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资源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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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资源税类

一、教学目标

目前,我国对资源的课税具体包括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的资源税,对土地资源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通过学习,应掌握这四个税种的基本课税制度及其各自应纳税额的计算与征纳方法。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明确各资源税种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了解各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形式,熟悉各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纳税人,掌握各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方法。

二、本章重点及难点

重点是各税的税目划分及单位税额;各税的销售数量的确定。

难点是应纳税额的计算,特别是资源税,征税对象是级差收入,计税依据是数量,需要学生理解和掌握。

三、教学时间安排

本章教学共需3课时。

第一节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级差收益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概念: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1、资源税的课税行为是生产(开采)应税资源的行为,对进口应

税资源的行为不征税。

2、资源税是在资源生产(开采)完成后,于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批发、零售已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纳税人不仅包括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4、两种特殊规定:

A、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B、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

.....的单位

..,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单位税额:

(一)基本原则:

普便征收、级差调节。普便征收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资源产品征收。级差调节是对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

(二)税目(征税范围):

1、原油;指天然汽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伴生的天然气;教学方法提示栏:资源税不是重点税种,本章教学,要求学生着重掌握资源税开征的目的及基本的计算。

注意税目中的特殊情况。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卤水)。

注意三个问题:

○1并非所有资源产品均征税,只有列入税目的七类产品才征税;

○2并非列入税目的七类产品均征税,(二)中已经列明了一些不征税的特殊情况。

○3资源税仅对初级矿产品或原矿征税,而对加工后的资源产品不征税。

(三)税额: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固定税额),并按资源等级和产区确定了差别税额。(一般了解)

三、课税数量:

(一)课税数量确定的基本要求

....: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已开采或生产但尚未实现销售的,不征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要求: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

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教学方法提示栏:计算时值得注意

教学提示:着重强调视同销售情况下销售数量的确定。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

6、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税,计税时不考虑价格问题,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举例:

1.某盐场2003年7月份用自产液体盐400万吨加工固体盐100万吨,其中80万吨当月已销售出去,另外20万吨尚待销售;用外购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200万吨,当月全部实现对外销售;此外,该盐场还对外销售自产液体盐300万吨。已知该盐场液体盐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0元/吨,固体盐适用的单位税额为30元/吨。计算该盐场2003年7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100*30+200*30-200*10+300*10=10000元

2.某铁矿当月开采铁矿石8万吨,移送入选铁矿精矿1万吨(选矿比为25%),其余全部销售,请计算应纳的资源税。铁矿石单位税额1、2元/吨。

应纳税额=8*1、2*70%+1/25%*1、2*70%=8、932万元

五、税收优惠: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具体包括:

(1)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的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六、资源税的征收与缴纳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

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资源纳的纳税环节

1、纳税人将自产应税资源产品对外销售,规定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资源产品,应于移送使用环节缴纳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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