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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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以及清算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凭证登记是指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凭证事实的行为。凭证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凭证初始登记

第三条凭证创设机构首次申请办理凭证初始登记的,应开立创设账户,并与清算所签订《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

已在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的,可使用持有人账户作为创设账户。账户开立具体办法及所需提交的文件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

签署《登记协议》时,创设机构应提交单方签署并盖公司章的《登记协议》(一式肆份)。已签订过《登记协议》的,原《登记协议》适用于创设机构创设的所有凭证,后续创设时无需再次签订。

第四条凭证创设机构在交易商协会出具《创设登记通知书》后,可申请办理凭证预注册,并向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1);

(二)《创设登记经办人员授权书》(格式见附2);

(三)创设机构盖章的凭证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实体、

标的债务、名义本金、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结算方式等;

(四)通过清算所网站发布凭证创设披露文件的,应提交相关文件,

具体文件参照交易商协会《业务指引》执行;

(五)交易商协会出具的《创设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第(一)、(二)项材料须加盖创设机构公章,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创设机构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三)、(四)项材料须同时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并包含公司签章的JPG图片。

第五条清算所对创设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为创设机构配发凭证代码和简称,完成凭证预注册,并在清算所网站公布凭证说明书及创设披露文件。

第六条创设机构应于完成凭证销售工作、资金收讫当日17:00前向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注册要素表》(格式见附3);

(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初始登记持有人名单》(以下简称《持有

人名单》,格式见附4);

(三)清算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须加盖创设机构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清算所于收到上述材料当日,根据《持有人名单》办理凭证初始登记,并向创设机构出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初始登记证明书》(以下简称《登记证明书》)。

对当日17:00后向清算所提交《持有人名单》的,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凭证初始登记。

本条规定的时点为原则性要求,清算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时点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后执行。

第七条《持有人名单》中的机构没有在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的,应事先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

第三章交易流通安排

第八条完成初始登记的当日,清算所将凭证要素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同时,编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流通要素公告》,通过清算所网站向市场公告。

第九条完成初始登记的次一工作日,该凭证可流通转让。

第十条凭证交易流通期间,清算所根据持有人的有效指令办理

相应的凭证结算变更登记。

第四章凭证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凭证注销登记是指清算所在凭证到期时自动对凭证终止登记,或根据创设机构委托,在凭证存续期内或信用事件发生并处理完毕后,终止凭证登记的行为。

第十二条凭证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清算所对该凭证做终止交易处理,并于到期日日终对凭证做注销处理。

第十三条信用事件发生后,清算所根据创设说明书、公告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凭证终止交易和结算,并根据创设机构申请出具确定日期的凭证持有人清单。事件处理完成、清算所得到确实书面证明后,根据创设机构申请对该凭证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创设机构买入自身创设的凭证的,清算所于当日直接办理凭证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创设机构创设公告文件、定期披露文件、临时披露文件等均可通过清算所网站对市场披露。

创设机构提交清算所披露的材料均应为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并包含单位签章的JPG图片。

第十六条凭证登记业务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按照清算所收

费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指南由清算所负责制定、解释、修改,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申请书

2.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

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注册要素表

4.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初始登记持有人名单

5.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印鉴卡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申请书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创设的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已经交易商协会审议通过,现向贵公司申请办理凭证初始登记注册。

我单位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名称:

单位简称:

创设账户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

(样本,仅供参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申请通过贵公司办理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创设登记,现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单位进行创设登记业务的相关操作。

授权人员姓名1: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授权经办人员姓名2:

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号码:

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请附授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授权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姓名 座机 手机 传真 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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