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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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

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

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原创实用版】目录1.引言:现役军人婚姻法的重要性和意义2.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主要内容3.现役军人婚姻法的实施和保障4.现役军人婚姻法的特殊性及其对国防法规的体现5.结论:现役军人婚姻法在维护国防和军人家庭稳定中的作用正文军人是国家的脊梁,担负着保卫国家的重任。

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军人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现役军人婚姻法正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家庭稳定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体现了国防法规的重要性。

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军人婚姻的各个方面。

首先,军人在结婚前需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这一规定保证了军人婚姻的严肃性和纪律性。

其次,军人婚姻法对军人的配偶选择做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军官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军人家庭的政治纯洁性和稳定性。

在实施和保障方面,现役军人婚姻法要求军人在离婚时需经过所在部队的调解,调解后双方都同意离婚才能去民政局办理手续。

这一程序保证了军人婚姻的稳定性,避免了草率离婚对军人家庭和军队纪律的影响。

现役军人婚姻法还对破坏军婚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例如,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严惩破坏军婚的行为。

现役军人婚姻法在维护国防和军人家庭稳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爱,使军人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能够享受到正常的家庭生活。

这也有利于提高军人的士气,增强军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总之,现役军人婚姻法作为一部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对国防法规的体现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对军婚有哪些规定?

法律对军婚有哪些规定?

法律对军婚有哪些规定?
军婚:算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役军人同地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

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爱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接受。

”依照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别接受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别准离婚。

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碎,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真的别能维持的,也应经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事情,假如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基本上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就别适用上述规定,而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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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军婚,制定了哪些有关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军婚的法律制度规定有哪些军婚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但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这⼀规定表达了这样⼀个含义:如军⼈⼀⽅⽆重⼤过错,⾮军⼈要求与军⼈离婚的,必须征得军⼈⼀⽅的同意。

这⼀条款在适⽤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须得军⼈同意”条款的情形:(⼀)从军⼈⼀⽅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度来看,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向军⼈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上述条款;(⼆)军⼈的配偶要求离婚,⽽军⼈⼀⽅有重⼤过错的,⽆须军⼈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

经⼈民法院调解,⾮军⼈⼀⽅撤诉的,⼈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同等法律效⼒,诉讼双⽅的夫妻关系解除;⾮军⼈⼀⽅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坚决不同意离婚,⾮军⼈⼀⽅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民法院应依据军⼈⼀⽅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使离婚否决权。

军⼈在由⾮军⼈⼀⽅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重⼤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过错,经教育毫⽆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同意离婚是解决⽭盾的较好选择;军⼈⼀⽅如选择⾏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

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的知识,当然在现实⽣活中情况往往⽐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如果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法律援助,都可以到店铺找律师寻求专业指导。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现役军人的婚姻。

由于军人的特殊身份和工作性质,军婚涉及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以确保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是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详细介绍。

一、军婚的法律依据军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婚姻登记的程序,适用于所有婚姻,包括军婚。

《军人保障法》则明确了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范围和具体措施,对军婚中的特殊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二、军婚的特殊规定1. 军人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军人在结婚时享有一定的婚假。

具体的婚假天数根据军人的级别和军龄而定,一般为3至15天不等。

婚假期间,军人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计入休假天数。

2. 军人家属权益军人家属享有一系列权益,包括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

根据《军人保障法》的规定,军人家属可以享受与军人本人相同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门诊、药品等费用的报销。

此外,军人家属也有权享受军队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可以申请军队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

对于军人家属的子女教育,军队提供了相应的补助和优惠政策。

3. 军人离婚军人离婚的程序和要求与一般婚姻离婚相同,但在军婚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例如,军人在执行任务期间离婚,需要提前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备,并经过批准方可办理离婚手续。

此外,军人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也需要进行协商和解决。

三、军婚的司法解释军婚的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对军婚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

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军人财产分割军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同时,对于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分割。

浅谈婚姻法的军婚保护条款

浅谈婚姻法的军婚保护条款

浅谈婚姻法的军婚保护条款我国婚姻法对军婚有什么保护条款呢?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带着这个疑问,和小编一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相关内容的了解。

我国婚姻法对军婚有什么保护条款呢?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带着这个疑问,和小编一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相关内容的了解。

军婚是指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婚姻。

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

当时是为了现役军人能在前方安心杀敌,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甚至有人认为,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

▲军婚保护条款存在的意义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它有它存在的历史意义,短期内还不能消灭。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得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

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原则。

当然,经济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弥补军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它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

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

因此,社会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来平衡。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采取的措施之一。

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

▲“但书”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制度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论《婚姻法》对军人离婚的特殊保护

论《婚姻法》对军人离婚的特殊保护
第6 卷第4 期
2006 年 12 月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ol . 6
Dec .
No .4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 06
Jour al of Hunan M l urgical Pr fessional Technology Col ege n etal o l
论《 婚姻法》 对军人离婚的特殊保护
陈学华 彭 锐
( 1.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2.湖南文理学院, 湖南 常德, 415000)
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不一致的现象。这一现 象不符合法律的最基本原则, 即权利与义务一致 性原则, “ 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对这 一现象的纠正只能通过法律来进行, 即法律另行 赋予军人一定的权利与利益, 以补偿军人为履行 职责在许多方面所做出的奉献与牺牲。军人的婚
配偶每年可以享受探亲假;军人配偶可以随军安 排工作;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还可以享受社保待遇 等等。这一切都是军人的权益延及子其配偶, 所 以军人配偶应该相应地多承担义务。 第二, 对军人离婚实行特殊保护, 是符合现行
权益的立法就很完善。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军人配偶享受的法律赋 予的权利比 其他妇女要多, 在婚姻方面多承载义 务也是与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相符的。如军人
特殊保护, 以上观点有待商榷, 如下: 理由 第一, 对军人离婚实行特殊保护, 是为了 加强 军人权益, 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军人 权益是军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任何军人, 首 先必须是公民, 其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宪法和法律 中已有明确的确定。但军人作为武装集团的组成 人员, 其公民权利的行使不免受到许多限制, 其公 民义务的承担不免多于其他公民。 这就导致了 军

民法典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民法典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民法典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如果就“民法典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我给出的具体意见。

民法典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典》保护军婚时需要正确理解的四个问题。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应正确理解以下四个问题:(一)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理解。

现役军人配偶,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现役军人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者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保护军婚的规定。

(三)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但“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照样可以判决离婚。

(四)何谓“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在线的的帮助。

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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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

军婚可以离婚吗-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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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对一个国家的贡献是很大的, 但是对于很多军人家庭来说, 可能常常因为夫妻之间很少在一起, 不能互相陪伴而导致感情的不和, 甚至引起离婚。

但是对于军婚来说, 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 具体是什么样的呢?让我们一起走进文章。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均为非现役军人, 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 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 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 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 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 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 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 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 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 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 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 经调解和好无效, 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 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以上, 便是小编对于“军婚”的相关问题的整理。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结婚不易, 且行且珍惜。

论《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

论《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

论《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作者:郭琦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10期我国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的主要依据来源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立法渊源和法理分析等方面结合现实状况进行分析,论证实现保证军人婚姻家庭稳固应从多角度入手,而不能仅仅通过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来实现。

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立法起源军婚特殊保护制度起源于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地方工农政权。

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中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在战争年代,国家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军人作为国家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他们的家庭不至于因为动荡而遭到破坏,体现了对军人的关怀,能够使他们安心战事,无后顾之忧。

极大的鼓舞了军队士气,对革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可谓是我国传统立法上的一个亮点。

如今,战争年代保护军婚的立法思想的起源已经与时代主题不符。

军人们虽然仍坚守在保家卫国的最前沿,但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主题,军人也不再完全无暇顾及后方家庭。

讨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否应该存在就需要对它重新衡量。

二、对《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分析(一)法条分析我国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相比1986年《婚姻法》增加了但书规定。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司法《解释(一)》第23条作出了具体化规定,即:如果军人一方具有《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之一的,或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则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即指:一、军人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二、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除此之外,还有司法《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道德情形”,也应属婚姻法第33条中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婚具有特殊性质,需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进行专门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军人的婚姻应当遵守法律和军队有关规定。

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结婚,应当报告军队,由军队予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婚姻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婚姻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军人结婚应当依法进行婚姻登记。

军人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军队出具的婚姻证明。

二、司法解释1.军婚纠纷处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军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军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和程序,保障了军人婚姻权益的维护。

2.军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军人婚姻财产分割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军人婚姻财产分割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军人和其配偶的合法权益。

三、规章制度1.军队有关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分别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登记条例》和《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军人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2.军队婚假制度为了保障军人的婚姻权益,军队制定了婚假制度。

根据不同的情况,军人可以享受特定的婚假期限,以便处理婚姻登记和婚礼相关事宜。

四、案例分析1.军婚纠纷案例某军人与其配偶因感情不和而引发离婚纠纷。

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该案件,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离婚及财产分割等相关事项。

2.军人婚假案例某军人申请婚假,以处理婚姻登记和婚礼事宜。

根据军队有关规定,该军人可以享受特定的婚假期限,以便顺利办理婚姻登记和婚礼。

五、总结军婚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需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进行专门规定和解释。

现役军人婚姻保护法有哪些规定

现役军人婚姻保护法有哪些规定

现役军⼈婚姻保护法有哪些规定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命军⼈的婚姻家庭,采取同⾮军⼈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

这是由⾰命军⼈特殊的⼯作性质、⼯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

那么现役军⼈婚姻保护法具体有哪些规定呢?现役军⼈婚姻保护法有哪些规定根据《刑法》第⼆百五⼗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段奸淫现役军⼈的妻⼦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对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段奸淫现役军⼈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

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

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民利益的。

“⾰命烈⼠家属”、“因公牺牲军⼈家属”、“病故军⼈家属”、“现役军⼈家属”的区分(l)“⾰命烈⼠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命烈⼠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命军⼈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命军⼈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家属”是指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的家属。

最后,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一、引言军婚作为特殊婚姻形式,涉及到军人及其配偶的权益保障、家庭稳定等问题。

为了确保军婚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以规范和保护军婚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二、法律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婚姻法律的基本法规,对军婚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军人在服役期间可以结婚,但需要遵守军队的有关规定。

同时,婚姻双方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义务,有权自愿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人民警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是针对军队人民警察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定的,明确了军队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军队人民警察在结婚前,需要向所在部队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后方可登记结婚。

3.《军队人民警察婚姻家庭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保护军队人民警察婚姻家庭的权益,维护军婚的稳定和和谐。

办法规定了军队人民警察婚姻家庭的管理原则、禁止行为、离婚程序等内容,确保婚姻家庭的正常运行。

三、规章制度1.军队婚姻登记制度军队婚姻登记制度是军队对军人婚姻登记的管理制度,包括登记程序、登记条件等。

军人在结婚前需向所在部队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后方可登记结婚。

2.军队婚假制度军队婚假制度是为了保障军人在结婚后享受合理的休假权益而制定的。

根据规定,军人在结婚后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婚假,以便处理婚姻登记、家庭事务等。

3.军队婚姻家庭教育制度军队婚姻家庭教育制度是为了加强军人婚姻家庭教育,提高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幸福指数而制定的。

该制度包括婚前教育、婚姻指导、家庭教育等内容,旨在引导军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和家庭价值观。

四、军婚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以下是一些军婚案例的分析:1.案例一:军人婚姻登记被拒某军人在服役期间与女友决定结婚,但所在部队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未满足登记条件为由拒绝了登记申请。

军婚法律真实案例(3篇)

军婚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张某某系现役军人,因部队工作需要,长期驻扎在外地。

李某某则在家照顾孩子,承担家庭琐事。

由于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8年,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并抚养儿子。

二、争议焦点1. 军婚的法律保护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离婚?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三、案例分析1. 军婚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条款体现了对军婚的法律保护。

军婚是指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肩负保家卫国的重任,其婚姻稳定性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

因此,法律对军婚给予了特殊保护。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此条款明确了离婚程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一方若要提出离婚,需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方可判决离婚。

这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尊重和保护。

在本案中,张某某作为现役军人,若要提出离婚,应先进行调解。

但由于张某某长期驻扎外地,无法参与调解,导致调解程序无法进行。

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李某某要求抚养儿子,张某某则愿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在判决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2)双方的经济条件;(3)子女的意愿。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某长期驻扎外地,无法照顾儿子,而李某某在家照顾儿子,具备抚养条件。

同时,张某某愿意支付抚养费。

因此,法院判决儿子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四、判决结果1. 判决离婚;2. 儿子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3. 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浅谈《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

浅谈《婚姻法》对军婚保护的规定

( 关键词 ] 现 役 军人 ; 军婚 : 姻法 婚 ( 中图分类 号 ]D 5 5 ( F5 文献 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 7 1 0 (0 】 0 0 7 0 6 2— 5 0 2 1 )2— 0 6— 3


对婚姻 法第 3 3条“ 人一 方有重 大过 错 的 军
项的“ 遗弃 家 庭 成 员 ” 一 般是 指对 于 家庭 成员 的 则
军 人有其 他重大 过错导 致夫妻感 情破 裂 的情形予 以 判 断 。而《 婚姻法 》 3 第 2条 第 三款规 定 了以下 三种
情形 : I 重 婚或 有 配 偶 者 与他 人 同居 的 ; 2 实 施 () ()
成 对非军 人配偶 方 的猜疑 、 误解 等 , 结果 导致 夫妻感
情破 裂 。在这种情 况 下 , 人 配 偶 能否 解 除婚 姻关 军 系仍 取决 于这种有 一 般 过 错 的军 人 , 以 司法 解 释 所 对 “ 书” 界 定 的军 人 方 “ 大过 错 ” 但 所 重 的适用 范 围
项 的“ 家庭暴 力或 虐 待 ” 指 “ 为人 任 意 殴 打 、 是 行 捆 绑 、 害、 残 强行 限制人 身 自由或者 其 他 手段 , 其 家 给 庭 成员 的身体 、 精神 等方 面造 成一 定 伤 害后 果 的行 为。持续性 、 常性 的家 庭暴 力 , 成 虐待 ” 经 构 。第二
收 稿 日期 :0 1 0 2 2 1 — 3— 0
和作用 在实 际生活 中是非 常 有 限 的 , 对军 婚 特殊 保 护仍停 留在对 非军 人 配偶 方 离 婚 自主权 的 限制 上 ,
“ 但书 ” 定 的 内容还 存 在一 定 的缺 陷 , 现实 生活 规 与
中 出现 的情形有 较 大 的 出入 , 因而具 有 进 一 步修 改

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有哪些特别意义

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有哪些特别意义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有哪些特别意义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有哪些特别意义?军队是执行国家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人是从事军事工作的特殊人员,他(她)们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御外来颠覆和侵略的艰巨任务,为了祖国和人民的安宁日夜战斗在国防岗位上。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部队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于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发保家卫国的热情,增强部队战斗力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到1980年的修改,我国的婚姻法都对现役军人的婚姻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这种特别规定,体现了军人婚姻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特别保护。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早在红军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1950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1980年公布的现行婚姻法在确立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再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l997年公布的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同年公布的新刑法也对破坏军婚罪作了规定。

这充分说明,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并作为有关军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则,这项政策和原则至今没有改变。

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同时,由于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它既体现在“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也体现在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

军婚女方出轨怎么办,法律有哪些规定

军婚女方出轨怎么办,法律有哪些规定

军婚女方出轨怎么办,法律有哪些规定坐牢基本上是不用的,不过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军人工作中有很多任务,决定了军人需要格外稳定的婚姻,才能保证他在工作中能够集中注意力保家卫国。

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规定给予军人婚姻以特别的保护。

▲一、军婚女方出轨怎么办,法律有哪些规定针对军人的婚姻法,和针对普通人的婚姻法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

因为军人工作的特殊性,在某些时候,离婚可能会对军人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国家利益。

所以军婚在很多程度上都是偏向于军人一方的。

这也是由军人自身的特性决定的。

军人妻子出轨要坐牢吗?其实军人妻子出轨,过错方主要在于军人妻子出轨的人。

如果当事人情节严重,很可能就会造成破坏军婚罪。

这个罪责如果严重就是要坐牢的。

小编在这里主要把破坏军婚罪分成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重婚,也就是明明知道军人的妻子已经结婚,依旧和她办理结婚手续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罪责是最严重的,很可能会有牢狱之灾。

第二种是同居。

同居一般代表两人之间有比较严重的经济关系。

第三种是通奸,即发生了不正当地男女关系。

第三者的行为还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只是一般的通奸行为。

通奸虽不构成犯罪,但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当属于政纪、党史处理的范畴。

如果第三者执迷不悟,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和有夫之妇继续纠缠不清,甚至劝她离婚,造成军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应另论别处。

军婚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在客观上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军婚有何法律规定

军婚有何法律规定

军婚有何法律规定军婚往往是包括两方面的,即军人结婚与军人离婚,而不管是在哪方面法律都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样做也是对军婚的一种保护。

那么你知道我国关于军婚的规定有哪些吗?而军婚诉讼又该由哪些法院管辖?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解答。

军婚往往是包括两方面的,即军人结婚与军人离婚,而不管是在哪方面法律都是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样做也是对军婚的一种保护。

那么你知道我国关于军婚的规定有哪些吗?而军婚诉讼又该由哪些法院管辖?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解答。

▲一、军婚有何法律规定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

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

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了纯洁和巩固部队,为了增强军地、军民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颁发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战士在未满现服役期间不准结婚;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干部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要求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还规定了,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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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案情介绍〗
1998年原告董矫(女)为旅行社导游,在一次带团去黄山时一位游客摔倒,恰遇被告韩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志愿兵,现役军人)相助。

董矫对韩虎感激不尽,两人自此相识并恋爱,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

婚后一周韩虎就回到了部队。

韩虎怕董矫一人生活不便,便将自己的母亲从农村接来与媳妇同住。

不久,董矫因与婆婆不和而向丈夫发泄,找各种借口与其吵打。

周末丈夫一回来就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韩虎的情绪和正常生活。

但是,韩虎考虑到与董矫相识的过程,总以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自己又不能在妻子身边为由一直予以容忍,并多次规劝董矫,希望能够挽回双方的感情。

董矫对此并不理解,不但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认为韩虎的行为是软弱无能,最后发展到要求与韩虎离婚的地步。

韩虎一直对双方的婚姻抱有希望,不同意董矫的要求。

2004年春节韩虎刚回家,屁股还没坐定,董矫就开始挑衅,满嘴带脏字,婆婆也被气得直哆嗦,韩虎一怒之下打了董矫一巴掌。

董矫哭着跑了出去。

2004年4月20日,韩虎接到了人民法院送来的离婚起诉书。

〖审理结果〗
原告董矫主张:双方偶然相识,缺乏了解,与军人结婚完全是出于对军人的崇拜。

婚后发现二人差距太大了,生活习惯也不相同。

我和他结婚,到头来却每天和婆婆一起。

结婚前设想的浪漫婚姻标准与婚后的实际生活相去甚远,故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韩虎答辩说:二人结婚基础好,不能在一起是工作性质所决定。


己将母亲接来是出于好意,怕妻子孤单,现在出现问题我也有责任,但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感情基础较好,造成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与婆婆之间的矛盾,被告婚后对原告关心不够,但双方之间没有原则性分歧,相互之间还有感情。

且被告系现役军人,其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

原告也未能举证说明被告有重大过错,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应予支持。

遂依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军人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人的婚姻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胜诉权的一种限制。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关系,从而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权。

保护军婚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传统,根据地时期关于婚姻的法律、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都有类似的内容。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在法律上给予现役军人的婚姻特殊的保护,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

1997年公布的《国防法》第59条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对军
人的婚姻特别保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由于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的职业特点,对其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既体现在《婚姻法》保护军婚的规定,也体现在军人择偶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配偶也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军婚家庭的优待和照顾。

《刑法》也对破坏军婚罪作了规定。

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婚的高度重视和特殊保护。

适用保护军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

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

第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含义。

这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

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保护军婚的规定。

第三,对“须征得军人同意”的理解。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第四,何谓“重大过错”?过去我国有一段时期保护军婚过于绝对,即使军人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法和好,只要军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离。

这实际上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权,妨碍了法律的公平性。

《婚姻法》修改后,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婚姻过错的,不
需再征求其同意。

所谓重大过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问题存在于婆媳之间。

从婚姻成立时的感情看,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结合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感情基础,婆媳之间因生活方式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夫妻之间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军人一方并不存在法定过错的行为。

因此,人民法院从保护军人婚姻的角度出发,判决不准予离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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