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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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令2012年第175号

执行日期:2013-1-1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0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2年11月28日

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

质量监督局产品质检工作总结

质量监督局产品质检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国家质监总局的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要求,我局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围绕“两创”要求,切实开展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基本完成专项整治的目标。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专项整治全面启动 市局关于专项整治的文件下达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我县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并多次向县政府汇报,求得政府的大力支持,把此项工作列为今年全局的重点工作。 1、成立组织,学习动员。我局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局长***同志任组长,各科室队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稽查科,副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召开了动员会议,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了思想;同时联系媒体,通过报纸、电台进行宣传发动。 2、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制定《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点产品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目标、任务分解表》,明确办公室成员和各科室责任分工,同时,召开了各镇街道质监员会议,对具体的工作进行了布置,下发了调

查表,并对下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3、建章立制,周密部署。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对全县玩具产品质量整治工作的方案》、《关于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具产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开展油漆涂料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计划》以及包含服装行业整治的《开展重点产品专项整治“三号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了国家级五类重点产品和市级督办的家具产品整治的目标和行动安排,对省级、市级重点产品的整治明确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专项整治有的放矢 为了摸清企业基数,建立质量档案,我局组织各科室力量,对全县的第一批五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摸底。一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和代码登记信息进行重点搜索,一边借助街道的力量排摸企业情况,在最短的时间内基本确定了企业基数,其中家具生产企业12家、玩具生产企业3家、服装生产企业9家、油漆涂料生产企业2家、无仿真饰品生产企业。目前质量档案建档率达100%。另外,还对1家涂料生产企业的进行企业标准备案。对省市重点产品中的五类食品的档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食品科利用半个月的时间,对所有的五类企业进行了逐一走访、登记,目前,桶装饮用水企业9家,豆制品15家,干制海产品5家,茶叶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 (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小时值班,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林地内,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 林区内的工矿企业、生产作业点(场)、居民点,应当在靠近林缘地带开设米宽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第七条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发生森林火灾,如发生森林火灾,雇主应负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一、高度重视工业园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消防工作责任机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好工业园区消防工作是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对工业园区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各地在研究制定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工程建设政策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得制定与消防法律法规相冲突、影响工业园区消防工作发展的政策和规定。要将园区消防工作与园区规划部署和经济建设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确保消防工作与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相适应。要及时研究解决当地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和建立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科学制定和执行消防规划。严格落实消防行政审批,切实控制火灾隐患源头 要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在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时。编制既符合实际又适度超前、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的消防规划,使工业园区功能布局合理。要将消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同步实施,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同规划、同建设、同实施。对已经建成的园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适度整改、全面完善、重点防范”基本原则,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的园区,坚持从源头把关,严格依照消防规划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抓好建设。对园区内的建设工程,要严格申报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未申报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产部门不得颁发相关房屋权属证书;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的及时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情况抄送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要通过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和齐抓共管,杜绝园区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 明确园区消防工作责任,各地要加强园区消防工作领导。要通过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园区内企业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安全机构,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从事火灾危险性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等人员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主动做好服务,帮助指导园区制定并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好公共消防设施;督促指导园区企业申报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并开展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将园区企业按规模级别纳入日常消防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 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

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总结

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总结 篇一:质量提升工作总结汇报 XXX公司“质量提升”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 根据市“质量监管、质量提升” 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市、县 质监部门的指导下,从七月初开始,公司开展了以提高质量意识、提高工作质量、提高产品质量为中心的质量提升工作。通过质量体系贯标、标准化等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员工的质量意识、产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质量提升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全员参与为加强对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公司质量提升工作方案》,成立了质量提升工作办公室,确定了公司质量提升工作的具体目标,明确了各部室的工作职责,制定了各部门质量提升计划和具体措施,从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安全体系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在全公司上下形成了领导重视、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共达工作目标努力工作的氛围。 二、措施到位,提升有力 1、建设公司质量文化,提高员工质量意识。 公司以全市开展质量监管、质量提升示范试点为契机,针对公司特点,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生产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利用公司展板、宣传标语

宣传市、县及公司有关质量提升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贯彻和落实“质量求生存、创新求发展、管理求效益、顾客满意为宗旨” 的质量方针,通过培训、教育引导员工提高对开展质量提升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逐步建立和形成了企业的质量文化。 2、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公司将质量提升工作与IS09001: XX贯标工作结合起来,对公司ISO9001:XX 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运行评审,找出存在的问题,对照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整改和完善。通过企业标准体系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实现工作流程的标准化,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的适应性,将标准化的思想真正贯彻到公司的具体工作中,使标准化成为公司生产经营的运行规则、提高效率和效益的重要保障。在各级质量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公司基本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以及与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相配套的公司标准化体系。 3、严格执行标准,加强生产过程控制 (1)加强原辅材料的质量控制 建立合格供方评价准则,优化原、辅材料的进货渠道,建立原辅料的检验标准和方法,做好检验记录,确保原辅材料的购进、验收符合生产对原辅料的质量要求,把好原、辅材料进厂检验关。 (2)加强生产过程控制进一步完善生产过程检查和巡检制度,采取生产车间自查和质检员巡检相结合的方式,对生产现场操作规

PB-035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谎报火警的; 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拒绝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单位,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5000元罚款。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15‰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2角至5角,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图纸施工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处以工程总概算10—15‰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本规定的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决定和执行。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凭《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消防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全文)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全文) 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11-02-16 | 文章来源:河北消防网 | 作者:河北专发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3号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09 实施日期:2011-04-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战勤保障设施;

(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信机站及配套设施; (五)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设施和器材。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信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灭火器和消防给水系统; (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消防设施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规划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必须包括详尽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审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质量管理部年终工作总结三篇

质量管理部年终工作总结三篇 为贯彻落实公司“以质求信、业主至上、遵守法规,持续改进”的总体方针,以“抓质量水平提升,促发展方式转变”为主题,以提高“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为重点,我公司于XX年全面开展了质量管理工作,从抓基础管理入手,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员工技能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从而促进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一、深入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今年体系文件换版,借着换版,将修改程序文件同规范公司内部分工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划分结合在一起。使得质量体系更加贴近公司生产实际,为提高公司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起到更大的做用。修改的文件有:质量手册、4个质量检验表 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积极性,提高部门人员责任心,相应公司的活动,2011年9月,我们继续开展了以“抓质量水平提升,促发展方式转变”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利用外出学习,知识竞赛等各种方式普及质量知识,以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营造产品质量零缺陷的良好氛围,并及时报道活动中的典型事例。车间的质量水平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产品合格率较前期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加工过程工序交检一次合格率99%,成品一次检验合格率达到98%,

产品最终出厂不合格率为零。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也是明年工作努力的方向: 1、有时工作没有很好的条理性,不能很好的把握细节,可能是现场的工作很杂而不能抓到工作的重点,只有一步一步的把固定工作作好并对其他一些杂项工作做出很好的规划这样就不会有工作问题的遗漏。 2、一些需要沟通解决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包括外协不良的传达,现场不符合的指正与确认等。具体的工作中由于消息传达的延迟性、时间差等一些因素的干扰,出现沟通不及时。 3、一些相关工作的管理办法,管理方式的欠缺。需要对管理办法与方式进行反思,明确这些方式方法的目的与合理性,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来理解与完善 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标准化作业,才能提高生产能力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运用科学管理办法,学习先进经验,用于创新,培养骨干力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XX年度,我站仍然围绕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及《江苏省日常环境质量控制样品采集、分析控制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以增强职工质量意识、提高监测工作质量为目的,以国家、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为依据,对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实施全面质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

时 规 称 转 省 颁 省 理 罚规 1994 18 颁 颁 1994年03 06 1994年03 01 转 省 颁 省 理 罚规 区 县 单 驻 单 现将省 颁 省 理 罚规 粤 简称 规 转 给 们 请认 贯 执行 结 单 须 认识 规 切 贯 执行 规 领导 规 颁 省 监 理 执 省 规 单 贯 执行 规 为 项 来 对贯 执行 规 领导 时组 职 认 习 规 理 规 觉 项 认 规 传 单 利 报 标语 传 时 众 职 传 规 内 让 规 内 证 规 贯 认 规 规 监 贯 执行 规 贯 执行 例 细则 监 理 罚 例 规 结 来 监

执 员 规 严 执 办 不断 监 力 执 省 理 罚规 为 理 财产 财产 例 细则 结 省 规 省 围内 违 理 行为 理 罚 例 规 应 责 罚 规 列违 理规 行为 严 对责 罚 违 规 标 易 易 场 热 夹带 进 场 令 违 规 不 专 证进行 易 易 负责监 员 职 损 六 不 规 标 绝 难 监 员进行 监 检 执行 乱 场 灭 隐瞒 不 责 罚 行为

列行为 责 对责 罚 监 便 理 现场 转 许 证 宾馆 场 娱乐场 不 料 隐 塞 灭 抢 紧 不执行 场 挥员 挥 灭 六 谎报 不报 误报 拦报 监 产 维 产 销 监 质量鉴 认证 产 违 项 产 维 缴 产 违 规 隐 严 单 隐 书 规 内 满 监 责令 产 隐 绝 产 对 责 留 责令 产 应 写 产 书 县 监 负责 审 签 产 对 产 立 报 当 对 隐 书 不 单 损 金额 ~ 罚 员伤 罚

伤 ~ 罚 请 关 责 责 六 产 储 营 易 易 单 不 关规 履行 请审 审 续 罚 责令 办 关 续 扩 项 监 审 对 单 ‰~ ‰ 罚 责令 应 时报 监 验 验 对 单 罚 验 监 计图纸 对 单 计单 单 负 责 ‰~ ‰ 罚 责令 规 罚 县 监 执行 罚 监 员 违 理 罚 书 当场 罚 执行 规 罚 须 违 理 罚 书 财 罚 罚 缴财 罚 单 应 罚 书 内 纳 罚 不 纳 罚 ‰ 滞纳金 对 单 罚 应 税 利润 列 不 列 产 对 单 关 罚 应 预 资金 列 对责 罚 不 单 报销

城镇工业园区的消防建设

安全管理编号:LX-FS-A20713 城镇工业园区的消防建设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城镇工业园区的消防建设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城镇工业园区的消防建设编者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经济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各地招商引资方兴未艾,城镇工业园区如雨后春笋,蓬勃兴起。但是,由于城镇工业园区缺乏总体规划,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注重资金、项目的引进,却缺乏对园区消防安全规划的同步考虑和消防基础设施的投入,致使工业园区和园区内的企业普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火灾事故屡有发生,经济损失严重。 当前我国城镇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建设情况良莠不齐,从发现的问题中可以看出:最突出的问题是园区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 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

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 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

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1、“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扎实有效。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部署,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市府办公厅转发了我局《关于全面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我处围绕质量宣传、质量提升、质量服务、质量整治、质量建设五个主题,组织相关部门积极有序地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着重通过舆论宣传、以点带面、质量服务等多种途径,引导企业提高质量安全水平,落实强化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参与“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各类企业达8000多家。同时,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着眼于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了“政府负总责、企业负首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行业协会自律”的工作责任体系,在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多次督导检查时,得到充分肯定。 2、“质量兴区”活动全面推进。根据市府办公厅转发我局《关于全面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进一步推进“质量兴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本市18个区县政府积极行动,纷纷召开质量兴区推进大会,成立质量兴区工作领导机构,很多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均对质量兴区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并亲任此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有效指导此项工作,我处于年初制定了《上海市质量兴区工作绩效评价指南》,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验收细

则、督查程序和验收等文件。W各区县质监部门根据任务目标,整合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力量,有条不紊地推进质量兴区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我处于XX年11月组织本市各区县质监局同志分赴山东、河南、江苏等地,考察学习兄弟省市开展质量兴省、质量兴市工作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以进一步加快本市质量兴区工作的深入开展。 3、“质量月”活动内容丰富。XX年我处组织各相关部门、行业、区县,在“质量月”期间,围绕“共铸质量安全、同迎精彩世博”主题,突出“安全、民生、节能、世博”4个重点,开展24项主要活动,并坚持做到四个结合,即与“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紧密结合、与改善民生紧密结合、与节能减排紧密结合、与迎世博紧密结合,收到良好社会效果。此外,质量月期间,为纪念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我局联合上海市总工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开展了以“质量,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的“我与质量60年”征文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共收到征文稿件540篇,除上海外,北京、山东、广东、福建、江西、江苏等全国各地的群众也踊跃投稿,上至80几岁的退休老人、下至20来岁的大中学生,都借助征文描述了质量给经济社会及百姓生活带来的深刻变化,表达了对质量工作的殷切期望和良好愿景。 4、质量工作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质量工作合力,我处创新质量工作体制,牵头组建了由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等13个主要行业协会组成的上海

2019年度广东省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19年度广东省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 本方案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本方案适用于2019年度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产品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品种:消防器材,包括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应急灯具。 (二)本次监督抽查的监督总体确定为:广东省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检的样本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集合。 二、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一)抽样及复检程序依据。 1.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2.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3.GB/T 16306-2008 《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 (二)抽样方案。消防器材属于具有先验质量信息情形的产品,适用GB/T 28863-2012进行抽样及判定。在线下销售者处抽样,随机抽取2组样品。其中,第1组购买,用于检验;第2组封存在线下销售者处作备样。

三、抽样现场要求、样品的处理、判定规则、检验报告报送要求均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要求及合同约定执行。 四、检验依据 (一)本类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2.GB 6246-2011《消防水带》; 3.GB 8181-2005《消防水枪》; 4.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二)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劣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依据;被抽样产品未能提供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按相关推荐性标准进行判定。 (三)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4〕11号)等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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