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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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9.09.24
•【字号】青民社〔2019〕81号
•【施行日期】2019.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的通知QHFS08-2019-0003
青民社〔2019〕81号各市、州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经2019年第5次厅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将《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2019年9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的规范
第三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监事会
第六章社会团体负责人
第七章选举的组织筹备
第八章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九章罢免
第十章补选
第十一章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二章选举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青海省社会团体选举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已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对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充分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反映会员
的意愿、充分进行酝酿。正式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制衡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员的规范
第四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制定会员管理办法。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会员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会员入会。申请入会的个人或组织,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方可入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一)未经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的;
(二)未填写入会申请表的。
第六条会员退会。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
会员因本人或客观原因,递交书面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社会团体应按照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退会。
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公开名册。社会团体应制定会员名册,并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
在网站、会刊等媒体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新增会员名单和退会及被除名会员名单。
第三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会员数量少于或等于100个的社会团体,应设立会员大会,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条会员数量大于100个的社会团体,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会员代表大会应根据行业类别、地域分布、代表性等确定会员代表比例,有对应关系的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是会员代表。会员代表数量一般不低于50人。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每届3-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一般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应为单数。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1/3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设常务理事会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应以现场到会的方式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需留存相关音频影像等资料。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