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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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进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治理,按照《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治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通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操纵,严格治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用社按照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并引入市场治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畴内

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信用等级评定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领取了有关证照,且借款人与营业执照负责人应当一致。

2、属当地居住户,具有xx市常住居民户口,在当地拥有住房及固定的经营场所。

3、借款运气行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任何债务纠纷以及为他人顶名贷款或担保贷款超出自身承担能力等记录。

4、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技能,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借款人经信用社信用评定,具备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

6、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7、情愿同意信用社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授信申请及受理

第十二条授信申请。

满足信用社贷款差不多条件的借款人需要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应第一向所在地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书面申请应包含:借款人名称、户口所在地、经营项目、申请借款用途、申请金额、还款来源,还款期限等项目。

第十三条授信申请受理。

借款人的授信申请由信用社负责人确定是否受理,对要受理的授信申请,

信用社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下同)必须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借款人提供的一切情形要实地调查核实。已建立客户经济档案的要核对档案登记资料与当前客户情形是否一致,如客户情形显现变化的,信贷人员必须对客户经济档案登记的内容进行调整记录。

信用社负责人对借款人提出的授信申请未予通过的,由信贷人员将结果通知借款人。

对同意受理借款人授信申请的,信用社信贷人员及时通知客户正式填写《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申请书》,并由借款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资料,包括:近期合同,进、销凭证,纳税单等。

4、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必须如实提供本人信用状况。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情形以及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款情形,负债情形、银行负债情形、与借款有关的其他情形。

6、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

7、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客户授信调查与档案建立

第十四条信用社信贷人员要负责对个体工商户授信的调查。信贷人员应核实借款人以下情形:

年龄、婚姻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文化程度、户籍、从事行业、经营收入、盈利水平、是否具有本地常住或固定的住宅,是否遵纪守法及诚实守信,有否未偿还的银行债务及其它债务,有无隐瞒事实套取贷款行为,是否为本社存款客户以及在信用社的存款帐号、户名、余额及他行存

款情形,信用状况,客户的负债情形、银行负债等与提供的是否一致。客户当前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形。

第十五条信用社要分户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严格使用保管。关于客户信用档案中有关客户个人的非公布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或客户本人书面同意公布外,信用社任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关于客户建档内容的确定,由各信用社可按照不同市场情形进行修订,但至少应包含以下一些内容:

1、客户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2、是否本地户口;

3、客户营业执照号码和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4、负责人家庭财产情形;

5、所经营产品种类、行业经营年限;

6、经营规模(含经营性资产数量、年经营收入总额、库存量等);

7、要紧销售及供货渠道;

8、客户经营场所所有权情形;

9、与信用社业务往来情形;

10、其他金融机构开户以存款、贷款情形。

第十七条信用社对客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应全面、准确,信贷人员要对所建立的客户经济档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信用等级评审

第十八条信用社信贷人员在对借款人进行认真调查并确认无误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评分表》,并初步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初评信用等级在B级(含B级)以上的,形成祥尽的书面调查报告,明确提出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报信用社负责人认定。

第十九条信用社信贷审查岗位人员对信贷人员报送的调查资料进行复查认定,核实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否合理,提出授信额度、期限、使用要求等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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