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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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学术界侧重论述它的意义和形成与完善的过程。有的学者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结合我国各民族历史和现实的具体情况,用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它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从建国初期起就写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宪法中中央人民政府从1952年起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1984年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使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有的学者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的政治制度,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确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历史上不平等的民族关系,真正实现了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行政事务的自治权力,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十分重要的意义。

还有的学者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定位、涵义及其从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提升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主要原因,是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必然结果,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是民主集中制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是民族平等的根本性原则在我国的深化,是民族工作步入法制轨道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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