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是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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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是否有明确规定
一、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是否有明确规定?
没有,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1、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宪法就像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合同与协议,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民众自愿放弃和让渡部分权利是为了给予政府一定的权限以更好的保护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更好地服务于大众。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对民众可期待利益、民众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伤害,是政府对民众的“宪法”上的违约。行政不作为无论是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维护权的放弃,还是表现为对公民个人利益维护权的放弃,都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设想一下,当公民遭到歹徒的抢劫拨打110,而公安机关怠于出警甚至根本不出警,直接损害的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公民本可以通过向公安部门求救并获得保护,但因
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又如当公民向有权机关申请授予职业资格证,有权的行政机关无故拖延或者干脆不作说明和告知理由而直接拒绝授予时,这时候公民可能因为行政不作为而无法获得医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等执业证书从而不能从事自己本可从事的职业进而无法获得收入来源,这时,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显然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将导致民众的合法权益受损,若没有法律制度的救济,不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显然有悖于依法治国的方略。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需要得到法律框架内的保护与救济。
2、行政不作为助长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机关陋习,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是机关的一大陋习,官僚主义本质上就是没有树立服务意识,没有存为人民服务之心。而形式主义更是一种隐蔽的官僚主义,虽然表面上都做了或者推来推去而不采取实质性的措施解决实际问题。而行政不作为是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作风的法律概括和抽象,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法律本质就是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没有运用好法律赋予其的职权为民众办实事,为人民服务。同时显而易见的是,行政不作为也肯定是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行政,未能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其的职权来履行其法定职责与义务。因而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3、行政不作为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威信与信誉,有损政府在民众
心中的形象。
依法行政、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建设服务型政府、为人民服务是党和政府的共同心愿和价值诉求,但行政不作为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怠于作为而致使民众的期待落空,使政府的目标成为一句空话。行政不作为的根本特征在于行政机关有能力为之,且有义务当为之而拒绝作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仅是政府职能的缺位与错位,更是严重伤害了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感情。行政机关只有通过运用手中的职权履行法律等规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权威与威信,但行政不作为却消解了行政机关的威信,同时也不利于树立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行政不作为本身也没有构成犯罪,肯定是不能和渎职犯罪相提并论的。一般来说,行政单位内部会对这些行政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处分,无非也就是降级,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但是,相应的法律制度当中尚且没有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标准,要想彻底的改变行政不作为的风气,恐怕要对我国的行政单位进行刮骨疗伤的改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