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资金切块管理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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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切块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整村推进”资金使用效益,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的整合力度,探索扶贫开发权力、任务、资金、效益、责任“五到县”新思路,确保全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晋贫组[2007]2号《山西省扶贫开发领导组会议纪要》精神,决定对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资金实行切块下达到县进行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整村推进”切块资金是指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切出部分资金直接下达到县,用于全省确定的57个贫困县的贫困村、贫困户。通过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增加贫困农户收入,促进贫困村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整村推进”项目管理实行县级负责制。在县扶贫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县级财政部门是“整村推进”切块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报账制核算。
第四条“整村推进”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各贫困县根据省下达的资金计划指标,确定规划村,并组织制定村级规划;规划村的确定和村级规划不再报省审批;县扶贫部门将规划汇总后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分配
第五条“整村推进”切块资金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切出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全省“整村推进”;市、县从本级财政中安排一部分作为配套资金;市、县整合各类涉农资金,以形成合力,加快整村推进力度。
第六条“整村推进”切块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因素:
(一)贫困县农村贫困人口数量;
(二)贫困县人均财政收入;
(三)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
(四)贫困县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综合评定效果。
第三章“整村推进”村的确定
第七条“整村推进”村必须在全省已确定的第一轮扶持的贫困村范围内和移民新村中确定,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扶持革命老区村。
第八条“整村推进”村要尽可能集中连片扶持,以形成较大产业和规模效益。
第九条要选择领导班子健全、责任心强,具有组织实施规划积极性和工作能力的村作为“整村推进”村。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整村推进”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和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经济林开发、种草养畜、旱作节水、农村沼气等项目(其中农田和水利项目不能与以工代赈项目重复安排;农村沼气项目不能与新农村沼气项目重复安排)。
第十一条每年在“整村推进”村中选择一些产业基础好的规划村开展“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整村推进项目与互助资金项目结合起来考虑,统筹安排,以增强贫困村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章“整村推进”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村级规划的制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全面规划、精心设计、科学论证。
第十三条要充分体现特困户、贫困户优先扶持,优先受益的原则。
第十四条坚持群众参与的原则。从贫困户的分类到扶贫开发项目的确定都要充分体现群众参与,全面真实地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调动群众决策项目和实施项目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把整村推进与移民搬迁相结合、与资源开发和保护相结合、与生态发展和建设相结合、与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与产业化发展相结合。
第六章“整村推进”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县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将资金及时、安全拨付到位,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乡(镇)党委、政府要积极参与村级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组建项目实施小组;指导、管理、督促、检查所有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群众之间的关系;搞好项目报账制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村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对“整村推进”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要确保项目质量和公
开透明,并定期向村民大会汇报工作。
第七章“整村推进”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小组在县扶贫办、乡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按照村级规划的内容和上级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物资采购计划、技术培训计划等。对各项实施计划进行公告、公示,征求村民意见。
第二十二条项目采取招投标、签订合同等方式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中所需的物资,要在征求项目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物资采购计划,由群众代表参与集中采购,对动植物的采购要进行检疫,对重要物资要进行质量检验。
第二十三条县扶贫办要建立详细、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调整、变更的项目,要在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后,报县扶贫办批准,并在乡、村进行公告。县扶贫办要将调整项目计划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整村推进”切块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整村推进”专户在扶贫资金专户项下设立,不再开设新专户。资金报账执行晋财农(2001)325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整村推进”切块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项目验收制度。市扶贫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对全市各贫困县“整村推进”工作的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主管部门备案;省扶贫办对各贫困县“整村推进”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抽查,每二年组织一次市与市之间交叉检查,检查结果将通报各市(县)政府。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核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克扣“整村推进”切块专项资金;
(二)资金不及时到位;
(三)项目不及时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