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条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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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条例研究
摘要: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对法律公法性的体现,强制性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干预。
公司法的保障内容不仅包括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且包括其他利益,其内容兼顾效率和公平。
由于目前法律中还存在很多漏洞,所以在适用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时候要坚持谨慎原则。
在公司强制性规范设计中要从结构性规则、信义性规则以及分配性规则全面考虑。
文章主要阐述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存在的合理性,讨论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适用情况。
关键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有限责任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6-0-01
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对法律公法性的体现,强制性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干预,因为市场本身并不是完美的,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任意性规范不能解释的问题,在这种时候就需要国家干预的进行,否则不仅给公司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一、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条例存在的合理性
1.效率价值目标
公司是同一产品的成员集体协同产生的,在公司的运行中,要做到对每个成员的贡献精准测量是非常困难的,一些人员的偷懒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公司的运营就会产生很多的问题,从一般的效率价值目标来考虑,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存在可以解决如下问
题:(1)代理成本问题。
在公司中,管理层和股东是一种代理关系,公司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在利益上有共同性,如果公司的业绩有大幅度的提升,那么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也会相应提升。
但是因为两者所处的位置不同,管理层人员很有可能在管理的过程中将公司的财产为我所有,满足个人需求。
股东在公司运行中为了留住更加优秀的人才往往需要对管理层进行激励,这样公司运行中的代理成本就相应增加。
市场在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效用函数出现差异时候不能很好的进行调整,在这种时候就需要法律以强制性的规范进行调整。
(2)信息不对称。
在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量不一致,在同样的环境中,在信息量上占有优势的一方可能会误导信息或者采取欺诈,从而事对方遭受损失。
在公司中管理层持有的信息量是比较大的,持有小额股份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没有决定意义,这样就导致其他强势的股东团体利用他们自身的投票决定公司相关事宜,做出支持管理层的决定,而这个决定会帮助管理层实现自利行为。
要解决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就需要相关强制性法律规范,从而避免股东利益受到损害。
(3)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问题指的是当利益各方采用对他方产生不利作用的方式处理事务的时候出现的外部负效应。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通过谈判解决是不现实的。
需要采用法律强制性规范进行处理,因为强制性规范中当事人不能排除使用该法律规范。
例如,在公司运行中,债权人可以按照合同对一些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预防。
2.非效率价值目标
公司法的保障内容不仅包括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且包括其他利益,其内容兼顾效率和公平。
如果公司在市场运营的过程中总是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一味追求经济价值,抛弃社会价值,那么整个社会将会产生比较大的混乱。
真正理想的市场状态是实现市场价值,在公共目标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实现这个理想状态,必须要求法律制定强制性规范,保证市场诚信。
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
由于对整个市场活动产生影响的因素是比较多的,作为立法者来说,他们在立法的过程中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目前法律中还存在很多漏洞。
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也可能会将当事人更多、更有效率的选择权排除。
即便当事人认为法律已经与当前的社会变化不适应,但是因为法律具有严格的修订程序而不能随便更改。
所以在适用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的时候要坚持谨慎原则。
目前公司主要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设计中要根据不同形式的公司具体设计。
在公司强制性规范设计中要从结构性规则、信义性规则以及分配性规则全面考虑。
1.股份公司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的数量较多且分散,公司决策机构一般是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和监督公司的经营。
在这种环境中采用讨价还价的办法进行各方关系的处理是不现实的,真正能
实现公司规范运作的是相关的法律以及公司内部的各种决议指令等,强制性法律规范在本类型公司中比较适用。
例如,在股份公司中管理层往往喜欢比较缓慢的工作节奏,对一些被迫的努力则相对比较排斥,加上管理层具有自治权,从而造成他们以增加股东成本来提高自身待遇。
所以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有忠义和勤勉义务;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签订合同。
2.有限责任公司
与股份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股东是企业直接的管理者,或者是间接对公司经营进行管理,在日常公司的运行中,股东往往可以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确定某些决议,所以法律中关于有效责任公司的规范主要是以授权性规范为主。
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息问题同样存在,在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并不能对公司往后运作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做出准确的预测,而且很多问题出现之后给予的解决时间和资源有限,所以管理层有可能将协商环节直接省略,从而影响公司章程顺利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要依靠一定的强制性规范,避免机会主义,赋予法院冲破“合同自由”的权利。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司法在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条例是在承认市场机制不
完美的前提下对其进行的完善和监督,强制性规范的实施不仅能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而且能实现法律的公正。
目前公司法的强制性条例的制定和适用还有不足之后,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将会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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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作文,耿佳宁.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界限[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04).
作者简介:马蓉(1978-),女,河南人,单位: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工商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