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认定及有关问题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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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认定及有关问题的再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影响军人家庭婚姻关系的因素也随之增加。在这些问题中,如何认定破坏军婚罪的中的同居这一概念,有了新的发展和新的思考,学者们也呈现出了不同的新的观点。本文主要对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这一个概念进行剖析和思考,从新时代新发展的眼光来看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问题。
关键词:破坏军婚同居犯罪客观方面
一、破坏军婚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特征
(一)破坏军婚罪的概念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该罪中的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二)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的婚姻关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同时是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4.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二、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认定
(一)同居的概念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这种同居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就是说,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发生通奸行为,从立法本意上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通奸与同居的区别
在社会生活实践中,随着现在社会中的“包二奶”现象越来越频繁的出现,通奸与同居的概念也日渐模糊。学界对此也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如以周振想、李汝川先生的观点认为:“通奸行为不能视为同居,不能构成犯罪。”“对于那些一般和现役军人的配偶发生通奸行为的不按本罪处理。”而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笔者认为,一般通奸行为,的确不应入罪。然而,由于社会时代的变迁,如今的通奸行为往往容易转化为同居行为。例如“包二奶”现象,这种构成了较为稳定的关系的通奸性的行为,如果已然发展到包“二奶”的衣食住行,能够构成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多次通奸已然转化为同居。而构成同居的,则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三)有爱无性的同居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同居
再次回顾本罪同居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该罪的同居首先是以两性关系为基础的。可是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虽不以两性关系为基础的同居,但是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的,这种同居,又是否应当认定为同居呢?
对此我们应当正本清源,回溯到本罪所保护的客体,即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不难发现,家庭婚姻关系以两性关系为基础,然而却也包含了其他许多方面,情感因素尤为重要。对于这种无两性关系而在其他各个方面紧密联系的同居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同居,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同居是否切实侵害到了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所谓侵害,除两性关系外,可以体现为该种同居致使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家庭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维系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不过在此种情形,往往由于军人配偶心灵寂寞而与当事人发生的该种同居,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谨慎认定。
三、关于破坏军婚罪中同居的有关问题的再思考
随着如今中国社会各方各面的高速发展与变迁,各种以往没有出现过的形式慢慢显现在当今社会中。法律法规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随之发展从而应变社会上万象丛生的情况。而关于破坏军婚罪中,笔者对于破坏军婚罪在新时代产生的新的变化有几点再思考。
(一)长时间段稳定多次的“开房式”通奸是否构成同居
正如前文所言,新时代中的发展也有个方方面面。而“开房”一词,在新千年以来产生了新的意义。对于这种行为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时间段,稳定多次的去酒店宾馆“开房”式通奸,是否构成同居?笔者有以下几点再思考:
首先,这种通奸已然到大了长时间,多次数,并且情节恶劣的情况。然而难以认定同居的缘由在于,没有共同一起生活的因素。虽然一般都伴有经济关系或其他关系,但是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致使该行为认定困难。然而如果法律无法规制该种行为,对于军人家庭婚姻关系的破坏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笔者认为,仍然应当回溯本源,一旦这种行为性质已然十分恶劣,情节严重,严重侵害到了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那么就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二)现役军人配合与同性恋同居是否构成同居
同性恋一次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已然不再是禁忌词汇。尤其在最近几年中,同性恋者在社会生活中的认可度与同情感大大提高。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同性恋与现役军人配偶以“两性”关系为基础的同居是否构成同居。笔者仍持客体保护论观点,应当以对现役军人家庭婚姻关系的保护为出发点。
参考文献:
1.潘胜忠.破坏军婚罪若干问题探讨.政法论坛【J】.1998(4).
2.周振想,李汝川.刑法各论【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
3.荀恒栋.军婚特别规定新解.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