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条例》编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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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条例》编研思

摘要:建筑乃人类文化的纪念碑,建筑体现文化的必然性、可能性、有效性与深刻性,它不仅是城市文化的表征,更成为国家文化的缩影。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下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潮流中,同属于建筑瑰宝的20世纪建筑遗产却少有人问津,特别是在法定框架下难寻可支撑的保护体系与措施。从认知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现状入手,研究20世纪建筑遗产的认定标准,并从依法治国的思考下给出编研《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条例》的构想,期望能对推进中国20世纪遗产保护及提升“城市乡愁”的认知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建筑遗产立法保护中国建筑思想 20世纪遗产保护条例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提升诸方面治国理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城市建筑的文化科技工作者,我认为城市建设新理念、城市治理新模式,以及具有国家视野的文化能力与城市建筑的发展治理息息相关。习主席倡导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不要搞“奇奇怪怪的建筑”,落实到中国城市与建筑的发展主题上,就是要在融通中实现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并思考:在农耕时代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中

国传统文化重要特征的前提下,当下工业时代究竟要传承怎样的文脉以迎接时代挑战?中国的不少城市被国内外人士贬为没格调,它除指中国城市“千城一面”、肆意大拆大建外,还指中国建筑设计界丢失了自信与自尊,这说明我们的国民长期缺乏必要的城市建筑文化教育。面对中国高速行进的城镇化步伐,面对建筑遗产保护策略上的道德文化自觉与法制规划的缺失,在法纪不彰的时下,仅靠道德治国,真无异于“叶公好龙”,因此法制必须先行。本文结合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及2014年4月29日成立的中国文物学会20世纪建筑遗产委员会的任务,提出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立法”保护与发展的建议。

一、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关于我国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问题,中国文物学会会长单霁翔提出:“与那些令人肃然起敬的古代文化遗产相比,20世纪建筑遗产在文化遗产大家庭中最为年轻,正因此人们往往忽略了它们存在的意义,造成20世纪建筑遗产在各地不断遭到损毁及破坏……”为此,要开展20世纪建筑遗产的科学评估,要探索20世纪建筑遗产的保护方法,要研究对20世纪建筑遗产的合理利用的策略。截至2012年上半年,中国城市化率已近50%,城市化步伐给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多重“隐忧”。归纳其中隐患,本质上是对城市文化软实力认知不够。当下的城市化太偏重城市发展的数量和规

模,忽略资源和环境的代价,忽略文化与历史的价值,呈现粗放发展的“非集约”状态。笔者认为,文化是城市的窗口和风向标,但文化更是历史的记忆。也就是说,文化是历史的,也是现代的;文化是流动的,也是积淀的;文化是动态的,又是传承的;文化是积累的,但又是发展的。应告诫那些在城市开发上大拆大毁者,当下城市任何割裂文化发展历史或搞文化虚无主义的行为,最终都会给文化的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

传统文化是现代文化的源泉,现代文化是传统文化的积累,两者相互依存、联合发展。因此,要正视20世纪建筑遗产保护所面临的如下问题:1.建筑遗产保护理念的价值体系尚未形成共识;2.建筑遗产保护更新机制体系不健全;3.在5年到10年内建筑遗产迅速消失的现象难以缓解;4.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支撑明显不足;5.各级政府对城市化与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缺乏观念,致使建筑遗产难以成为资源;

6.全社会在缺乏建筑文化自觉意识的大前提下,普遍认为20世纪建筑没有什么保护的必要,这种传统观念阻碍着建筑遗产保护与发展的进程。

从法制的层面看,主要缺陷是:1.从国家层面对20世纪建筑遗产或称近现代建筑专门法令缺失;2.地方保护法规与规章随着地区差异而存在法理不足、保护标准参差不齐的缺陷;3.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含义的局限,没有赋予20

世纪建筑遗产或20世纪遗产等更宽泛的含义;4.虽然我国已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实施),但没有对20世纪遗产保护利用的明示;5.现有相关所有建筑遗产保护的法规(很有限),基本不能担负《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要求建设“人文城市”目标的职责。

基于此,再不完善20世纪建筑遗产的条例或法规,中国将再遭受一次(恐怕是)最后一个城市记忆的被涤荡的“灾难”。依法保护有记忆、有乡愁的中国城镇势在必行。

二、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认定标准的丰富含义

联合国世界遗产语境下的遗产名录是基于“突出的普遍价值”而设立的,其含义是指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应从历史、艺术以及科技的视角发现其具有怎样的普遍价值。完成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项目的认定并登录,对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20世纪建筑遗产项目的保护、修缮、再利用乃至公众参与及明晰产权关系、政府与企业资助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在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认定中如何坚持必要的世界文化遗产的原则,借鉴文化遗产的普遍性、多样性、真实性、完整性等项内容极为重要,所选建筑应是创造性的天才杰作、具有突出的影响力、文明或文化传统的特殊见证、人类历史阶段的标志性作品、具有历史文化特征的居住建筑、与传统或信仰相关联的建筑(就中国20世纪建筑而言:中山

纪念建筑、抗战纪念建筑、辛亥革命纪念建筑等均属该价值观的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具备申报“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项目的资格。

其一,在近现代中国城市建设史上有重要地位,是重大历史事件的见证,体现中国城市精神的代表性作品。

其二,能反映近现代中国历史且与重要事件相对应的建筑遗迹与纪念建筑,是城市空间历史性文化景观的记忆载体,同时,也要兼顾不太重要时期的历史见证作品,以体现建筑遗产的完整性。

其三,反映城市历史文脉,具有时代特征、地域文化综合价值的创新型设计作品。

其四,对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诸方面产生过重大影响,是技术进步与设计精湛的代表作,具有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建筑材料、建筑环境、建筑人文乃至施工工艺等方面的特色及研究价值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五,在中国产业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作坊、商铺、厂房、港口及仓库等。

其六,中国著名建筑师的代表性作品、国外著名建筑师在华的代表性作品,包括代表20世纪建筑设计思想与方法在中国的创作实践的杰作,或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的优秀项目。

其七,体现“人民的建筑”设计理念的优秀住宅和居住区设计,完整的建筑群,尤其是新中国经典居住区的建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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