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两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改革的比较及启示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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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两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改革的比较及启示

内容摘要:2007~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英等国纷纷着手对各自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相继推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虽然方案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指导思想却非常接近——都把强化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构建宏观审慎管理组织架构作为改革的首要任务。本文比较和总结了危机后美英两国在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方面的改革经验和特点,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金融监管架构,改革,金融危机,美英

美英两国自2009年起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相继推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虽然方案内容各不相同,但都把强化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构建宏观审慎管理组织架构作为改革的首要任务。

一、美国建立系统性风险防范架构的措施

2010年7月,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正式生效,该法案是美国监管者和立法者对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全面反思的集中体现,其中,对危机中暴露出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成为改革的重点。

(一)成立专门的系统性风险管理机构

建立新的跨部门系统性风险管理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the 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FSOC)和金融研究办公室(OFR)。前者的主要职责是监控和预防系统性风险,后者的主要职责是辅助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开展工作,包括研究经济运行状态,对由美联储负责监管的银行持股公司的综合监管问题进行协调和澄清。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包括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货币监理署署长、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新建)局长、证监会主席、存款保险公司总裁、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联邦住房金融局局长和一个由总统任命的保险业专家(独立人士),主席由财政部长担任。另外,FSOC 还包括5名没有投票权的相关监管机构的负责人。FSOC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会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委员会的职能有:(1)向国会提出金融治理建议,加强金融市场的稳定、竞争力、效率与秩序;(2)监测金融服务市场情况,发现威胁金融稳定的潜在因素;(3)确认受系统性审慎标准监管的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以推进金融稳定,降低系统性风险;(4)正式发布该委员会成员采用的系统性审慎标准;(5)在委员会成员中,就金融服务政策发展、法规制定、检查、报告要求和采取行动等方面开展信息共享与相关协调工作;(6)为成员提供平台,探讨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与金融治理事务;(7)根据成员要求,提供成员间司法或监管争议解决渠道。

(二)强化美联储在系统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与地位

法案赋予了美联储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权力,加强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作用和地位。主要体现在:

1.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美联储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①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合并规模、杠杆化程度以及关联性足以令其倒闭对金融稳定产生威胁的金融公司。]的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包括已受监管和未受监管的子公司,美国本地或国外的子公司)进行并表监管。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不仅包括银行,还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也不限定于存款类机构。美联储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手段包括: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杠杆率限制、流动性要求、集中度要求、快速纠正行动要求、处置计划要求、整体风险管理要求等。法案还规定美联储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出售或转移资产或表外项目、中止某项活动,或对该公司从事活动的方式提出特殊要求。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美联储可向其业务监管部门提出审慎监管建议,上述监管部门有责任采取建议行动。如未采取行动,监管部门应在60天内向委员会(FSOC)作出书面说明,同时美联储有权直接采取审慎管理行动。

2.评估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法案规定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高监管标准。美联储负责定期向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SOC)递交评估报告,确认被加强审慎监管的各金融机构是否应继续遵守强化的监管标准。委员会(FSOC)讨论后,由美联储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布决议内容。

3.拥有信息获取权。法案规定,委员会(FSOC)与美联储有权接受(或要求获得)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的、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任何信息、数据和其他资料。委员会(FSOC)与美联储有权要求任何金融机构定期提供报告,用来评估该机构参与金融市场的活动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程度。为减少金融机构的压力,如果监管机构已拥有相关资料,委员会与美联储理事会可利用监管机构的已有信息。

4.改革央行治理结构。法案明确规定美联储负有确认、监测、衡量、降低威胁美国金融稳定的各类风险的责任;规定美联储两位副主席中设一位为“监管副主席”,负责就受监管金融机构提出相关政策意见,并落实监管责任;该监管副主席必须在国会两院金融类专家委员会会议上出现,在必要时就监管情况进行说明。

二、英国初步建立起完善的宏观审慎管理架构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在强化金融监管方面也作出了巨大的努力。2009年2月21日,英国的《2009年银行法》(Banking Act 2009)生效。2009年7月8日,英国财政部发表了题为《改革金融市场》的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但是,2010年7月,在财政部向英国议会提交的《金融监管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及稳定性》报告中,否定了原有金融监管架构的改革提议,明确而详细地提出了英国建立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的框架。

(一)原有的改革提议——《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

1.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ouncil for Financial Stability,CFS),以取代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在2006年3月设立的“三方常务委员会”(The Tripartite Standing Committee)。金融稳定理事会是一个法定委员会,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三方组成,对议会负责,由财政大臣担任理事会主席。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宗旨主要包括:通过定期磋商和讨论,及时发现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协调三方制定的金融政策;增加金融市场上各类信息的透明度等。

2.加强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权利。明确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法定目标,以及为实现该目标可采用的工具。在英格兰银行董事会下新设金融稳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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