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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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

实际法律关于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等。

(1)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

①了解罪名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②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重大案件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③申请取保候审权。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④代理申诉和控告权。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

①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②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③调取证据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也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不享有调取证据权。

(3)律师在审判阶段享有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除享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阅卷权、会见和通信权、调取证据权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①获得出庭通知权。辩护律师在权在开庭3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②提出证据权。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中,可以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和其他证据文书;可以向本方证人、鉴定人发问。还有权在法庭同意后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③质询权。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向对方证人、鉴定人发问。

④辩论权。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中,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展开辩论。

⑤提出上诉、申诉权。辩护律师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据上述可知,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条文中对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

给予了明确的保障,但我们仍应当看到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具体程序的设计上仍有局限。特别是许多制度的缺陷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使得律师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给法律实施带来困难。

我就以律师在侦察阶段的诉讼权利来谈一谈我的认识: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都要经过批准或变相批准

2、不能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3、限制会见的时间和次数

4、限制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

5、会见时派员在场

我认为,侦察机关工作人员普遍觉得,如果允许律师介入将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会加大了侦察机关的破案难度,犯罪嫌疑人通过对律师的咨询就可以更好的保障维护自己的权利,可能会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问题隐瞒不讲或者改变讲法,使许多案件难以侦破。因此为了保障案件能够及时侦破,侦察机关基本上不批准律师会见,偶尔批准的也占相当少的比例。而即使安排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间也会一拖再拖,错过最佳时机。关于时间和次数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律师不可能没限制的会见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也经常看到,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正在交谈时,就会有相关人员来催促,阻止继续会面。在谈话内容方面,法律规定了很多律师可以行使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情况外,绝对不可以涉及案情,否则在场的侦察机关工作人员将会进行干预。这样将会导致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很难掌握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从而也就无法有针对性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没法有效的行使权利,律师则无法了解到案件的关键。至于在会见时派员在场,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是可以。但现实中几乎都会派员到场,这样的话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敢向律师陈述案件的有关情况,因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察机关派员在场,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交流产生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使得律师会见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不利于律师积极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就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说完相关的权利,接下来谈谈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义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

行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赋予律师特殊的权利: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资料,也可以到法庭查阅所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了解案情。这就为律师提供了一个知悉国家秘密的机会。同时,律师还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通信权,律师与其委托人、有关证人的接触就更为频繁,这又给律师提供了一个向犯罪嫌疑人泄露国家秘密的机会。如果律师保密意识不强,无原则地为其当事人谋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现象就会发生。虽然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但是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判断哪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哪些是非法利益。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为达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脱或减轻罪责的目的,往往利用律师对主要案件事实证据的查阅权,要求律师向其透露一些秘密的证据,然后进行一系列翻供、串供、毁灭、隐匿、伪造证据活动,甚至改变证人证供,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所以律师就应该通过最有利的方式和途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委托人的非法请求,律师应该依理依法劝说其放弃这类想法,如果委托人非要坚持不放弃的,那么律师就应该辞去委托,不能以泄露国家秘密为代价维护委托人的不合法利益,而损失了应该维护的合法权益,这也违反了作为一个律师应有的素质和道德。

以上就是我关于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的认识,虽然说得很简短,但是我觉得说出了我自己的看法。首先,我不得不承认我国的相关法律把律师的权利规定的很好、很完善,但是现实生活及司法实践中,律师权利的实施并没有完全的保障,律师的权利还是受了很多方面的限制,就像我在文章中举例列出的那几点,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远远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那样完善,所以这就要求立法者重新审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但是如果只是立法者单方面改善,并不可能改变这一现状,还需要司法机关,律师,当事人的配合,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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