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相关原因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目录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述 (1)(二)军婚的法律适用条件 (2)(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 (3)二、我国军婚保护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军婚的现行立法 (4)1、民事立法 (4)2、刑事立法 (4)(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 (5)1、存在立法缺陷 (5)2、违反婚姻自由平等原则 (6)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 (7)4、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冲突 (8)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一)军婚特殊保护的存在意义 (10)1、军婚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10)2、军婚保护有利于部队建设 (10)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 (11)(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 (13)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 (13)2、部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5)3、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16)结语 (17)参考文献 (18)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摘要】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
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和制约军人家庭稳定的因素增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
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使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挑战,这直接关系到部队日常训练和作战能力。
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军人家庭的婚姻给予特别的保护。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重要性,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合理性。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女性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
【关键词】:婚姻法军婚军婚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必要保护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念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关系。
就是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包括文职干部)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产生的婚姻关系。
其中退役军人、复员人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浅谈军婚特别保护问题
浅谈军婚特别保护问题——由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引发的思考(法学0801 1103080111 石晶晶)摘要首先通过新中国成立前对现役军人离婚进行保护的具体内容和历史原因进行剖析,再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内容、时代意义进行分析,从而在最后对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反对对军人配偶的离婚权进行太绝对化的限制,并从现役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现役军人配偶、与现役军人配偶有同居、结婚等行为的当事人等主体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保护军婚的措施。
关键词:军婚、军婚特别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一、军婚及现役军人的内涵与外延(一)军婚的内涵军婚是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之间的婚姻的简称。
(二)现役军人的内涵与外延1、内涵在我国,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服现役、具有现役军籍,尚未退伍、转业、复员的军人。
2、外延包括现役军官、现役士兵、文职干部、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此外,虽然1982年组建的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属于中华人民解放军,但是其性质上等同于现役军人。
二、新中国成立前对军婚特别保护的历史发展状况(一)发展过程1、军婚保护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国共十年对峙时期(1927年-1937年),特定的历史背景促使一系列保护军婚的规定相继兴起。
如1931年11月公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一次规定军人同意为离婚要件:“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
”1934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综合吸收了上述内容:“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2、抗战中颁布了专门的关于军婚的法规,如1939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公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1943年公布《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和《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将有关内容写进婚姻法,提高了军婚保护的法律位阶。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一、引言军婚是指至少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关系。
由于军人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具有特殊的身份和职责,他们的婚姻关系需要受到特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包括法律依据、军婚的特殊性、军婚的权利和义务、军婚的解除和处理等方面。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依法成立,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婚姻权利和义务。
同时,军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一定的特殊权益和保护。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婚姻管理规定是针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制定的法规。
该规定明确了军人婚姻登记、婚假、家庭住房、家庭医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保障了军人婚姻的合法权益。
三、军婚的特殊性1.婚姻登记军人婚姻登记需要在军队机关进行,而非普通的民政部门。
军队机关将核实军人的身份和资格,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2.婚假军人婚假的安排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军队任务的需要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军人的婚假期限较长,以保证其与配偶共度新婚之夜,并解决婚后事务。
3.家庭住房军人家庭住房的分配有一定的优先权。
根据军队的规定,军人的家庭可以享受到相对较好的住房条件,以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4.家庭医疗军人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到军队提供的医疗保障。
军队医疗系统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四、军婚的权利和义务1.婚姻权利军人在婚姻关系中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婚姻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婚姻平等、婚姻自主等。
军人可以自由选择配偶,并享有平等的婚姻地位。
2.婚姻义务军人在婚姻关系中有一定的特殊义务。
他们需要履行配偶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互相支持、忠诚、关心、照顾等。
军人需要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妥善处理好婚姻关系,确保家庭的幸福和稳定。
3.家庭保障军人的家庭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保障。
军队会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以确保军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民法典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民法典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如果就“民法典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我给出的具体意见。
民法典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典》保护军婚时需要正确理解的四个问题。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应正确理解以下四个问题:(一)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理解。
现役军人配偶,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
现役军人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者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保护军婚的规定。
(三)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但“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照样可以判决离婚。
(四)何谓“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在线的的帮助。
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婚姻法军婚规定有哪些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
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军婚是指一方或者双方为军人的婚姻关系。
在军婚中,由于一方或者双方为军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关系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的影响。
本文将就有关军婚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进行详细探讨。
一、军婚的法律地位1.1 军婚的法律地位军婚在法律上享有与普通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但由于一方或者双方为军人,其婚姻关系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规定的影响。
1.2 军婚的保障军婚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保障,例如在军队内部,对军人家庭的支持和保障会更加周到。
1.3 军婚的特殊性军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在部队中的调动和分配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规定的限制。
二、军婚的离婚规定2.1 军婚的离婚程序军婚的离婚程序与普通婚姻相同,但在军队内部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
2.2 军婚的离婚原因军婚的离婚原因与普通婚姻相同,但由于一方或者双方为军人,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
2.3 军婚的离婚后的处理军婚的离婚后,对于军人家庭的处理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三、军婚的财产分割3.1 军婚的财产分割原则军婚的财产分割原则与普通婚姻相同,但在军队内部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
3.2 军婚的财产分割方式军婚的财产分割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
3.3 军婚的财产分割具体操作军婚的财产分割具体操作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军婚的子女抚养4.1 军婚的子女抚养原则军婚的子女抚养原则与普通婚姻相同,但在军队内部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
4.2 军婚的子女抚养方式军婚的子女抚养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
4.3 军婚的子女抚养具体操作军婚的子女抚养具体操作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军婚的特殊情况处理5.1 军婚的特殊情况军婚可能会浮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5.2 军婚的特殊情况解决方式军婚的特殊情况解决方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
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在我们国家,由于军⼈需要保家卫国,常年都不在家庭⾥⾯,所以军婚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那么我们国家对于军婚的报保护是怎样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但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军⼈⽆重⼤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婚姻。
这是对军婚的保护,但是若要享有这项保护的权利,还需要满⾜⼀些条件:1、现役军⼈的范围。
现役军⼈是指在中国⼈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部与战⼠。
包括中国⼈民武装警察。
在军队⼯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和其他⼈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员均不属于该现役军⼈的范围。
2、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军⼈的配偶不是军⼈,该配偶向现役军⼈提出离婚的情况⽽⾔。
如果双⽅均为现役军⼈,或现役军⼈向不是军⼈配偶的⼀⽅提出离婚,不适⽤军婚保护的特殊规定。
3、现役军⼈配偶提出离婚后,如果现役军⼈本⼈不同意的,⼈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的配偶进⾏⼀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4、军⼈有重⼤过错的不适⽤这⼀规定。
也就是说并⾮只要军⼈不同意,配偶⼀⽅就不能离婚,当军⼈有重⼤过错时,⾮军⼈的配偶⼀⽅仍可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我国《婚姻法》规定:“⼈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
”这⼀规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也就是说男⼥⼀⽅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并不取决于另⼀⽅是否同意离婚,⽽是由法院来决定,⽽法院的标准就是夫妻双⽅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是否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两种情况:⼀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也⽆效,那么法院应准予离婚;⼆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是没有完全破裂,就算法院没有调解成功也不准离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军⼈的配偶提出离婚,就需要军⼈的同意才可以,否则是不能够离婚的,但是如果军⼈在婚姻中属于严重的过错⽅,那么也可以进⾏离婚。
论《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
论《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制度作者:郭琦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10期我国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的主要依据来源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立法渊源和法理分析等方面结合现实状况进行分析,论证实现保证军人婚姻家庭稳固应从多角度入手,而不能仅仅通过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来实现。
一、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立法起源军婚特殊保护制度起源于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地方工农政权。
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中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在战争年代,国家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军人作为国家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他们的家庭不至于因为动荡而遭到破坏,体现了对军人的关怀,能够使他们安心战事,无后顾之忧。
极大的鼓舞了军队士气,对革命的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可谓是我国传统立法上的一个亮点。
如今,战争年代保护军婚的立法思想的起源已经与时代主题不符。
军人们虽然仍坚守在保家卫国的最前沿,但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主题,军人也不再完全无暇顾及后方家庭。
讨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否应该存在就需要对它重新衡量。
二、对《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分析(一)法条分析我国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相比1986年《婚姻法》增加了但书规定。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司法《解释(一)》第23条作出了具体化规定,即:如果军人一方具有《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之一的,或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则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即指:一、军人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二、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除此之外,还有司法《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道德情形”,也应属婚姻法第33条中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中国,军队是国家的重要力量,人民解放军是中国的公民军队。
为了保障军队的正常工作和维护军人的尊严权益,制定了一系列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这些制度在保障军婚家庭稳定的同时,也为军人的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案例一:2016年3月4日,解放军总医院方舱医院护士长李娜因连续为新冠肺炎患者奋斗而感染病毒,不幸去世。
她的丈夫是一名海军战士,李娜的去世给他和他们的孩子带来了深刻的创伤。
海军方面为他们提供了养老金、重大疾病补贴、医疗补贴等一系列福利,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这是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中安排的一项特殊权益,为军人的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案例二:军队还为军婚家庭提供了一系列特殊配套措施。
比如,夫妻职业配对优先安排,以确保他们不会分离夫妻;家庭优先安排住房等待,让军人的家庭住房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这些措施为军婚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帮助,让他们能够轻松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案例三:军队还为军婚家庭提供了特殊保护,以避免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夫妻分居或离异。
比如,在双方都在军队当中的情况下,当一个人的工作需要调动到远离家乡的地方时,另一个军人的工作和生活也应该得到同样的重视和保障。
军队在工作安排和配偶探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特殊安排,让军婚家庭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保护。
总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为军人的家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帮助,保障了军婚家庭的稳定和军队的正常运作。
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军婚家庭的问题,尊重和保护军人及其家庭的权益,为军队的强大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同时,军人和普通人的家庭情况是不同的,他们经常面对一些特殊的困难和挑战。
比如,军人的工作性质使他们经常与家人分离,面对的安全风险也比一般人更大。
此外,军人的工作强度相对较大,他们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一些高强度的训练任务,而这些任务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因此,军队需要制定一些特殊的保障方案,以照顾这些家庭。
作为公民军队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解放军已经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制度,为军婚家庭提供了特殊保障。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
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论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军队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卫祖国和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权益,各国普遍实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为军人和其配偶提供额外的权益和保障。
本文将就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意义、实施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背景可追溯至古代战争时期。
军人战斗在一线,常常面临枪林弹雨,冒着生命危险为国家和民族作出贡献。
然而,战争不仅给士兵本人带来伤害,也给其配偶和家庭带来许多困扰。
因此,各国开始意识到为军人和其家属提供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军人及其家庭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享有一系列特殊的待遇和福利。
例如,在工作岗位上,军人的配偶可以享受到工作环境的合理调整,以便更好地照顾家庭。
此外,军人的子女也能够获得优秀的教育资源,包括特殊的奖学金和教育补贴。
这些措施为军人家庭提供了稳定的生活保障,增强了他们在履行军人职责时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其次,全球范围内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实施情况值得关注。
各国根据国情和军事需求,制定了适合自己的保障政策。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婚特殊保护法》于2017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军婚特殊保护的范围、待遇和程序,并明确了违反该法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此外,中国军队还通过设立军婚房和军婚时尚居委会等形式来提供更全面的家属支持服务。
与中国相似,其他国家也不断完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旨在为军人及其家庭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然而,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制度的标准化和公正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军事单位对于军婚特殊保护的标准和执行力度存在差异,部分军人及其家庭可能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其次,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缺乏完善和修订。
由于各国家情不同、军事需求不同,不同国家的制度存在差异,有待通过进一步研究和调整来提升制度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我见的开题报告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我见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国家保障军人权益的体制日益完善,我国也逐渐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如军人就业优先、军人购房优惠等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可以使官兵们更加安心服役。
然而,对于军婚家庭而言,由于军事特殊职业的性质,经常需要在军人与家庭成员之间作出选择,使得婚姻不稳定因素增多。
同时,在军人服役期间,婚姻和家庭生
活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和扰动,给官兵家庭带来极大的困扰。
因此,适当的保护措施必
不可少。
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是以维护军属婚姻稳定为目标,弥补军事特殊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保障军人权益,改善官兵生活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旨在研究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相关问题,实现对制度的全面了解,并提出个人的见解和建议。
二、研究内容和步骤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第一部分:介绍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概念与意义,简要梳理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现有形式。
第二部分:分析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影响因素。
通过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式,探讨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部分:探讨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从优化政策、完善职业规划、提高官兵责任感等角度,提出个人的建议和意见。
三、研究目标和意义
本文旨在:
1、加深公众对军婚特殊保护制度的认知,提高军婚家庭的幸福感与获得感。
2、通过对军婚家庭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调研和分析,了解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和发展趋势,提出创新建议,促进制度完善和发展。
3、为军婚家庭的权益保护提供借鉴和参考,为完善我国现行军人权益保障体系
提供实质性推动。
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
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体现国防法规
摘要:
I.引言
- 介绍现役军人婚姻法的背景和重要性
II.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保护内容
- 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性
- 现役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
III.现役军人婚姻法对国防法规的体现
- 维护军队稳定和军人家庭和谐
- 保障军人权益,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
IV.结论
- 总结现役军人婚姻法对国防法规的体现和重要性
正文:
I.引言
在我国,现役军人的婚姻法保护对于维护军队稳定、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以及保障军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保护内容以及其对国防法规的体现。
II.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保护内容
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都需要经过军队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此外,为了保障军人家庭的稳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破坏军婚罪:对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将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III.现役军人婚姻法对国防法规的体现
现役军人婚姻法对国防法规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维护军队稳定和军人家庭和谐: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有助于维护军队稳定,减少因家庭问题导致的军人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军队战斗力。
2.保障军人权益,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通过法律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权益,让军人感受到国家对他们的尊重和关爱,进一步激发军人的职业自豪感,增强军人职业的吸引力。
IV.结论
总之,现役军人婚姻法的保护体现了我国对国防法规的重视。
婚姻法为何对军人婚姻进行特殊保护
婚姻法为何对军人婚姻进行特殊保护《婚姻法》有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
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这一军婚条款最早起源于解放战争时期,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免除后顾之忧。
1950年制定《婚姻法》时,吸收了这一规定,在起草报告中说,当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完全胜利为期不远的时候,德阳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作这种规定,表现了军人的配偶能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
1980年《婚姻法》保留这一规定,未作任何改动。
现在距离解放战争时期已有50年的时间,实际情况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也已处在和平建设时期多年。
今天,军婚的特殊保护还需继续保留呢?从实际情况看,还是需要的,这是由于军婚的特殊情况所致。
军人担负着保卫国防、抗击侵略的重大使命,其流动性很强,长时间无法与亲人团聚,做出了巨大的奉献。
军人的配偶也为军人家庭做出了巨大奉献,承担了比别人更多的艰辛。
因此说,维持好一个军人的家庭需要付出比常人更多更多。
对此,在和平社会中的全国人民都应感谢军人及其配偶的奉献,同时要尽自己所能,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军人家庭创造更多的团圆机会。
而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保护,是国防建设和稳定军队的需要,有利于解除战斗在国防前线的军人的后顾之忧。
法律规定中的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里服役,拥有军籍的人,不包括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和军队离退休人员,也不涵盖在军队单位中工作的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法律规定中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人,不涵盖与现役军人仅存在婚约关系的现役军人的未婚夫、未婚妻,或仅有恋爱关系的人。
若现役军人的配偶也是军人,则不适用这一规定而适用离婚的一般规定。
若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也适用离婚的一般规定。
我国《刑法》另有一条破坏军婚罪的规定,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论我国军婚的法律保护制度
论我国军婚的法律保护制度作者:丁雪涛陶鹏来源:《科学与财富》2013年第04期摘要:文章对我国军婚受特别保护的原因和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进行了简要说明,对社会认同和拥护军婚法律保护制度提供了基本理论。
关键词:军婚法律保护制度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
现役军人则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
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我国军婚受特别保护的原因(一)现实基拙1.保护军婚有利于国家稳定。
从维护主权稳定的角度来看,军队的稳定离不开军人家庭关系的稳定。
广大官兵为了祖国的安宁、人民的幸福,远离家乡,日夜坚守在岗位,所做出的牺牲和奉献有目共睹。
军人的婚姻如果遭到破坏,不仅影响个人,还要影响整个军营的稳定,更与国家军事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国家有必要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从法律角度加以特殊保护,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使现役军心稳定,全身心地履行职责,进而增强部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为部队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2.保护军婚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常年两地分居是已婚军人面临的主要家庭问题。
由于军人承担任务的特殊性,很多军人坚守在远离家乡的工作岗位,长期两地分居,给军人的婚姻带来了隐患。
长年累月没有感情的联络,很容易使两人之间疏远淡化,对夫妻关系会有很大的影响;家里发生矛盾时,军人往往不能赶回亲自疏导、化解矛盾,在精神方面带来一定的压力;此外,还有其它的现实政策条件限制:如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不能随军;符合随军条件的因部队条件的限制没有随军等,这就使得军婚很容易被破坏。
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有其必要性。
(二)法理基拙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对军人所承担的义务进行补偿是现行军婚保护的立法根据。
1.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法学原理。
军婚保护制度
军婚保护制度军婚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提供特殊的保障和优待措施的一种制度。
军婚保护制度的出发点是解决军人因为工作特殊性而可能面临的婚姻矛盾和家庭困扰,同时也旨在为军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增强他们投身国防建设的积极性。
军婚保护制度一方面关注军人婚姻的稳定,从法律层面提供保护。
在军人离婚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军人方的利益,比如对军人妻子的财产分割给予更多的倾斜,严格限制离婚人数,要求必须得到上级军事机关的批准。
这样一来,就有效减少了一些因军人工作特殊性而容易产生的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
另一方面,军婚保护制度也注重为军人婚姻提供特殊照顾和福利待遇。
对军婚生活不稳定困扰的问题,军队一直积极探索解决办法。
比如,在军人配偶就业问题上,军队会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争取给予军人妻子更多的就业机会和优惠政策。
此外,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军人家庭也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军婚保护制度的出台使得军人婚姻更加稳定,家庭更加和谐,进一步增强了军人的工作积极性。
首先,这种制度保障了军人婚姻的稳定性,减少了军人离婚的可能性。
其次,对军人妻子的就业政策和优惠待遇,让军人的家庭生活更加稳定和富足。
在部队工作中,军人也能更加专注于工作,不会因为家庭问题分心,提高了军队的整体效能。
但是,军婚保护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如何保护军人配偶的权益,同时又不让制度被滥用,需要更加完善和严密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军婚保护制度也需要不断跟进和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军人家庭需求。
总之,军婚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有助于保护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提高军人的工作积极性。
通过合理制定的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军婚保护制度为军人的婚姻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切实保障了军人和家庭的权益。
然而,这一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军队的战斗力和综合素质。
军婚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历史原因
军婚保护制度的内容及其历史原因
军婚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假制度:军人在婚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有权享受短期内不得扣发工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2. 抚恤补助:对牺牲军人及退役军人的配偶和子女给予相应的抚恤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3. 安家费和住房保障:军人结婚后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并享受优先分配住房的政策。
4. 子女教育补贴和保险:军人的子女享受教育资源优先保障,同时还可以享受相关的教育补贴和保险待遇。
这些制度的历史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军人的特殊性质:军人承担着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责任和使命,其工作环境和任务相对较为特殊,存在一定的生活风险。
为了激励军人投身军队工作,保障其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军婚保护制度得到了逐步建立和完善。
2. 军队建设和战备需求:军队对于人才的吸引力和留存力是军队战备建设的重要因素。
而婚姻家庭稳定是吸引和留住军人的关键条件之一。
因此,建立健全的军婚保护制度有利于调动军人的积极性和士气,促进军队建设和战备能力的提高。
3. 社会责任和公平性考量:军人的工作性质注定其在短时间内难以享受基本的人身自由和社会权益。
婚姻保护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供一种补偿机制,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共识。
总之,军婚保护制度的内容和历史原因主要是为了保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投身国防事业,促进军队建设和战备能力的提高。
论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
论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由于军人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军婚也具有了与军队稳定、国防安全等息息相关的特殊性。
目前我国的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主要是指现行《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其实质上是在当今现实状况下对战争时代相关立法思想的延续。
为了稳定军心、维护国防利益,以在一定限度上限制军婚中非军人一方配偶的离婚自由权为手段来实现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军婚特殊保护规定的修改,为传统意义上的军婚保护增添了具有时代特点的新内容,使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更完善。
然而在社会环境越发复杂和人们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法律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一冲突,但是并没有彻底改变在军婚特殊保护中非军人一方配偶的个人权益遭到某种程度侵害的现实。
本文从军婚的概念、军婚特殊保护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介绍现行《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所作出规定的不足之处,着重关注军婚特殊保护中非军人一方配偶的权益保障,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
通过典型案例介绍笔者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内容,以及案例所引出的问题。
论证选择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问题作为论文题目进行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概述。
解释军婚概念及军婚与一般婚姻不同的特殊限制,从现实法律规定方面阐述军婚特殊保护在我国现行各部门法中的体现及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功能。
解释军婚概念及军婚与一般婚姻不同的特殊限制。
第三部分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现实问题及原因。
从时代特点、该制度产生的负面效应和具体司法实践中的举证困难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军婚民事特殊保护进行分析,通过限制非军人配偶一方的权利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做法。
第四部分我国军婚民事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立法建议。
军婚是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
军婚是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我国法律对军婚的法律保护还是非常全面的,尤其是在军婚离婚方面,对现役军人的利益保护的更多。
同时,军人在离婚方面也是与普通离婚有所区别,这点还请大家多注意。
军人在我国属于非常特殊的一个群体。
他们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跟普通人有很大的区别。
针对这一特性,我国对军人的婚姻也是作出了诸多保护,这无疑也是对军人利益的一种保障。
那么你知道我国对军婚是怎么保护的吗?接下来,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
具体关于法律对军婚的保护,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书”虽然只有十三个字,却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
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这里的“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从程度上看,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
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过错”,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同居",依照《解释(一)》第2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军婚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相关原因
军婚,对于很多人来说,是羡慕的,但是,军婚也是收到法律特殊保护和限制的。
那么,为什么要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们。
军婚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1.相当多的军人驻守在边关、海防及远离城市的军营内,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护军婚是国防建设、稳定军队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
2.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
就婚姻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而不能与普通公民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3.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部队待遇,服役条件的改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
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短期内军人的待遇尚达不到质的飞跃,因此,国家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以法律的手段使军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平衡。
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影响和制约军人婚姻家庭的因素增多,同过去相比,我国目前的军婚保护工作不容乐观,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艰苦的基层部队。
军人结婚的相关规定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九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因此,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军人结婚的要求
(一)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二)其次,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