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巨灾保险体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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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3 6年批准的《 洪灾控制法》 — — —美国历史上第 一部综合性防洪法, 是以美国 1 9 3 5 —1 9 3 7年间发 生的洪水灾害为背景的。而后分别于 1 9 6 8年通 过的《 全国洪水保险法》 、 1 9 6 9年通过的《 国家洪 水保险计划》 和1 9 7 3年通过的 《 洪水灾害 防 御 法》 , 则是以 1 9 5 5年发生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
3 ] 关注, 这也导致了巨灾保险供给的不足[ 。
们的发展历程发掘一些对我们有用的思路。
二、 国外巨灾保险体制分析
1 完善的法律体系— — —以日本和美国为代表 日本是世界上地震、 火山灾害发生最为频繁 的国家之一。据统计, 日本每年发生的地震次数 多达上千次, 平均每天会有 4次震级在 3级以上 的地震发生。正是由于频发的地震灾害, 催生了 日本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和法律体系。日本 近现代较有代表性的巨灾保险法始于 1 9 3 4年通 过的《 地震保险制度纲要》 , 该纲要强制性地将地 震保险纳为国营并附加在了火灾保险上。之后的 2 0年 间, 日本先后提出了《 战时特殊损害保险 法》 、 《 地震保险法纲要案》 和《 地震保险实施纲 要》 等法案。1 9 6 4年发生在新市的 7 . 4级地震 加速 了 日 本 关 于 巨 灾 保 险 的 立 法 进 程, 先后于 年通过了《 地震保险相关法律》 和《 地震再保险特 别会计法律》 。1 9 6 6年通过的法案允许商业保险 公司承保地震保险, 至此, 日本的商业保险公司同
6 ] 。 美国东北部地区的洪水灾害为背景的[
法律的强制性原则, 其中美国 1 9 6 8 年通过的《 全国 洪水保险法》 是基于自愿性原则的, 但是投保人数 很少, 达不到巨灾风险管理的要求。因此, 美国被 迫于 1 9 7 3 年通过了《 洪水灾害防御法》 , 宣布实行 洪水灾害保险强制性原则, 强制要求凡是会受到洪 水灾害威胁的居民必须参加洪水保险。而日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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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损失的程度, 比如修建堤坝、 水库等防洪系统, 。由 于该项工作做得比较出色, 一方面大大降低了自然
灾害发生时造成大面积损失的概率, 减弱了商业保
学报
美国同样长期受到自然灾害的困扰, 2 0世纪
日本、 美国的巨灾保险模式均选择性地运用了
3 向巨灾保险提供便利性条件为手段降低供给的成 本。英法两国的巨灾保险分摊模式表明, 政府干 预巨灾保险供给和需求的手段除了法律的强制性 之外, 还应该考虑到供需双向不足的根本性原因, 那就是巨灾风险管理的不健全。巨灾破坏性大的 风险可以通过修建政府防御性工程来减弱, 巨灾 风险相关性高的风险则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来抵 消, 这些都是比较有益的启示。 3 巨灾风险基金— — —以加勒比区域和墨西 哥为代表 加勒比区域长期以来一直受到飓风灾害的影 响, 频发的自然灾害严重阻碍了该地区的长远发 展。在经历了 2 0 0 4年飓风 I v a n之后, 该地区的 1 6个成员国痛定思痛, 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搭建 了以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 C a r i b b e a nC a t a s t r o p h eR i s kI n s u r a n c eF a c i l i t y , 以下简称 C C R I F ) 巨灾保障的先河, 同时首次实现了以参数为触发 机制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对世界各国的巨灾管 理颇具借鉴意义。 C C R I F本质上是一个由基金 来源于两部分, 一部分是以世界银行捐赠为代表 的国外捐款, 另一部分是事先向各成员国收取的 保费, 基金由成员国和捐赠国组成的董事会指定 专业人才进行管理。一旦巨灾风险事故发生, 便 由基金管理者根据巨灾损害程度对受灾国进行赔
1 0 ] 付[ 。由于参与成员国众多, 一次自然灾害造成
巨灾保险属于半强制性的, 如当农作物耕种面积达 到一定规模时, 政府会强制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但 其家财、 建筑物等并不在强制保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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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 美国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与其国家立法伴随在一 起发展的, 他们的立法经历了近百年的历程且还在 不断完善之中, 巨灾的毁灭性使他们意识到立法是 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必由之路。 2 依靠市场的力量— — —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 相比美国和日本而言, 英国和法国关于巨灾保 险的立法并不多, 他们对巨灾风险的管理更侧重于 对保险市场的依赖。英国的自然灾害以洪水灾害 为主, 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开展洪水方面的保险业 务, 不受政府的限制, 自愿选择是否将洪水保险附 加于家庭或者企财险中, 居民投保与否也基于自愿 原则。英国政府不直接干预巨灾风险的管理, 而主 要依靠以防灾减损为目标的政府工程来降低自然 为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提供便利等
1 ] 给的双重约束[ 。卓志、 丁元昊( 2 0Hale Waihona Puke 1 1 ) 认为, 在沈阳
近几十年, 在探讨巨灾保险体制建立方面, 我
限定条件下, 居民对巨灾保险不存在可负担性, 商 业保险公司也会严格限制巨灾保险的供给甚至拒
2 ] 绝为巨灾风险承保 [ 。其实, 在价格方面, 巨灾
保险在供给上出现了问题, 这与巨灾风险的特有 性质相关; 在需求方面, 则与居民对待风险的态度 有关。
5 ] 。 政府一起正式加入到地震风险的管理之中[
2 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 ( 1 )消费者的有限理性— — —短视行为。传统 经济学认为人是“ 完全理性” 的, 但是在实际中人 们更多地表现为“ 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的短视行 为表现在人们对于眼前利益的重视程度要远远大 于长期利益。巨灾保险从某种角度上可以看作一 种对巨灾风险事故会在未来发生的期权, 一旦该巨 灾风险发生, 人们会获得一笔巨额赔偿。但由于人 们难以确定巨灾何时会发生、 何时才能获得这笔赔
偿, 在眼前利益所代表的价值与这笔不知期限的赔 有眼前的利益, 而不愿意购买巨灾保险。
偿相比价值相当甚至较小时, 人们往往更青睐于持 ( 2 )对低概率事件的忽视行为。心理学与行 为经济学都有理论显示, 人们总是呈现出“ 过度 乐观” 或“ 过度自信” 的状态, 认为小概率事件不
会发生在自己的头上。一般而言, 当一项风险事
大学
1 巨灾保险供给不足的原因 ( 1 )巨灾风险事故导致标的损失的高度相关 性。保险可保与否同保险标的损失相关性的高低 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如果一次事故会引起大量标 的损失, 则说明该事故风险存在着高相关性。高 相关性的事故风险通常是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 的, 该种事故一旦发生, 会引起保险标的短期内大 规模损坏, 从而导致短期内发生大量赔付行为, 这 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个极大的挑战, 偿付能 力弱的保险公司甚至还会因此破产。可见, 巨灾 风险是标的损失相关性高的代表性风险。 ( 2 )巨灾历史数据的匮乏性。一般而言, 巨灾 发生的概率极小, 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次数极少, 加上历史数据的丢失或失真, 导致巨灾保险缺乏足 够的有效数据, 难以满足大数定律的要求, 使精算 师对巨灾发生概率的估计难度增大, 阻碍了保险精 算工作的开展。另外, 巨灾跨期时间范围较大, 历 次损失的历史数据获得难度较大, 不同时期损失的 金额实际代表的价值差别也较大, 且费率的厘定困 难重重。这些因素都阻碍了巨灾保险的发展。 ( 3 )巨灾的高破坏性。巨灾风险一旦发生, 造成的损失通常都比较大, 这为保险的可持续性 经营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尤其是巨灾事件如果发 生在公司发展巨灾保险业务的初期, 由于短期内 难以筹集到与损失相当的金额, 可能会引发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甚至直接导致其破产, 这
中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 但由于巨
灾保险体制的不完善, 目前其应对巨灾风险主要
依靠财政力量和社会捐助。保险作为应对风险的
主要手段之一, 在中国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
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 确提出了“ 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建立巨灾保 险制度” 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对中
学报
2 也是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敢贸然开展巨灾保险业务 的原因之一。 此外, 对于保险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而言, 由于 有效需求不足, 开展巨灾保险业务取得成绩的难 度较大。巨灾风险一旦发生, 职业经理人将面临 很大的压力, 对于这种高风险低成效的产品, 他们 通常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 不愿意花费太多精力
网络出版时间:2014-07-18 13:24
国外巨灾保险体制对中国的启示
摘 要:中国长期受到自然灾害的困扰, 建立适合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已经成为必然。分析中国 巨灾保险在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均呈现不足状态的原因, 借鉴国际上巨灾保险体制发展较好国家的 经验, 认为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体制需要从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发展繁荣的巨灾保险市场和培 养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几个方面入手。从目前情况来看, 应该从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发 展再保险市场、 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和发展政府巨灾债券几个方面着手, 建设多层次的、 适合中国国 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关 键 词:巨灾保险;巨灾保险体制;巨灾保险市场;巨灾风险管理;巨灾风险基金;巨灾债券 中图分类号:F 8 4 2 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 6 7 4- 0 8 2 3 ( 2 0 1 4 ) 0 4- 0 0 0 0- 0 0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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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长期不发生时, 人们会选择忽略该风险的存在, 或者认为即使该风险真的发生了, 发生在自己头 上的概率也是极小的。但实际上, 我们不仅要考
虑风险发生概率的大小, 还要考虑该事故对我们 对小概率事件的忽视显然违背了这个原则
造成损失的程度, 这样才能更合理地作出决策, 而
沈阳
( 3 )对政府救济的依赖性。在中国的传统文 化中, 人们对于国和家的依赖程度十分严重, 应对 比较小的事故风险通常依靠的是家庭的力量, 家 庭形成了人们对抗风险的第一道屏障; 对于自然 灾害风险依靠的则是政府的力量, 政府形成了人 们的最终防线。用经济学原理来讲, 在特定损失 的情况下, 政府给予救济时, 买保险的消费者不会 获得额外的补偿, 甚至政府人员由于考虑到保险 公司已经对被保险人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在救济 时会适当地减少对买保险的受灾者的补偿, 这就 更加剧了人们对于巨灾保险的排斥。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发现, 中国想要开展巨灾保 险面临着很多困难, 但是这意味着在中国开展巨灾 保险不能实现吗?答案是否定的。中国现在面临 的困境也曾困扰着当今巨灾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 但他们将这些问题一一解决了, 因此, 可以通过他
大学
。
1 9 6 5年通过了《 关于地震保险制度的报告》 , 1 9 6 6
美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1 0 0亿美元以 上的就有 6次。比较典型的像 1 9 3 7年发生在密 西西比河和俄亥俄河流域的特大洪水灾害, 造成 的经济损失占到了当年 G D P的 1 . 2 1 %; 1 9 9 3年 发生的特大洪水灾害, 造成的经济损失达 1 9 4 . 5 2 亿美 元。据 美 国 大 气 研 究 大 学 联 盟 ( U n i v e r s i t y C o r p o r a t i o nf o r A t m o s p h e r i c R e s e a r c h , 简称 U C A R ) 统计显示, 在2 0世纪, 美国平均每年会有 1 5 0人 死于洪水灾害。同样的, 美国历次关于洪水灾害 的立法与美国的重大洪水灾害相伴随。美国国会
工业
国意义重大, 想要在这方面少走弯路, 认真分析中 外优秀巨灾保险体制的经验是必不可少的。
国建立巨灾保险体制面临的问题, 并合理借鉴国
一、 中国巨灾保险面临的困境
国学者作了大量的工作, 但是巨灾保险在中国的 发展情况却并不理想。究其根本, 是因为巨灾保 险在 供 给 和 需 求 上 出 现 了 问 题。 田 玲、 骆佳 ( 2 0 1 2 ) 提出, 保险在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中未作出 其应有贡献的根本原因是巨灾保险存在需求与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