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与解决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与解决

据此,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只会出现在动产上,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第一,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权,使先后两个担保物权发生竞合。

第二,第二,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此时,又可分为几种情况:

1.先设定质权,出质人又在该物之上设

定抵押权;该抵押权有可能登记,也可能

不登记;2.先设定质权,质权人经所权

人出质人同意后,再在该物之上为自己的

债务设定抵押,该抵押权有可能登记,也

可能不登记;3.先设定质权,质权人不

经过所有权人同意而在该物之上为自己

的债务设定抵押,由于质权人依法无权在

质物上设定抵押,相对人如属善意,可取

得抵押权,该抵押权有可能登记,也可能

不登记。五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抵押

权与留置权的冲突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

物上,存在抵押权与留置权的情形。依据

《物权法》规定,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动

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因此,不动产抵

押权与留置权不存在冲突的问题。但在动

产范围内,抵押权与留置权可以发生冲

突。只要表现为:

第三,第一,先成立抵押,后被留置。如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后,将抵押

物交第三人修理或者运输,因抵押人未能

清偿修理费、运费,该第三人依法将修理、运输的财产留置;

第四,第二,留置物所有人在其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向他人设定抵

押,使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种担保物权;第五,第三,留置人留置标的物后,经所有权人同意,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或

者留置权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为自己的

债务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善意取得抵押权

的情形。六质权与留置权的冲突质权与

留质权的冲突,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

上,既存在留置权又存在质权的情形。由

于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而权利质权的

标的物是权利,因而留置权与权利质权不

会发生冲突。但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动产

质权,与留置权的冲突却是经常发生。

关于留置权与质权的冲突,只要有两种情

形:

第一,留置权人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此种情形又可分两种情况,一是

经留置物的所有人同意而设立质权;

二是未经留置物的所有人同意,质权

人善意取得质权。

第二,第二,在质权人占有的质物上成立留置权。例如,质权人将质物交第

三人进行修理或者运输,因质权人未

能清偿修理费或运费,该第三人依法

将修理或运输的质物留置。二、冲突

的解决一抵押权之间冲突的解决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物权

法》第199 条规定:款依照下列规定

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

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

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

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该规定为抵押

权的冲突提供了解决方案,即不动产

抵押权发生冲突的,按照登记的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动产抵

押权发生冲突的,则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均登记的,按登记的顺序,登记顺序相同的或者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二质权之间冲突的解决质权之间的冲突,只存在于质权人为自己的债务设立转质权一种情形,由于此时原质权人为转质权人的债务人,其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均为债权的一般担保。一般担保是债务人以其非特定的一般财产即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债的一般担保依债的效力而产生,债务关系一经成立,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即成为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其原质权不得对抗其债权人,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三留置权之间冲突的解决留置权之间的冲突,只发生在一种场合,即留置权人因为自己的债务,留置物又被他人依法留置。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来看,后留置权人直接占有留置物,其公示较间接占有的留置权人更充分,故公信力也就更

强。从留置权人之间的关系看,前留置权人将标的物转移给后留置权人直接占有,也就意味着他对后留置权优先效力的认可,意思自治,法律也无须干涉。此时,原留置权人为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无从对抗债权人的权利。先成立的留置权不得对抗后成立的留置权,后成立的留置权优先。四抵押权与质权冲突的解决《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无明确规定,现有规定只有最高对抵押权与质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 条。该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该规定没有区分不同情况下的冲突,如一味按照该规定势必造成不公平。且该司法解释是依据当时的担保法而作出,现在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关原理和精神已经对担保法做了某些修正。“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因此,对不同的情况,应按照《物权法》的原理和精神,进行不同的分析和认定。

1.先抵押后质押根据权利在先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抵押权成立在先,但是不转移占有,未经登记时,该抵押权就没有经过公示。而质权的成立以转移占有为必要,质权经过了公示。因此,先成立的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可以有效对抗后成立的质权,此时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质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先,因不具有公示效力,亦不能对抗后成立的质权,此时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2.先质押后抵押1出质人自己设定抵押。质权成立在先,质权的成立以转移占有为要件。因占有也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因此不论后设定的抵押权是否经过登记,抵押权人都应当知道标的物上已经设定有质权,于此情形下,设定在后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应优先于先前的质权。2质权人为自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