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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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中国宪法学新的理论支点

石文龙(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s,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34, China)

【专题名称】宪法学、行政法学

【专题号】D411

【复印期号】2008年11期

【原文出处】《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4期第44~49页

【英文标题】State Responsibility: New Theory Fulcrum to China's Constitution 【作者简介】石文龙,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200234 ,200240)

【内容提要】不同于违宪责任、政府责任、政党责任等,国家责任是比上述概念含义更广、更具有时代特征的概念。国家责任这一概念一开始出现于国际法中,并由国

际法的概念转化而来成为我国宪法学的新概念。国家责任的形成具有现实必

然性,新时期国际、国内的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是国家责任得以诞生的现实

土壤,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是国家责任形成的催化剂。国家责任的提出与构

建,必将促进中国宪法的发展,成为当前我国宪法发展的新的理论支点。

Unlike unconstitutional responsibility, gover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that of the political parties, state responsibility has a broader

conceptual meaning and boasts more characteristics of times than the

above-mentioned ones. State responsibility, a concept that first

appeared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n became a new concept in China's

Constitution, was derived from 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formation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is characterized by natural

inevitability. The developments and changes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ituations in the new era constitute the real soil out of which

state responsibility is bor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provides the catalyst which speedily shapes it. The proposal

and establishment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will help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become a new theory fulcrum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nstitution.

【日期】2008-02-24

【关键词】国家责任/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国际法/政党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studies of China's Constitution/international law/responsibilities of political parties/theory fulcrum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因为主权观念的变化,特别是因为人权的国际保护以及中国加入WTO这一“经济联合国”等,使得国家责任不自觉地走进了中国宪法视野之中,成为中国宪法学新的理论支点。中国宪法也因为国家责任的充实,而将使中国宪法内容、结构与观念产生变化。本文着力探讨国家责任的含义与品质分析、国家责任概念建立的现实必然性、国家责任的理论价值分析等几个问题,以探索国家责任理论的建立。

一、国家责任的含义与品质分析

不同于违宪责任、政府责任、政党责任以及司法机关的责任等,国家责任是比上述概念

含义更广的、更具有我国时代特征的概念,这一概念一开始出现于国际法中,并由国际法的概念转化而来成为我国宪法学的新概念。

1.国家责任的含义

国家责任这一概念源之于国际法,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规则的内容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上国家责任仅仅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将国际不法行为区分为国际罪行和国际侵权行为。国际罪行指违背对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一项义务的行为,如侵略、武力建立殖民统治、实行奴隶制、灭绝种族、大规模污染大气或海洋等。国际罪行之外的其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为国际侵权行为。20世纪中叶以来,在传统国家责任概念之外,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国家责任,即“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这一术语是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首先使用的。“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就是指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又称为“跨界损害责任”。

事实上,不仅仅在国际法领域存在国家责任,正如学者所言:“我们看到,无论是从内政还是从外交来说,国家责任都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个中心课题……在国内政治领域,作为国家的治理者和领导者,它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有责任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有义务维护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平与安宁,有责任和义务惩治腐败,建立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1]在长期的法制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人民主权理论”的不足,这一不足表现为,人民基于信任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转让给了国家,国家就天然具有了一种保护人民权利的责任,那么如果国家的行为违背了人民的公意并损害了人民的权利该怎么办?即人民何以确保人民主权的最终拥有与人民主权自始至终的实现?简言之,如何做到人民主权的“回收”,在主权上做到“有放有收,收放自如”的“双轨制”,而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只放不收”的“单轨制”?并且一旦人民主权受到损害怎样能够得到救济?因为国家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说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鉴于这一朴素的思考,我们将国家责任定义为国家对其违背了人民的公意并使得人民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的行为而形成的责任,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真正地、自始至终地属于人民。我们认为建立国家责任这一概念是对人民主权理论的一种有效补充,甚至可以说是对人民主权理论的完善。

事实上,国家责任是我国宪法隐含的应有之意,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含义就是说国家有责任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是这一层含义未被宪法学人重视。

2.国家责任的相关概念

现有与国家责任相关的概念中,有违宪责任、政府责任、司法机关的责任等,还有一个被宪法学人遗忘的责任是政党的责任,这一概念在中国语境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我国构建国家责任理论的重要因素。此外,还有立法机关的责任。因此,如果从主体来分类,那么国家责任包括政党责任、政府责任、立法机关的责任与司法机关的责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不主张将立法机关的责任与司法机关的责任纳入政府责任之中,理由是立法机关的责任与司法机关的责任需要承担其各自不同的责任,而且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将国家赔偿区分为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可见司法机关的责任在我国仍然是个不能忽略的单独概念,是现有法律已经明确了的。

违宪责任,简言之,是指违宪主体因其违宪行为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宪法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违宪责任制度的存在是人民利益的保护与人民主权理论的完善。与违宪责任相联系,还有一个概念是宪法责任,在学术研究中,我国学者一般并不特别明确区分宪法责任与违宪责任。我们认为宪法责任比违宪责任的概念更广,比如我们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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