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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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2011-01-27 10:51:00| 分类:质量监督机构文件| 标签:抽查我司抽样监督质监局|字号大中小订阅

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出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我司作为服装产品设计、生产(外包)、销售公司,产品质量事关企业信誉,而规范配合产品质量抽查无意有利于最大程度降低产品质量瑕疵风险。

重点解读:

1、抽查主体

解读: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江干区县质监局。

2、抽查费用、检测费用

解读:据该法第七条规定,如果江干区县质监局对我司产品进行抽查,我司无需缴纳检验费用。

3、抽查方式

解读: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我司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查样品需我司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相关规定的数量抽取。

4、抽查法定程序违规

解读:据该法第三章规定,如果相关质监局对我司产品进行抽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司相关人员可以抽查程序不合规为由拒绝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我司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5、抽查豁免

解读: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抽样:

(一)对于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的产品,我司并不生产或销售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如特定时间生产的特定服装,仅无偿配给我司内部员工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6、抽样文书签字

解读:抽样文书应详细记录抽样信息,由抽样人员和我司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我司公章(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分别留存我司内部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相关质监局。

7、异议复检

解读:据该法第三章规定,我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质监局或其上级质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若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我司承担。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法律责任

解读:该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违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了被抽样企业不按规范配合抽检、抽检不合格未采取补救措施等诸多责任条款。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解答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是怎样一项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采取哪些方式?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三.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谁负责组织和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四.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什么?

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五.国家监督抽查对样品有哪些规定?

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六.国家监督抽查收不收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七.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是怎样确定的?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八.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和机构应怎样制定抽查方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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