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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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基础知识

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主要特点

(一)定义

狭义地来讲,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开立信用证,为信用证项下货款支付或收取提供的资金融通,以及对信用证项下单据物权再提供信用等一类短期信贷业务。国际贸易融资是一个围绕跟单信用证(DOCUMENT LETTER OF CREDIT,以下简称信用证)而运作的短期融资业务类别。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作支持的结算工具,是开证行有条件地为进口商支付货款的承诺。履行付款承诺的条件是出口商必须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条款的商务单据(海运提单等货物单据)或金融单据(汇票),只要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在单据提示日即期地支付货款,或在提示日确认在某一将来日期到时兑付。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1)这种付款承诺虽然是有条件的,但却是第一性的,不需要追索就必须向受益人(出口商)或相关银行履行的付款责任;(2)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受贸易合同等其他契约关系的影响,是独立的责任;(3)银行之间处理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交易而非货物交易,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将货物单据交给出口商的银行寄单索汇,属卖出单据,出口商的银行取得单据并垫付货款则属买入单据,开证行对出口商银行偿付的同时向其买入单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付款后开证行释放货物单据,性质为付款赎单。

信用证之所以被纳入信贷业务范畴是因为它不仅仅是国际结算工具,而且也是短期融资工具。当它以减免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方式出借银行信用,不要求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证时立即支付货款,使进口商得以在开证日至付款日到期这段时间,不必将其经营周转中的资金头寸以保证金的形式存入银行,直至到期才支付,这就间接地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只要未收足保证金开证,就会对开证行构成一个信用风险敞口,否则它只是一种纯粹的结算工具。

不仅信用证本身可以成为资金融通工具,它还可以派生出相关的授信业务。信用证是开证行为进口商开出的,简称为进口开证;出口商的银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交给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简称为出口来证。在进口和出口两端的银行围绕一笔信用证可叙做相应的资信或资金融通业务,分别称为进口开证融资和出口来证融资。

1.进口开证融资。在进口开证业务方面,除了减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可以间接地向进口商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外,在信用证项下为进口商提供的授信业务还有:

(1)信托收据。单据及其物权在信用证业务中占有重要地位。开证行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承诺的条件不仅要求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货物单据,而且还要求货物单据能为开证行持有(指以交付转让的方式持有,一般海运提单具有可背书转让性质),取得并可留存全套货物单据,这种权利简称为物权或货权。开证申请人只有对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才能赎回货运单据,否则不能向运输公司提货。在开证申请人不付款而被迫对外垫款的情况下,开证行还可以凭留存的货物单据办理提货存仓拍卖货物,以减少垫款损失。但有下述四种情况开证行不能控制单据物权,需要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的同时给予开证申请人以信用:

①不能控制物权的即期信用证。具体情况有:信用证条款所要求的货物单据为不能背书转让,或者不能指定为开证行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的抬头人不指定或不能背书转让给开证行;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单据因其不具备可转让性质,直接将开证申请人作为收货人;开证行不能取得全套单据,收货人可凭其中一套单据直接取货;或者以开证申请人签收的“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作为单据条款(仅允许毗邻港澳的铁路、公路运输时使用)。

②信托收据贷款。在开证申请人未交足货款的情况下,向其发放短期临时的贷款为其垫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相应要以信用方式释放即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以前叫“进口信用证押汇”),到期偿还贷款。

③开立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兑信用证,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要求开证行给予承兑,以确立付款责任;另一种形式是延期付款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不带汇票,但要求开证行以确认延期付款日确认付款责任。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因开证申请人也需对开证行确认承兑或延期付款日,以便事先取得货物单据,到将来某一日期付款。远期信用证与信托收据贷款是资金融通的两种不同方式,前者是出口商对进口商以延期付款形式提供资金融通,但由开证行以兑付方式提供保证而信用放单。后者则是开证行在即期信用证项下本来应当付款赎单的给予信用放单,直接向开证申请人发放贷款为支付货款。

④提货担保。因货物先于单据到达,开证行向运输公司出具担保,开证申请人得以先行提货加工生产或销售。

上述四种情况的实质是开证行不能够控制单据物权而让开证申请人实际占有货物,需要由开证申请人签发信托收据。信托收据是开证申请人签发的单据物权确认文件,确认收到开证行以信用托管方式释放的货物单据,并以开证行受托人的身份处理货物,并确认货物及货款所有权归开证行所有。但是,信托收据所确立的物权信托,并不是一般财产意义上的所有权,尽管与信托财产关系下的所有权类似,但也不是货物抵押文件。

(2)出口来证融资。基于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承诺,出口商的银行为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以下述方式提供融资:

1.议付。经开证行授权,在开证行未审单确认付款责任前,由出口商的银行买入出口商交付的单据并支付对价,替开证行垫付货款,开证行审单确认单证相符后偿付。

2.贴现。承兑信用证(属远期项下融资业务。出口商的银行对经开证行审单后承兑的汇票按一定利率扣除利息后,将净款垫付给出口商,开证行到期兑付。

3.应收款买入。出口商的银行对经开证行审单后确认延期付款日的应收款,在按一定利率扣除利息后,将净款垫付给出口商,开证行到期偿付。

买入以上这三种融资形式以前统称为“出口信用证押汇”(广义的还包括未经开证行授权的即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贷款)。银行在叙做这三种业务时按规定要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4.打包放款。在出口商交单前银行可以信用证预期收汇为直接还贷来源,为其提供短期贷款,用于采购出口货物或加工出口货物所需生产流动资金,或用于货物装运所需运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

5. 出口托收贷款。这不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贷款业务,还款直接来源是出口托收项下的货款。但进口商是否能支付托收货款,无代收银行保证。因此实际上要根据客户的短期偿债能力决定。此外要考察与进口商业务往来的时间长短,出口商是否对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有足够的把握。

(二)特点

国际贸易融资主要有如下特点:

1.属短期融资业务。国际贸易融资为一般商品货物进出口贸易提供资信和资金融通的授信业务。一般商品货物为生产或生活所需物品,具有加工生产或经销周期短等特点。适应这一特点,国际贸易融资是一种短期融资业务,按国际惯例一般不超过90-180天,但最多不应超过一年。按央行和我行现行规定一般控制在90天以内。开立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应报总行审批。开立一年期以上的信用证及其它贸易融资不属于本指引涵盖的范畴。

2.进口开证与出口来证融资业务有不同的信用风险主体。进口开证融资业务的授信对象一般情况下是开证申请人(但也有直接风险主体并不是开证申请人的情况,在第七条中再叙述)。出口来证业务中的议付、贴现和应收款买入,资金获得者虽然是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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