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调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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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调剂制度
1.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资格应在药学部门备案。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要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在更换签名或签章后要及时将旧印模销毁。
3.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4. 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发药岗位不得少于两人操作,特殊情况单人值班时,应按两人调剂岗位的程序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字。
5.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6. 药师要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7. 药师要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8. 药师要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
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9.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要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10.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1.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7]11号)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的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保存三年备查;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医院进行临方炮制,要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严格遵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并填写“饮片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医院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二级以上医院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率应当达到100%;医院要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要在±5%以内;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要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12.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要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3. 药师要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4.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5. 医疗机构要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16.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