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内与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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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分析

一、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含义

(一)价内税就是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的税种。在以产品销售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的情况下,价内税的计税依据是含稅价格,它等于成本+利润+税金。

价内税的优点在于:流转税包含在价格之内,由于价格已定,国家可以通过调整价格内税收的比例来调整经济。

价内税的缺点在于:在实行自由价格的条件下,由于价格要灵活,而税收则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把相对固定的流转税含在价格之内,会使价格税收产生相互牵制的作用,双方难以灵活调节。所以实行自由价格的国家一般不选择价格内税的模式,而选择价外税模式。

(二)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之中,价税分列的税种。价外税不像价内税那样可以通过变动税收来直接“挤利”或“让利”,从而调节生产,但可以用税收变动来影响消费,间接的配合价格发挥调节作用。价外税,有利于全面推行增值税,简化计征手续,计税时只要依据购货发票上注明以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扣除项目扣除已征收税额就行了。价外税也使企业核算成本大大简化,企业只管计算成本和应得利润,税收另在价外考虑。

二、价内税和价外税计算的理解

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包含在销售款中并从中扣除。因此,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

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由于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而这里的销售款等于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因此,税款计算公式演变为: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所以,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应用公式的区别:价内税:税款=含税价格*税率

价外税: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所谓的货款中包括了税款在内,购买方无需另外支付税款。这里的税款即为价内税。这种情况下,如果物品的标价为125元,货物税率为20%的话,购买方只需支付125元的款项,而销货方需要扣除125*20%=25元的税款后,即125-25=100元才是归其所有的真正货款。

在许多西方国家中,购买方在购物时需要同时支付税款,即是这一原理的实际应用。这里的税款即为价外税。这种情况下,如某物品标价100元,该货物税率25%,这样,购买方需要支付100+100*25%=125元的款项,才能取得该物品。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发现,两种计税模式下的销货方货款与国家税款是一样

的,分别为100元和25元,购买方支付的全部款项都为125元,而区别仅在于税率的不同,一个为25%,一个为20%。这就是说,两种计税模式只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对国民收入的分配(税金)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三、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具体分析

“价内税”的对称。凡是税金不包括在课税对象价格之中的税种,称为价外税。这是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它是同市场价格机制相联系的一种价税关系形式。在价外税条件下,商品市场价格等于生产价格加上商品税金。所以,商品价外税虽然构成市场价格的一个合理部分,但不是商品价值的必然有机部分。市场经济体制下,价外税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以不含税价格计征税款,一般不会产生税上加税的问题。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对商品和劳务的课征多数采用价外税形式,即税基中不含税。如美国的销售税(地方),澳大利亚的制造商税。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后实施的增值税也是价外税,并实行在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价款和税款的制度。在理论界对价外税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价外税常常与税负转嫁联系在一起,容易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合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价内税还是价外税都不与税负转嫁发生本质联系,并认为,税负能否转嫁,主要决定于价格能否自由变动。由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不同特点,从财政上考虑,相同的征税对象要取得同量的收入时,价内税税率可低一些,价外税税率应高一些。

“价外税”的对称。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作为课税对象即价格的组成因素的税种,都为价内税。这是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所进行的一种分类。形成价内税这种价税关系的理论依据可概括为: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出的社会总产品,扣除补偿价值后的国民收入,在有计划地分配给劳动者用于消费以前需要作各项社会必要扣除。扣除对象为国民收入中归于社会支配的剩余产品价值。商品课税则是国家执行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在这种理论指导的价格制订的一般原则是:产品价格由价值决定,价格则由生产成本、税金和根据产品成本平均盈利率计算出的盈利三部分组成。这里产品税金不仅是价格的一个合理部分,同时也是价值的一个有机部分。作为税收分配对象和税收来源的是产品价值中的剩余产品价值,其商品价内税具有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特殊功能。即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对不同的商品规定不同的税率,通过影响商品的利润来调节生产,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实行的产品税、增值税以及1994年税制改革实施的消费税,均属于价内税。对于价内税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价内税可能产生税上加税的不合理现象。也有的认为,价内税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以价格相对不变为前提产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内税会导致价税在调节经济过程中相互掣肘,

不利于合理价格的形成。

四、商家“截”免税优惠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教授表示,现行的消费税是价内税,税率包含在价格之中,免税的优惠很可能被商家“截留”。而且,消费税作为一种转嫁税,税率的提高将转嫁到消费者的商品价格中去。因此,价税的不透明,难免出现商家借税率的调整而随意抬高物价的情况。

消费税如果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后,价格和税收将分别列出,在购物发票上,价格和税收都有显示。是商家抬高商品价格导致了涨价,还是税收调整导致的价格变动,消费者都能一目了然。

实行价外税,在价格和税收共同组成的实际支付价格中,一旦税收取消,消费者的“埋单”价格自然就会降低。例如原价10.8元的某护发品,价格10元,消费税0.8元。在消费税取消后,实际支付价格就会直接降至10元,实实在在地减少0.8元。价外税让消费者对价格和税收都能进行监督,明明白白交税,明明白白消费。因此,建议实行价外税如果消费税实行价格、税收分列的价外税,消费者就有更大的可能直接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免税优惠。

总的来说,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公式不同。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销售款。价内税和价外税对于销售方来说,销售款和税款都是一样的,对于购买方来说,支付的款项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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