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但已实际履行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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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以公证作为生效条件,但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合同进行公证,却履行了部分的义务,双方发
生纠纷,如何处理?
日期:[2011-6-25 11:19:20] 共阅[282]次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与履行可以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者开始旅行。
尽管如此,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如果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开始履行,而对方不表示反对的,则意味着所附条件已经作废;如果双方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彼此均不提反对意见(或抗辩),并履行本方义务的,同样应当认定合同实际履行已否定双方所附条件。
此问题中合同约定公证为生效条件,但由于双方实际履行已经放弃了公正的要求,该合同不但生效且已进入实质性履行阶段。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不能逾越的法定审批,作为合同生效、履行条件,不能因双方实际履行而放弃,即使双方可能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义务。由于未经合法审批,涉及行政执法问题,也有可能导致合同未生效甚至无效。如因违法而造成一定后果,则应按合同未成立、可撤销、无效的规定处理。
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但已实际履行的纠纷
(2010-08-03 13: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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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合同法案件
合同
生效
附条件
实际履行
案件介绍:
北京某广告公司与天津某投资公司达成室内外标识标牌的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需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章后生效。但在实际签约时,天津公司仅由一个副总盖了人名章,而且加盖的是公司公章。合同签定后,北京公司由即为其进行了设计、安装,工程完工后,天津公司进行了验收,未按约定时间付款。2010年6月,北京公司将天津公司诉上法院。审理中,天津公司辩称,合同未生效,其不负付款义务或不负有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分析:
一般情况下,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不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当实际履行情况发生时,则应基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维护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已经对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进行了修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综上所述,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均有实际履行行为,故,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天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