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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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形式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形式是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的象征。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通常又被称为政体。实际上,政体有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理解和用法。

广义的政体,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它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内容。

狭义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它所解决的是国家权力的横向分配及其运用,主要涉及的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机关的组成及其关系。

政体与国体构成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中的核心制度。两者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具体地说:第一,国体决定政体。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统治阶级实现其政治和经济统治的需要。第二,政体反映国体,并服务于国家本质的需要。政权组织形式是特定国家民主制度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有效地实现统治阶级对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政权组织形式是否完善,它也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政权组织形式具有多样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这是因为,每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都是在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来选择适合其统治的政治形式的。而影响统治阶级选择政权组织形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许多不同的政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而从近现代立宪国家所采用的政体来看,主要有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两大类。

1.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根据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体。按照君主权力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为以下两种:

(1)二元君主立宪制,是指议会和君主分掌政权,但君主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政府由君主任命并对君主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2)议会君主立宪制,指议会处于国家的主导地位,君主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政府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如英国、荷兰。

2.共和制

共和制是指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元首都由选举产生,它们依据宪法行使职权,并有一

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形式:

(1)议会共和制,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议会,政府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不负实际责任的政权组织形式。

(2)总统制,是指总统和议会都由选举产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同时又是政府首脑,不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典型国家是美国。法国是一种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

(3)委员会制,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为合议制的联邦行政委员会的政体。这种制度主要在瑞士实行。

3.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在类型上可以归入共和制。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君主制。

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具体形式也有所不同,但在总体上都可称为人民代表制。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宪法的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现人民管理国家权力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政体,不只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会议制度,它内涵了我国以民主选举为为基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和规则。

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的主要特征: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国家权力机关体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全国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设置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在权力运行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产生和监督的关系,通称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其他国家都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的监督。

第五,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上,确立权力的分工与监督机制。我国监督、制约机制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基础上的监督和制约。当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不是不受任何制约的。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从人民革命的实践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我国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的总结。

萌芽时期:1921—1927年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工人和农民的运动中所产生的农民协会、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等,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雏形。

初创时期:1927—1937年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建立的工农兵代表大会。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选举了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并组织了人民委员会。1934年1月,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革命根据地政权的组织形式为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

形成时期:1937—1945年的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即“三三制”的各级参议会和人民政府。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为了团结抗战,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号召。在政权建设上,把工农民主政权改为抗日民主政权,它的组织原则是“三三制”。

形成时期:1945—1949年的解放战争时期,在各解放区建立的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确立了解放区政权的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它为全国革命胜利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从此这一制度进入了建设和发展的时期。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而确立的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用方式、方法的总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因为: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其他制度赖以建立基础。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整体和全貌。

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4年正式建立以来,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1982年宪法颁布和施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是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因为: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从人民革命的实践中产生的,适合了我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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