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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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科技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保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并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和专账核算。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四条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成都市(含各区(市)县)工商注册的成都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成都市(含各区(市)县)工商注册的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

第五条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1、补贴科技保险险种范围:科技部和保监会共同确定并现行有效的科技保险险种,险种保险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

2、可投保的保险公司:科技部和保监会共同确定从事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对预算安排的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将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补贴。

4、预算资金补贴完毕将不再对该年度剩余的科技保险保费进行补贴,以后年度也不对以前年度未补贴的保费进行补贴。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补贴资金采取按比例补贴的方式。

对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涉及财险或寿险类的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涉及出口信用类的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

如果企业某项科技保险还享受其他财政保险补贴,则本补贴资金与其他财政补贴之和应不超过该企业该科技保险项目实际支出保费的100%。

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申请和审定
第七条科技保险补贴业务由市科技局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办理。

第八条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附后,企业请到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报相关内容,网址:);
2、申请人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填开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以下简称收据)。

4、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第九条对申报材料完整且无疑问的,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在收到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初审和复核完毕,将申请表和收据报送市科技局审定,其余材料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留存备查;对存在有疑问的材料,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有权进行相关调查,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企业受理与否的书面答复。

申请企业如对答复不服,可向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条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复核以及科技保险统计、与保险公司对账工作等。

有关统计材料每半年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初审意见,对合法收据和申请的相关内容进行复审后,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随时监督检查有关申报材料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科技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并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保险公司对于获得补贴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求退保的,应首先征得市科技局书面同意,并由该企业退还相应补贴资金后,保险公司方可办理退保手续。

未经市科技局书面同意,保险公司擅自给予企业退保的,应追究保险公司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
金。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成科财字〔2008〕34号)作废。

附件:成都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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