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区 天元区 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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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高新区(天元区)政策汇编

目录

1. 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 (2)

2.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入园工业项目土地使用及标准厂房租售相关优惠政策(试行) (13)

3.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

4.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27)

5. 株洲高新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奖励办法 (31)

6. 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办法(试行) (37)

7.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 (48)

8.关于鼓励引进培育“中国动力谷双创人才”的实施意见 (53)

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区开发区建设,全力打造在国内外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株洲·中国动力谷。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株洲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全国一流国家高新区

(一)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园区。瞄准全国一流国家高新区目标,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聚集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企业家,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品牌和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建成2个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

色产业园区。到2020年,园区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5件以上;国家级研发机构数达到20家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比例达到70%以上。

(二)打造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体系。重点发展轨道交通、通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动力产业,以及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形成“3+3+1”的产业总体发展格局。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着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搭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关键平台和核心载体,培育形成2个以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到2020年,轨道交通产业产值力争达到2000亿元,新能源汽车产业产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通用航空产业产值力争达到500亿元。

二、培育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

(三)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点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经株洲高新区推荐,园区企业承担立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国家或省科技及产业计划项目(限无偿支持项目),且在园区成功转化的,按照项目国家或省立项支持金额的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平台。企业自建或共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企业研发平台,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园区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对园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拥有市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且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高于5%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其当年研发费用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新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3年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对在区内成功实现转化、单个技术交易合同额达5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成果,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2%补助给实施企业,单个合同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八)支持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区内建设企业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每新建一个协同创新平台,按照其总投入的50%给予建设经费支持,省级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新建后3年内,每年给予50%运营经费补贴,省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国家级科研院所成建制在区内建设协同创新平台,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九)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对当年新组建成立的以园区主导产业集群为方向、园区骨干企业为牵头单位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

(十)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

对共享科技资源单位,按照服务区内企业年度业绩额2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十一)支持建设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类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区内新建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区内新建国家级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支持。

(十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园区,服务园区企业业绩突出的,经管委会评定后,对优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运营补助。

(十三)提高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水平。支持区内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除享受第11条政策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非在孵企业的数量、质量和发展情况,经管委会考核评定后,每年对优秀科技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运营补助。

四、发展高附加值创新型产业集群

(十四)鼓励企业规模发展、质量提升。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或“世界500强”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工业企业(含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入库税收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区工商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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