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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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省经信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0〕14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加强和推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和建设行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好、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2.企业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处于本市同行业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

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企业技术中心应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以及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条件;具有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及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50%;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15人。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0名。

5.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的主营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建筑、房地产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8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建设行业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不得被列入国家、省、市企业信用黑名单。

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分别向企业注册地的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纸质材料一式1份,另附电子文档)。

(1)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107-1、107-2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根据“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文件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市建委。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由市经信委、市建委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委内相关处室的意见。

4.依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南》,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分别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

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提出评价结果。

5.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市经信委、市建委分别组织委内处室联审,研究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分别在市经信委、市建委官方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公布。

6.市经信委、市建委应在受理申报材料截至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九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3年进行一次评价,由市经信委、市建委确定当年需要评价的企业名单,企业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形成总结评价材料,按要求上报市经信委、市建委。

第十条评价程序:

1.经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2)《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107-1、107-2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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