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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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学说及评析(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学说 1.经济法责任独立之否定说该学说的核心主张是否定经济法责任的存在。据其否定的原因,该学说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为根源性否定;其二为形式上的否定。 2.经济法责任相对独立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体现的是一种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其责任的追究必然体现社会本位思想。因此,经济法的责任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3.经济法责任独立说之二——综合责任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这种独立的责任不同于传统的法律责任,而是一种综合责任。(二)各学说的评析否定学说从侧面反映出传统的公私法和部门法划分理念对整个法学研究的影响;也体现出经济法学理论的完善与创新的艰难之旅。很显然,这一观点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从某一方面来说,持这一观点的人对经济法根本就不了解,看不到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学的独特性,从而掩盖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其仅仅从某一点看经济法责任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与传统经济法责任具有一致性就臆断其实质的一致性是极端错误的。这种观点的发展最终只能束缚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发展,阻碍着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完善。相对独立说客观上

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11665.它在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问题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它人为地将完整的经济法责任分割成两个部分,体现了其在这个问题上立场的不坚定。这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逻辑问题,而且也容易导致实践操作的障碍,如竞合问题的产生。综合责任说虽然解决了困扰经济法学界的一大堆难题,摆脱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羁绊,成功将三者结合在一起,并最终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但是,在承认自己的观点前提下又否定自己的观点,有自相矛盾的嫌疑。综合责任论力图组合传统法律责任形态来处理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发生的诸多经济问题,但由于传统的法律责任形式已无法完全应对违反经济法的主体责任的追究。所以,这种简单的综合并不能真正的`解决经济法本身所面临的社会问题。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的责任,而且它的责任应该是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时刻在不断发展并自我完善,虽然我们还不能完全确定它现在该是什么,但是我们应该能够去推测它将来应该是什么。从前述的几种学说来看,经济法责任从不存在到存在、从依赖存在到独立存在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反映了经济法学科逐步走向成熟的曲折进程,也反映出学者们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和探索的艰辛历程。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正当性分析(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经济法理论完善的迫切需要经济法责任理论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发展决定着整个经济法学的发展。从这方面

讲,经济法责任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在过去的几十年探索中,我国的经济法学理论逐步走向成熟,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也基本形成。在此历程中,经济法责任也始终伴随着经济法律关系变化的全过程,不但是经济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经济目的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也是影响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重大问题。多年研究的理论成果与司法实践证明,完善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必要性已毋庸置疑。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十分混乱,理论深度不够,基本范畴提炼不够,这都制约着整个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步伐。因此,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填补经济法理论空白的重要内容之一。另外,经济法责任的实现,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秩序的需要。如果没有经济法责任的实现,经济法就难以真正做到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正,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从而破坏了整个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是经济法律实践的迫切需要20xx年,以北大师生为主体起诉的“松花江污染案”可谓轰动一时。有人把它看作是个笑话,认为这种行为是荒谬的。因为此案中原告一是鲟鳇鱼,原告二是松花江,原告三是太阳岛。从具体的法律关系来看,目前我国还不承认物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这种诉讼尚得不到支持。笔者认为,此诉讼虽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它客观上引起了人们对危害社会整体利益行为的关注,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有利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开始呈现多样

化,传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和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在调整利益结构上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仅依靠传统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保护社会关系和社会整体利益已经远远达不到社会要求。新领域内产生的利益的法律保护开始出现空白,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些客观要求法律必须做出相应的回应。另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我国经济法调整机制的基础建设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严重。而引起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经济法尚未建立起自己的特殊的调整机制,尚未建立起自己的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韩国及日本等,都已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善的经济法的调整机制,授权法院依法追究违反经济法行为的经济法责任,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公权主体如检察机关、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私权主体如私法人、自然人、社会团体等依法提起追究违反经济法行为的经济法责任的诉讼主体资格。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制度建设也可以借鉴上述先进经验。

三、经济法责任的构建与实现(一)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的构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研究和探讨是全面、深入解读经济法责任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其具体是指行为人据以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能够满足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法定条件。 1.主体要件责任主体是指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在经济法中,虽然学者对他

们的分类不同,如有学者把经济法主体分三类(经济法行政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中间层)。也有学者把经济法主体分两类(规制主体和规制受体),但是他们作为经济法责任主体时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必须具备责任能力;(2)不具备免责条件。 2.主观要件在民事法律责任追究中,通常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只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适用的。而在经济法责任中,无过错原则得到了比在民法中更为广泛的运用,即行为人虽无过错,但由于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损害,基于经济法的规定,也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原则的确立,正好体现国家运用其权力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人权等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的具体运用,反映着国家立法的价值取向。 3.行为的违法性在多数情况下,行为的违法性应是构成经济法责任的基本条件,其在经济法领域也具有多种表现。但是,由于经济法责任在某种情况下并不以行为的违法为前提的,国家基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往往通过设定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对特定主体及行为进行干预,纠正或避免被干预行为的负面效应。因此,行为本身是否违法不应当成为设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4.损害事实

与民事责任不同,在经济法责任的构成中,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必要条件的,行为人即使没有给特定人造成具体损害,也要承担责任。比如,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可能没有给特定人造成损害,但是,考虑到这种行为如果不加制止,最终必然要给特定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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