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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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1)
Abstract (1)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1)
(一)应付税款法 (1)
(二)递延法 (1)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带来的问题 (2)
(一)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 (2)
(二)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增多 (2)
(三)会计制度规定合理合法,而税法未确认的,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
(四)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 (3)
三、浅议解决这一差异的办法 (3)
(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能一致的应当尽可能一致 (3)
(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可以保留必要的、少量的不一致 (3)
(三)税法中有些政策亟待明确 (4)
参考文献 (5)
中文摘要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所得税会计诞生于西方的会计学领域,并经长期研究和实践已发展得较为成熟。而我国所得税会计则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本文从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的成因、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概念、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法等几方面对所得税会计进行论述。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tax planning is a relatively new concept, it belongs to the scope of enterprise financial management, have a very important effect on enterprise financial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ax planning tax planning of enterprise income of view, analyzes the curren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planning, and gives the method for strategic tax planning of enterprise income to increase.
[Keywords]:business income taxes tax planning system risk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所得税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征税。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税前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以财务会计的理论原则为基础,以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为核算对象,以提供与决策有用的信息为目标。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使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在应付税款法下,不管税前会计利润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得计算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
(二)递延法
递延法是按暂时性差异发生年度的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种方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差异额*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差
异额*税率,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期初)。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带来的问题
(一)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
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一致,或者说,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且并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而税法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往往全额确认为企业成本费用,这样就会造成国家税源的流失。如企业改制中确认评估增值时,税法并未规定按增值额扣除物价指数纳税,造成税源流失。
(二)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增多
凡是会计制度中规定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不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在申报纳税时都要调整;这种差异称之谓永久性差异。与此同时,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比例不相一致时,在纳税时应予调整,这种差异称之谓时间性差异。总之,当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相分离越多,调整项目就会愈多。
(三)会计制度规定合理合法,而税法未确认的,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如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赋予企业选择会计政策较大的空间,如折旧政策、计提减值准备等;企业有权根据会计制度选择和制订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但企业的会计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一旦变更需按规定披露。这些政策和规定从宏观上讲,有利于保护税本,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但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权益与税务会计根据税法核算的权益不一致时,进行纳税调整便影响了企业的权益。
(四)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
如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法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难以仲裁。
三、浅议解决这一差异的办法
既然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存在着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而且这种差异不可能消除,我们就要弄清差异所在,在实际工作中协调好会计与税法的关系,并积极研究和采取措施,尽可能地缩小这种差异。
(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能一致的应当尽可能一致
国家财政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而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统一。税收是国家财政分配的主要形式。考虑到由于经济决定税收,所以从长远来讲,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地方应尽量保持一致。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同样,税收法规也要吸收会计制度的合理规定。比如,计税工资的办法就值得研究改进,交际应酬费的开支标准两者应有统一的标准等,以避免执行中的矛盾。
(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可以保留必要的、少量的不一致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不会消除,因而纳税调整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如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就有不小差异;2000年在大中型企业采用、2001年在所有企业采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其填列方法,充分说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