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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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适用的主体 该条规定适用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和现 役军人的配偶。
不适用本条规定的两类军人离婚案件
1.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该条调整的 对象。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以一定方式限制军人 配偶的离婚请求实现权,从而对军人一方的意愿 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 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 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 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 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坚决打击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 只是保护军人婚姻的民事法律措施。如果此类纠纷 是由于第三者破坏军婚造成并且构成犯罪的,应依 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明知 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 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 定定罪处罚。”
需征得军人同意的例外情况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 “须得军人同意”而说。“须得军人同意”不是 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 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 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哪 些属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将由最高人民 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总之, 处理涉及军人的离婚问题,有关部门必须慎重对 待,从严掌握。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
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 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 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源自文库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 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 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方准 予离婚。
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 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规定,现役军人离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 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 离婚审批程序与结婚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 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还要求离婚 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 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 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 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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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学员旅19队 程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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