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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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财政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商洛市财政局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0年十一月日
商洛市财政局公文处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文管理工作水平,适应办公自动化的需要,促进机关公文处理自动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参照省财政厅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制发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在财政局机关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和要求,制定工作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提出意见,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局机关公文管理的范围包括各类文件、电报、会议记录、会议材料、报表、帐簿、凭证等文书、影像资料、磁盘介质。
第四条局机关公文管理分为收文管理和发文管理。
收文管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管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会签、登记、定密、校对、用印、分类、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的主要管理部门,并负责指导各直属单位的公文管理工作。
办公室和局机关各科室应配备、指定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文管理应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各个环节,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六条以局机关制发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文管理规定。以局党组、纪检组名义制发公文,要按照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以市政府设在我局的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义印发公文,办理程序参照局公文制发规则进行。
第二章公文种类与字号使用
第七条局机关公文,依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局文件、局函、局公告、电报、局党组文件、等形式印发。
第八条局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纠正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标准、规范和不含处罚条款的规定;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资金安排计划和下达资金;任免和聘用干部。
(三)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四)公告。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以及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申请资金,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十)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一)电报。用于紧急事项的通知或通报。
第九条局文件公文字号主要分为商政财字、商政财发、商政财函、商财函,局党组文件字号为商财党组。各科室职能工作分别使用相应文号(见附表)向上级报送请示、意见、报告等上行文,使用商政财字;向下级或管理对象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发布指导性、指令性意见,印发规范性文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任免、奖惩等下行文,使用商政财发;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商洽工作事项以及一般性工作部署、通知等平行文和下行文,使用商政财函;其他临时工作事项使用商财函。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局文件、局党组文件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一般是指首页横线以上,包括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签发人等内容。
(二)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一般置于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中央之上。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四)公文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五)公文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电报分为特提、特急、急件三种,注在公文首页右上角。上注紧急程度,下注秘密等级。
(六)上行文,要在文件首页,发文机关名称之下、横线之上右侧注明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横线之上左侧注明发文文号;其中“请示”及作为上行文的“意见”还应当在附注处注明公文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七)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要内容、种类。标题文字应力求扼要简短,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公文主送机关是受理公文的主要机关。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左上方顶格排印。公文主送机关名称的排列,原则上应根据发文的内容和对象确定。
(九)成文日期一般以局领导最后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特殊情况可以印发日期为准。人事任免方面的公文,以会议决定日期为准。
公文除会议纪要、电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下、公文落款之上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公文和附件要装订在一起;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在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公文的发文字号。
(十一)公文附注(如公开种类等)注在公文落款(印章)之下,并用括号括起来。
(十二)主题词,标引在公文末页左下端,分送栏之上,按类别词、类属词、地区、文种的顺序排列,数量不超过5个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