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经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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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经办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经办行为,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1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2]39号)和《关于完善退休审批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分中心)负责城镇企业(含个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业务,在业务经办工作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分中心按企业投保所在区划分工作范围,企业从业人员投保分中心作为其退休后养老金拨付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四条个体从业人员属于本市户口的,按户口所在区分中心作为其退休后养老金拨付业务的经办机构;属于外埠户口的,按其投保所在区、县(市)分中心作为其退休后养老金拨付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二章离退休(职)人员新增业务管理

第五条根据《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16号),投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本人从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企业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满10年)。

4、根据《关于保障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字[1998]56号)规定,经省、市、县批准破产的企业,从被批准破产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衡量退休年龄时不包括病退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第六条退休相关条件的认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持职工档案到所在区分中心、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1、出生时间的认定

当身份证记载的时间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时间不一致时,应按国家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执行,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2、病退的认定

在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时,必须有市劳动康复中心出具的《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证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特殊工种的认定

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必须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特殊工种折算年限的认定。

4、特殊人员的认定

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人员、征地招工人员、破产倒闭企业职工、军转干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人员等特殊人员办理退休,均须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退休条件。

5、退休时间的认定

退休时间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为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6、养老金发放时间

养老金从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第七条对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企业经办员或个人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的《沈阳

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指定发放养老金银行开具的活期结算存折原件、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办理离退休人员新增手续。在上述《审批表》及《个人账户确认表》上必须有退休人员本人的签字。

第八条分中心拨付科专管员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认真核实,确认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依据职工编号在业务系统中办理离退休人员的新增业务,由微机计算出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打印《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发核定表》,《核定表》装入退休人员档案留存。银行存折账号要用“磁卡阅读器”刷存折录入。

第九条由于历史原因遗漏的离退休人员,其在职库无信息的,由分中心拨付科科长对其档案进行审核确认为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后,填写《处理历史遗留养老金问题申报单》、《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经分中心主管主任及拨付科长签字盖章后携相关要件报市中心拨付处进行补登记处理。

第三章养老金拨付业务管理

第十条每月养老金发放业务流程。

1、全市离退休(职)人员信息每月10日前(AAAA批次5日,遇节假日提前)全部封盘,封盘后不允许再做任何涉及养老金发放的变动。

2、按照市、区两级管理原则,市属及中央、省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由市中心拨付处在每月15日前向财务部门送交当月拨付计划和养老金发放数据盘,于月底前发放。

3、区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个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分中心拨付科在每月15日前将发放计划报到区财务部门、养老金发放数据盘报到银行,于月底前发放。

第十一条我市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由于各种原因形成需补发的个别离退休(职)人员统筹养老金,由分中心拨付科将所欠养老金核实后生成“差额”拨付,由企业填报《沈阳市养老金专用收据》,在“差额”表和收据上签字盖章后,按市、区两级管理原则分别上报至市中心拨付处及分中心财务科,于当月25日前拨付至企业或个人账号内。

第十二条养老金拨付实行分工制约机制,对补发状态下的养老金拨付(退休新增补发除外)实行三级联审制度,做拨付计算前,必须进行复核操作,对经专管员做变动处理的补发项目和金额,由拨付科长、主管主任进行复核和审批才能通过拨付计算进入补发库,否则不能实行本月的补发。

第十三条由于离退休(职)人员存折清户、挂失造成的养老金退票,需携带离退休(职)人员本人新存折原件及身份证到所在分中心拨付科进行补拨退票业务。市属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由市中心拨付处向财务部门报送当月补退票计划和补拨养老金退票软盘;区属企业(含个体)离退休(职)人员由分中心拨付科向财务部门报送当月补退票计划和补拨养老金退票软盘。

对死亡人员冒领、多领等原因需办理养老金退费手续的,填写《养老金退款表》和《沈阳市养老金专用收据》,将退款缴至同级财政养老金专户。

第四章离退休(职)人员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每月25日,由市中心拨付处根据退管部门上报的离退休(职)人员停发记录,统一做停发变动处理。

第十五条每月25日,由分中心拨付科,根据退管部门上报的离退休人员续发记录,核实补发金额后逐条进行变动处理(经退管部门确认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从期满之月起按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放)。

第十六条每月25日,由市中心拨付处负责统一办理离退休人员转移的业务。

1、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离退休人员转移,由企业经办员携带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制文件和编委批件、《事业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转制单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和《单位养老保险整体转移单》到分中心审核盖章后报市中心办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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