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例实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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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XX市工商局

办案人员:XX XX

【案件介绍】

2009年8月14日,XX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XX 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低压开关柜中所使用的控制与保护开关(总货值24万元、型号为KBO-45、KBO-125)涉嫌侵犯浙江BB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涉嫌侵权的商品依法予以扣押之后委托浙江BB电器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09年8月31日,AABB电器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情况报告,认为上述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分析】

XX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XX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66件;

3.罚款140000元。

【争议焦点】

在案件调查过程之中,当事人辩称:

1. 该批型号为KBO-45、KBO-125的控制与保护开关是安装在当事人生产的低压开关柜上一并销售的,并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商品直接销售,应该不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使用在低压开关柜中的型号为KBO-45、KBO-125的控制与保护开关是乙方要求的型号和品牌,当事人是在不知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购进的,在知道该型号控制与保护开关是侵权商品后,对已销售的低压开关柜中的上述控制与保护开关全部进行了更换。

XX市工商局认为: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和《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的规定,在当事人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AABB电器有限公司2009年8月31日出具的认为涉案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书面情况报告,足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低压开关柜中所使用的控制与保护开关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涉案的侵权商品不是当事人自己生产的,而是当事人采购的;采购来之后也不是自己使用,而是安装在其产品低压开关柜中一并销售的,且该低压开关柜中AABB电器有限公司的商标标识清晰可辨。根据上述事实,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将侵权商品用于承揽加工业务,或者作为零配件、原材料用于生产、加工、组装用于出售的新产品的,只要在生产、组装等承揽加工成果或新产品上仍然保留了侵权商标,或者以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商业谈判等方式,用侵权商标向交易对方或公众表明承揽加工成果或新产品的零配件、原材料的,应当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因为承揽加工业务的实质,就是有偿转让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作为零配件、原材料的侵权商品的所有权也就一并有偿转让了。

3.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主观上是否存在违法的故意不是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不影响定性,即当事人即使在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销售的行为仍然是侵权行为。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原则,当事人

的主观因素,却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量罚必须考虑的。鉴于当事人在事发之后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XX市工商局“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办案点评】

本案与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有一些不同之处,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仔细、取证全面、分析深刻、适法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不在于其案值大,罚没款多,而在于明确了如果经营者在承揽加工过程中使用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其成果或新产品上保留了该商标,或者向交易对方及公众表明其成果或者新产品使用了该品牌的原件(原料),就应当以商标侵权论处,从而开辟了一个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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