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资源税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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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0年。 ❖ (七)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
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八)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
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九)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 (十)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减免税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五)直接用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
❖ 四、计税依据
❖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 五、税率
❖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 量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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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减免税
❖ (一)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 3.炸药库用地; ❖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 (二)减征或免征耕地
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 或者免税。
❖ (三)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 40%征收。
❖ (四)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按原规定税额的70%征税。 ❖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
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 八、征收管理
税目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原矿 五、黑色金属原矿 六、有色金属原矿 七、盐
固体盐 液体盐
税额
8- 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3--5元/吨 0.5--20元/吨或立方米 2--30元/吨 0.4--30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
❖ 六、减免税 ❖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 (二)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地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 单位税额
❖ 【例10-6】 某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某月批准下列单 位和个人占用耕地面积情况如下:某企业扩建厂房 占用耕地10亩;某全日制中学建教学楼、运动场占 用耕地30亩;公路部门拓宽公路占用耕地50亩;50 户农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8亩。该市耕地占用税的 适用税额为4元/平方米;该市所属省的平均税额为 4.5元/平方米,公路用地税额为1.5元/平方米。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 土地使用权为多方共有的,有各方分别按其 相应份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公式 为:
❖ 一方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部应纳税额× (一方实际使用土地面积÷总面积)
七、征收管理
❖ (一)纳税期限 ❖ (二)纳税申报 ❖ (四)纳税地点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 一、定义: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 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一次性定 额征收的一种税。
❖ 二、纳税人 ❖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
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于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 三、征税对象 ❖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一切用于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 设的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第十章资源税类-资料
第一节 资源税
❖ 一、概念:对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 和个人开征的税
❖ 二、征收原因 ❖ 1. 受益性 ❖ 2. 公平性 ❖ 3. 稀缺性 ❖ 三、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
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节 资源税
❖ 四、计税依据: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 ❖ 五、税目与税率:从量计税,差别比例税率
❖ (一亩等于666.67平方米)。计算个纳税人应纳税 额。
七、征收管理
❖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于纳税 人实际占用耕地时一次性征收,以后不再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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