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理论研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停滞时期: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 (3)恢复和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来,特别是80年代后期,行政复议制度作为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得到迅速发展,规定行 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六)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3.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特征: (1)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是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人。 (2)行政复议第三人只能在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生。 (3)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 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复议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阶段
承办人员审理案件时,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深入调查 研究,收集并核实有关证据。
审理复议案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
分; 2、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依
法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准确; 3、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 4、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5、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对具体行政行为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以及不利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 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活 动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对超出代理范围的部分,应 当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行政复议代理人原则上只能从事一般性的代理活动,如提交有关文书材 料、查阅有关资料、提 供答辩意见等等,对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重大事项, 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擅自作出决定。
通过公开,将整个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依据、程序、审理过程、
裁决结果等公之于众,将行政复议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复议活动的暗箱操作,增强公众对行政复
议的信任感。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依据公开。作为行政复议依据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
出维持决定。
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这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
认定被申请人有不履行或推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从而责成被申请人履行法
定职责。
3、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从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看,可以
分两种情况:一是全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二是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实际
上也意味着有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得以维持。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基于以下几种
有向行政机关陈述、申辩要求复核,上访,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制度。我们知
道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的最权威的司法机关,复议是走向法院前的
一个缓冲的解决争议的制度。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沿革
1.旧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2.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1)初创时期: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初创于20 世纪50年代。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 (二)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 行政复议当事人地位相类似的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 1.行政复议申请人、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4.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理论研究
xxxx xxxx年x月x日
行政复议理论研究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Leabharlann Baidu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五、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六、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沿革
4.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包括以下两种: (1)法定代理人。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
规定,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行 政复议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监护责 任的人,即监护人。 (2)委托代理人。行政复议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行政复议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委托,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4.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 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 议活动的人。
4.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的特征: (1)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到行政复议当中,而不能直
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 (2)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他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 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什么是行政复议,通俗的说,就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设计。是解
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那么,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有哪些呢,
(3)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确定接管其职 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原职权不再存在的,此时应当以 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 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包括三种情况: (1)公民。 (2)法人。 (3)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 处于相对地位,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 相对人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从这个概念可 以看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定是行政管理 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另一方面它对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 为决定予以维持,起着保障作用,以“保障 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一,有10种情形是明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包括: ①行政处罚案件; ②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③许可证管理案件; ④行政确权案件; ⑤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⑥农业承包合同案件; 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⑧行政许可案件; 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⑩行政给付案件。 第二,有2种情形是明确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①内部行为; 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行为。
2.程序公开。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时,应当公 开行政复议程序,公开处理依据,公开处理结果,同时应当告 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方式。
3.材料公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公开与审理 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相亲的材料,让当事人充分了解事实真相 和是非曲直。
(四)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 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法定 期限内迅速地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及时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做 到以下几方面: 1、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及时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及时处理行政复议决定执行中的问题。
情况: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除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外,复议机关还可以直接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4、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于具体情况的复杂性,有的具体行政行为
尽管是违法的,但从现实上讲是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如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的
(五)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 关应当采取方便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的方式 方法以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有 效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
一方面它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纠正,实行“有错必纠”。
1.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 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2)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即有法律上的利益牵连。 (3)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4)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复议机关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部 门进行鉴定。
复议人员对案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勘 验笔录。载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勘验内容、在场人等,并 由勘验人、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审理复议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审理。按照《河 北省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包括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与其他行政机关 的职权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新的行政机关, 此时应当以该新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被另一个行政机 关接管,此时应当以接管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行政 复议被申请人;
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 行使行政复议权时必须合法。合法原则的主 要要求是: 1、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合法。 2、行政复议的程序必须合法。 3、行政复议的依据必须合法。
(二)公正原则
1.回避规则。 2.申辩规则。 3.救济制度。
(三)公开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
五、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二)受理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四)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一)申请
必须满足的五个条件 1. 2. 3. 4. 5.
(二)受理
简介行政复议的受理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
(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阶段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可以作出如下几种决定:决定维持,决定履 行,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维持具体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4个条件: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②适用依据正确;③程
序合法;④内容适当。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符合这4个条件,复议机关就应当作
机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 3.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
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 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 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 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 4.审查后的处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不 符合条件的,依据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5.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手段。 6.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自由选择权 限制选择 复议前置
(四)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六、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审理方式 调解、和解 举证责任
(二)行政复议决定 四种方式
(三)执行
(一)复议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阶段
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调查和核实有关证据的,应由两个以上复议人 员进行。
过程中殴打他人的行为。
(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阶段
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人员应审查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完全出于自愿; 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否有回避法律的行为; ③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阶段
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人员应 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通知申请人到场; ②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③申请人同意撤回的,可由申请人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并制作 《终止决定书》。 ④申请人不同意或多人申请其中一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复 议应继续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便民原则 (六)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3.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特征: (1)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是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人。 (2)行政复议第三人只能在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生。 (3)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 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复议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阶段
承办人员审理案件时,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深入调查 研究,收集并核实有关证据。
审理复议案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
分; 2、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依
法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准确; 3、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 4、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5、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对具体行政行为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以及不利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 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活 动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对超出代理范围的部分,应 当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行政复议代理人原则上只能从事一般性的代理活动,如提交有关文书材 料、查阅有关资料、提 供答辩意见等等,对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重大事项, 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擅自作出决定。
通过公开,将整个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依据、程序、审理过程、
裁决结果等公之于众,将行政复议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复议活动的暗箱操作,增强公众对行政复
议的信任感。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依据公开。作为行政复议依据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
出维持决定。
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这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
认定被申请人有不履行或推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从而责成被申请人履行法
定职责。
3、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从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看,可以
分两种情况:一是全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二是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实际
上也意味着有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得以维持。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基于以下几种
有向行政机关陈述、申辩要求复核,上访,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制度。我们知
道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终的最权威的司法机关,复议是走向法院前的
一个缓冲的解决争议的制度。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沿革
1.旧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2.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1)初创时期: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初创于20 世纪50年代。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 (二)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 行政复议当事人地位相类似的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 1.行政复议申请人、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4.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理论研究
xxxx xxxx年x月x日
行政复议理论研究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Leabharlann Baidu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五、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六、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沿革
4.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包括以下两种: (1)法定代理人。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
规定,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行 政复议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监护责 任的人,即监护人。 (2)委托代理人。行政复议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行政复议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委托,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4.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 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 议活动的人。
4.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的特征: (1)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到行政复议当中,而不能直
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 (2)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他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 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什么是行政复议,通俗的说,就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设计。是解
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那么,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有哪些呢,
(3)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确定接管其职 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原职权不再存在的,此时应当以 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 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包括三种情况: (1)公民。 (2)法人。 (3)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与行政管理相对人 处于相对地位,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 相对人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一方。从这个概念可 以看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定是行政管理 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另一方面它对合法、适当的具体行政行 为决定予以维持,起着保障作用,以“保障 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一,有10种情形是明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包括: ①行政处罚案件; ②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③许可证管理案件; ④行政确权案件; ⑤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⑥农业承包合同案件; 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⑧行政许可案件; 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⑩行政给付案件。 第二,有2种情形是明确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①内部行为; 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行为。
2.程序公开。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时,应当公 开行政复议程序,公开处理依据,公开处理结果,同时应当告 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方式。
3.材料公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公开与审理 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相亲的材料,让当事人充分了解事实真相 和是非曲直。
(四)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 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在法定 期限内迅速地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及时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做 到以下几方面: 1、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及时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及时处理行政复议决定执行中的问题。
情况: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除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外,复议机关还可以直接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4、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由于具体情况的复杂性,有的具体行政行为
尽管是违法的,但从现实上讲是不具有可撤销性的,如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的
(五)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 关应当采取方便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的方式 方法以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有 效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
一方面它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纠正,实行“有错必纠”。
1.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 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2)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即有法律上的利益牵连。 (3)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4)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复议机关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部 门进行鉴定。
复议人员对案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勘 验笔录。载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勘验内容、在场人等,并 由勘验人、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审理复议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审理。按照《河 北省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包括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与其他行政机关 的职权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新的行政机关, 此时应当以该新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被另一个行政机 关接管,此时应当以接管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行政 复议被申请人;
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 行使行政复议权时必须合法。合法原则的主 要要求是: 1、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合法。 2、行政复议的程序必须合法。 3、行政复议的依据必须合法。
(二)公正原则
1.回避规则。 2.申辩规则。 3.救济制度。
(三)公开原则
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
五、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二)受理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四)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一)申请
必须满足的五个条件 1. 2. 3. 4. 5.
(二)受理
简介行政复议的受理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
(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阶段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可以作出如下几种决定:决定维持,决定履 行,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维持具体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4个条件: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②适用依据正确;③程
序合法;④内容适当。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符合这4个条件,复议机关就应当作
机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 3.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
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 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 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 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 4.审查后的处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不 符合条件的,依据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5.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或不答复行政复议申请的救济手段。 6.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自由选择权 限制选择 复议前置
(四)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六、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审理方式 调解、和解 举证责任
(二)行政复议决定 四种方式
(三)执行
(一)复议案件的调查和审理阶段
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调查和核实有关证据的,应由两个以上复议人 员进行。
过程中殴打他人的行为。
(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阶段
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复议人员应审查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完全出于自愿; 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否有回避法律的行为; ③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是否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阶段
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人员应 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通知申请人到场; ②询问申请人是否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③申请人同意撤回的,可由申请人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并制作 《终止决定书》。 ④申请人不同意或多人申请其中一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复 议应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