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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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死亡1人; 重伤3人;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 万: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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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定罪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 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
成七年严以重下后有果的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二期徒0一刑五或者年拘十役二;后月果2特1日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4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定罪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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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 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 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 16日起施行。
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 事案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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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办 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就该司法解决的出台背景、典型案例及 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 问。该《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 的司法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 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 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 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 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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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 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
事故抢救,情中节铁严四重的局,虹处梅三南年路以高下有架期工徒程刑H或M-者6标拘役项;目情节经特理别部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0一五年十二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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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 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 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 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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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 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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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中十六铁条四【局危虹险梅物南品肇路事高罪架】工违程反H爆M-炸6性标、项易目燃经性理、部放射性、毒害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 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 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 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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