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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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第一题请用电子稿形式予以分析并准备课堂讨论发言,第二题给以思考。

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

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买方)与一家德国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Support GmbH(卖方,以下简称Neuromed)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账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货物到达喀尔马特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买方向保险人Guardian Insurance索赔。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人的的身份起诉Neuromed。Neuromed 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它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法官认为:首先,合同选择德国法为准据法。依据德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德国法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的和德国加入公约的目的,本案应适用公约。其次,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应予适用。理由是:(1)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商事交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协议,视为当事人默示地同意受其约束。Incoterms即属于这种惯例,即使合同中没有提及Incoterms,但提及CIF本身就表明Incoterms将适用。(2)德国商法典第346条确认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的效力。

本案已确定适用Incoterms。按照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本案被告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在将货物在装运港将货物完好装上轮船越过船舷时,货物灭失的风险即转由买方承担。本案双方都承认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将货物完好装上轮船的事实,因而卖方无需为货损承担责任。本案原告认为,被告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就要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的规定修改了Incoterms的规定。法官认为,虽然Incoterms对保留货物所有权对风险的转移的影响未作规定,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规定: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这表明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本案即使适用德国民法典,其第447条也是采纳了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结果也是一样。因此,法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在法律适用的分析、推理、判定、结果上,该案若适用我国法律会有哪些不同?

案例二: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

为了鼓励本地汽车产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于1993年实施了鼓励汽车产业的机制(1993年计划)。1996年以前,9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控制在日本手中。印尼总统苏哈托1996年2月发起了“先锋汽车计划”(1996年2月计划),以建立国内汽车产业并生产国产汽车。但只有一家公司PT TPN公司——有资格享受该计划的税收和关税减免。此外,公司产的国

产汽车——Timor——不是国产的,而是该公司与韩国起亚公司的合资公司生产。该计划起初是为了使合资公司建立制造厂。该工厂将在1998年10月开始运转,生产70000辆Timor 汽车和50000辆运动汽车。国有银行和私人银行同意通过5年期6.0亿美元贷款为该计划提供资助。苏哈托总统于1996年6月发布命令,允许合资公司免税从韩国制造商在其产品中使用20%的印尼部件或为其他目的购买同等数量的部件,同时在其韩国的工厂雇佣最低数量的工人。

对印尼的上述措施,日本、欧盟和美国分别于1996年10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了申诉。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争端方均未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

思考:印度尼西亚在汽车措施案的败诉对印度尼西亚汽车工业的发展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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