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的缺陷及改革方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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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的缺陷及改革方向探索【摘要】金融体制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还存在很多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日益加深,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思路就在于加快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加快推进利汇率改革和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体制;体制缺陷;改革;金融监管

金融是经济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金融体制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金融体制也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金融体制逐步过渡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制。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金融的资源配臵功能,完善我国宏观调控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体制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推进经济的进步起到了阻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和金融法制方面的不足,完善金融法制,建立健全法制体系对于我国金融体制的创新以及经济的快速长足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由于历史的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较之于其它经济领域的改革更为艰难,银行业的主力军——国有银行尚未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转轨,各种经济、金融关系尚未理顺,因此我国的金融体制发展举步维艰。

(一)金融监管的低效率

造成金融监管效率差的原因固然有其复杂性、多重性,如新旧金融体制转轨引起的体制上的不协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起伏过大等,但关键还在于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缺陷,主要体现在:

1、监管目标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范围相对宽泛,从进入审批,到经营业务监管,再到退出管理,都在其监管范围之内。既管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和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保险资金进入股市投资的上限等指标,又管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甚至管贷款的额度以及贷款的具体用途。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过泛,对金融机构的干预过多过细,可能加大监管的成本,增加“寻租”的可能性;可能导致监管不当或监管不到位;还可能限制金融机构对市场的合理需求作出及时的反应,从而降低金融资源的配臵效率。

2.监管独立性得不到保证

金融机构从进入、经营到退出都受监管部门控制,金融机构高管的任命权也掌握在政府手中,金融机构必须听命于政府。以银行为例,政府一声令下,要求支持经济发展,银行特别是国有控股银行纷纷增加信贷投放;政府要求防范金融风险,银行特别是国有控股银行又纷纷收缩信贷。这样就很容易出现“一放就胀、一控就死”的问题。在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金融监管常常宽严皆误。

为了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维持金融的稳定发展,我国必须继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而金融体制的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的取向。

3、监管主体的法定职责构造存在诸多不足

金融监管部门作为监管者首先应对存款人、投保人和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负责。但是,作为行政审批人或核准人,金融监管部门又要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行为负责,有时还要充当国有金融资本代表者的角色。这三种角色可能发生冲突。当存款人、投保人的利益受损时,金融监管部门需要问责于金融机构,但他们本身可能负有审批不当的责任,同时他们还可能要对国有金融资产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行为是拖延风险的暴露,但这并不能使问题获得解决,反而可能使风险累积和深化。

(二)商业银行体系的不完善

商业银行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一种金融组织,是金融体系的主体。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虽然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商业银行体系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1、国家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尚未完成,几大国有银行还未能真正成为《商业银行法》所确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2、在金融改制过程中新建的商业银行,也存在着重规模扩张、轻资产质量、重发展速度、轻经营效益,重硬件建设、轻优质服务,重“搭架子”、轻组织机构规范化等问题,其运行机制离真正的商业银行还有较大的差距。商业银行体系的不完善,不仅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而且由于金融风险可能来自于非经济因素而使得银行监管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

(三)银行资本的构成不合理

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的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由于市场体系不成熟,我国资本市场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道路。随着股权分臵改革基本完成,资本市场逐渐步入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四)金融监管方式不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及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金融监管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于金融实践的发展,致使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完善、效率低下,阻碍了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主要问题有:一是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二是监管方式和手段单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外部监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还不完善,行业自律组织较少,社会监督渠道不畅通。

我国应该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体制,是近年学术界和实务界非常关心的一个话题。根据我国金融体系的特征和金融体制选择的内生基础,提出了我国金融体制的选择标准,即“以确保金融体系安令为基础,以实现金融安全与效率统一为目标”,适当控制“混业控股”的开放步伐,审慎对待负债型及隐性负债型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型金融机构之间的混业控股行为,适度限制银行与其他非银行机构之间的混业控股行为,继续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作为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体制选择。

1993年金融体制改革后,关于分业体制和混业体制的讨论颇多。

特别是近年来,以混业体制作为我国金融体制选择的呼声较大,并多以西方国家近年来金融体制的变化为证据。如前文所述,基于一困金融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概括可以用于该困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指导,但对于其他国家的指导意义有限。我国的金融体制不能用移植的办法解决,不能照搬照抄任何一个国家的模式,只能在一般政治和经济理论下。基于我国的金融环境产生。

与此同时,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混业控股所带来的效率足以抵消因代理人道德风险导致的成本增加,以及交叉管理的成本。从国内当前有限的文献资料来看,由于对混业控股效率研究在样本选择、时间选择等方面均存在很大问题,研究样本分类混乱,因而无法基于一般性前提和样本分类得出较为合理的研

究结论。初可佳、洪锐滨(2008)对全球38个国家和地区的812家商业银行在样本期间1995—2005年的研究结论是:金融机构间混业经营并不必然带来绩效的提高,贸然推进混业经营可能会降低效率,而且增

加市场风险。我国应该选择什么样的金融体制?面对金融业发展与监管水平局限下的金融安全问题,以及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无法验证混业控股是否能够为我国金融业带来正效率的情况下,为确保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等四业金融机构的安全,我国应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适当控制“混业控股”的开放步伐,审慎对待负债型及隐性负债型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型金融机构之间的混业控股行为,适度限制银行与其他非银行机构之间的混业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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