的专项方案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应包含技术方法、安全要点、质量标准等。
2、检查验收所用构件材料的合规性,做好验收记录。
3、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应急资源配置,并进行演练。
4、调查支架基础范围内地上与地下的障碍物和各种管线,做好保护措施;平整夯实支架基础,使其承载力和沉降性能满足规范要求;设置支架基础防排水措施和防冻融措施;必要时对临时支架基础进行预压,预压荷载不应小于最大施工荷载的1.2倍。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应按照批准的临时支架专项方案和支架设计图纸,组织人员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支架搭设,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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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进行论证、报批。
第十五条支架搭设除遵循专项方案和规范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支架立杆底部必须设置底座或垫木并不得悬空,横、立杆件间距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大于2m,纵、横、水平剪刀撑和斜撑等严格按照设计或规范要求,与支架同步搭设、连接牢靠。
2、碗扣式支架搭设时,必须严格控制可调底座和顶托的可调范围,其伸出长度不宜大于20cm,且留在立杆内长度不得小于30cm,碗扣螺栓旋面应与限位销顶紧、连牢形成框架结构。同一层碗扣接头应位于同一水平面。
3、木制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cm,并按照作业宽度铺满、铺稳、绑扎牢固,不得出现探头板。
4、支架临边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立柱组成,上、下横杆高度应分别不低于1.2m和0.4m,并加挂阻燃安全网;栏杆立柱间距不得大于2m并与支架固定牢靠;栏杆底部应固定设置高度不小于18cm的挡脚板。
5、跨越公路、铁路、河道、架空电力线路、化工设施等临时支架施工前,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使用)过程中必须设置昼夜有效的警示标志(灯)、减速标志(减速带)、限高架、防撞墙(墩)、禁止烟火与停车等装置。
处于交通道路上的临时支架,其外侧距防撞墙边缘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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